《儒林外史》是我國文學史上第一部以讀書人爲描寫對象的長篇小說,此書不僅寫到衆多士人在科舉制下讀書、中舉、裝名士、打秋風的行爲,還用相當的篇幅描寫了他們在涉訟時的表現以及連帶而及的身份特權。

  清臥閒草堂刊本《儒林外史》

  這些士人憑藉其特殊身份參與訴訟,幹擾司法,但這種行爲在一定程度上又得到社會的認可,變成了一種於法不合卻又“合情”的現象。

  研究這一現象,既可以更全面地認識讀書人生存狀態與精神面貌,也可爲中國法制史提供一些特殊的生動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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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林外史》中士人涉訟描寫及相應法律規定

  《儒林外史》全書共55回[1],前後寫了20多件與訴訟有關的事件。這些訴訟都與讀書人的特殊身份有着或多或少的關係,可以說士人幹訟是構設情節的一個主要手段。假如沒有這些士人蔘與,審理結果可能會是另一種情況。在這些案件中,比較典型的有以下幾個:

  範進中舉後有一個小插曲,故事很簡單,但描寫卻很典型。

  僧人慧敏被一夥鄉民誣陷,稱其與何美之媳婦通姦。由於是在何家“現場抓獲”,當時和尚又是光着上身,和女人坐在一張桌旁喫飯,應該是“有口難辯”的尷尬處境。

  郵票《範進中舉》

  可是,他託人找到範進。範進爲了自己的臉面——和尚被他僱來念經,便“拿帖子向知縣說了”。而知縣立刻把和尚和女人都放了,反過來把原告的鄉民們拘押起來。

  鄉民們是張靜齋(舉人出身,做過一任知縣)的佃戶,是張指使他們搞的。於是,張靜齋也拿一帖子說情,知縣便把這些人“罵了幾句,扯了一個淡,趕了出去”。

  案件的核心是舉人、鄉紳、縣官之間的較量,原本應該由縣官審理的案件,變成了案件雙方力量的對比,最終卻囿於情面徇情斷案。

  故事很簡單,但推敲起來很有意思。對於普通百姓十分嚴重的事情,只要是上層“圈子裏的人”出面,立刻煙消雲散。甚至訴訟的兩造本來矛盾,但各自在活動,就可以同時被免於刑罰。

  這裏有一句頗耐尋味的話:“扯了一個淡,趕了出去。”也就是說,主審官找了個不沾邊的藉口,就下了臺階。而所有當事人對此似乎是覺得理所當然,所以沒有任何異議,只是還要破費了銀錢去打點各個環節的胥吏[2]。

  連環畫《範進中舉》封面

  這裏特別要指出的是範進。範進在科場失利的時候,處於被侮辱被損害的可憐之地,而一旦中了舉,並沒有做官,就可以“拿帖子”幹預訴訟了,由此,從側面反映出了科舉、功名何以對讀書人有偌大吸引力。當然,同時也成爲了上層讀書人倚仗身份幹擾訴訟的絕佳案例。

  沈瓊枝的案子亦是如此。沈瓊枝因不願在鹽商府中做妾,帶着宋家的金銀細軟私逃到南京,以刺繡爲生,之後結識了杜少卿等讀書人。鹽商告狀後,江都縣的差役來捉拿。本縣官看到沈瓊枝的行李內有杜少卿的書與武書的詩卷,便囑其同年相好江都縣縣令,“託他開釋此女,斷還伊父,另行擇婿”。

  在此案中,鹽商可以左右江都縣,起初判“沈大年既系將女瓊枝許配宋爲富爲正室,何至於自行私送上門?顯系做妾可知,架詞混瀆,不準”。並認爲他是“刁健訟棍”,斷沈瓊枝的父親輸掉官司,押解回常州。

  而當看到這些讀書人的書信,認爲他們之間有較密切的唱和關係時,便主動寫信給自己的同年,勸其開脫沈瓊枝[3]。

  連環畫《沈瓊枝》

  此案的核心是貢生、官宦人家的子孫、縣官和鹽商之間的較量,事情發展前後有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彎,當沈大年單獨狀告鹽商時,縣官囿於鹽商的金錢而斷沈父敗訴,當看到杜少卿、武書的書簡時,縣官之間主動找理由爲其開脫。

  他們的權勢在自發自動地起作用,雖沒有刻意爲之,卻改變了初期敗訴的結局。此案的特殊意義在於揭示讀書人到達一定的層面後所產生的影響力。同時,也刻畫出那個時代一場訴訟複雜的幕後因素。金錢的作用讓位於特權身份。

  而莊紹光救私藏高青丘的禁書《高青丘文集》的盧信候一事,案情則要嚴重得多。莊徵君“悄悄寫了十幾封書子,打發人進京去遍託朝中大老,從部裏發出文書來,把盧信侯放了,反把那出首的人問了罪”[4]。

  莊紹光能救盧於水火,是因爲他被特旨徵召過,於是不僅進入了“圈子”,而且進入了“圈子”的上層。如此等等,還有若干。

  《高青丘集》

  透過小說內容可以發現有許多人憑藉特殊身份去幹預訴訟,可是遍查明清時期的法典或相關規定,可以發現法律對士人幹訟明確予以禁止。明初即有由皇帝頒佈,具有極高法律效力的“臥碑文”:

  天下利病,諸人皆許直言,惟生員不許……其事不幹己,輒便出入衙門,以行止有虧革退。若糾衆扛幫,罵詈官長,爲首者問遣,餘盡革爲民。[5]

  《大清律例通考》卷三十《刑律訴訟》“按語”,雍正五年(1727)規定:

  文武生員,除事關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許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證者,令地方官員申詳學臣,褫革之後,始行審理曲直。[6]

  《大清律例》

  爲了限制“士人涉訟”的行爲,乾隆三十六年(1771)還進一步制定了新的法規:

  生員代人抗幫作證,審屬虛誣,該地方官立行詳請褫革衣頂,照教唆詞訟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計贓重於本罪者,以枉法從重論……倘罔知悛改、復蹈前轍,該教官查明再犯案據,開報劣行,申詳學政黜革。[7]

  除此之外,各地的書院也有禁止門下生員幹預訴訟的規定。清代以後書院由各級官府管理,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影響力,官府要褫奪士人的功名,有時要先徵求書院的意見。

  爲了維護書院的聲譽,各地書院如濂溪書院、文石書院、桂香書院等分別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乾隆三十一年(1766)、乾隆四十七年(1782)在其院規中都對幹訟的生員做出瞭如下警告:

  若已係籍書院,仍復浪蕩村墟,出入衙門,其行不忌,在院者鳴鼓逐出。

  爾諸生……慎毋恃官府待我厚而奔走公庭,毋恃衙門爲我熟而鑽謀蠹吏。

  諸生……倘有……包攬鑽營擾害人民者,無論生童,立即逐出。[8]

  《中國書院學規集成》

  這些禁止讀書人幹訟的規定在各個層面上不斷出臺,恰恰說明瞭“士人幹訟”現象普遍存在與屢禁不止。這種現象大量出現在小說中,特別是寫實性很強的《儒林外史》一類小說中,足見在當時現實生活中,確乎存在較多士人幹訟的情況。

  按照傳統觀念,一般人心中都有讀書明理的觀念,認爲讀書人應該是鄉裏之望,特別是封建時代通過科舉選出來的讀書士子更應起到表率作用。海瑞在《規士文》中寫道:

  吾少時鄉居,見閭閻父老,闤闠小民,同席聚飲,恣其笑談,見一秀才至則斂容息口,惟秀才之容止是觀,惟秀才之言語是聽。秀才行於市,兩巷人無不注目視之。曰此某齋長也。人情之重士如此,豈畏其威力哉?以爲彼讀書知禮之人,我輩村粗鄙俗爲其所笑耳。[9]

  對士人幹訟現象,顧炎武指出:

  《顧亭林詩文集》

  今天下之出入公門以擾官府之政者,生員也;倚勢以武斷於鄉裏者,生員也;與胥吏爲緣,甚有身自爲胥吏者,生員也;官府一拂其意,則羣起而哄者,生員也;把持官府之陰事,而與之爲市者,生員也。前者噪,後者和;前者奔,後者雖;上之人慾治之而不可治也,欲鋤之而不可鋤也,小有所知,則曰是殺士也,坑儒也。[10]

  這段話把士人幹訟的情狀揭露得淋漓盡致。同時還把地方官爲何“買賬”的心理因素也揭示出來:一是讀書人有聚衆的手段,二是佔有了“斯文”的制高點,拿着“殺士”“坑儒”的大帽子。

  這段言辭激烈的描述,在其後不久便驗證於“哭廟案”。性質雖不盡相同,“士人”結夥對抗地方官,“羣起而哄”的場景卻毫無二致。

  《清代地方政府》

  瞿同祖先生在其所著的《清代地方政府》一書中寫道:

  有的士紳甚至以更加邪惡的手段從事不法活動——誣枉良善、奪人土地墳山,拷笞佃農,強暴民女,詐欺錢財等。有一份詔書披露,許多生員甚至向河中渡船強行收費,向趕集的農民強行收稅。[11]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小說中所寫的這些士人不惜違反法律和學規也要幹預訴訟?其取得成功的原因是什麼?另一方面,它對小說文本表達又有哪些作用呢?

  2

  士人幹訟的原因分析

  士人之所以能夠干涉訴訟,一方面基於其特殊的身份,一方面緣於彼此之間的關係網絡。而這兩方面都和科舉制度密不可分的。《儒林外史》作爲具有較強寫實性的世情小說,對此也有深刻的揭示。

  《儒林外史》英譯本,1959年獲萊比錫書籍裝幀藝術展覽插圖銀質獎。

  清代科舉分爲院試、鄉試、會試三級,與此相對應的便是秀才、舉人、進士三級功名,通過某一級的考試後,他們的身份已經不同於普通百姓,就有了接近官府的資格,享有不同的特權。

  如有生員、廩生、監生等身份,不僅有標誌身份的服飾要求,可以“頭戴方巾”,在涉及訴訟時可以享有相應的禮遇;而考上了舉人,不但可以參加會試投考進士,而且開始具備了做官的資格,也就有了與地方官平起平坐的資格。

  有關“身份”的描寫,在《儒林外史》中出現多次,如第三回寫胡屠戶吩咐他的女婿範進道:

  你如今既中了相公,凡事要立起個體統來。……若是家門口這些做田的,扒糞的,不過是平頭百姓,你若同他拱手作揖,平起平坐,這就是壞了學校規矩,連我臉上都無光了。[12]

  範進不過考中了一個秀才,胡屠戶便認爲已經屬於另一個階層了,要有相應的“體統”。

  第十七回寫匡超人考中了秀才後的地位陡升。

  連環畫《匡超人變質》封面

  匡超人又進城去謝知縣。知縣此番便和他分庭抗禮,留着喫了酒飯,叫他拜做老師。[13]

  “分庭抗禮”,即把他看作同一階層的人物了。而他的哥哥匡大也立刻隨之地位變化,理直氣壯地威脅別人道:

  縣主老爺現同我家老二(指匡秀才)相與,我怕你麼?我同你回老爺去![14]

  更直接的“身份”變化的描寫在第二十回。匡超人由秀才補了廩,拔了優貢,地位便升了“半個”檔次,於是口氣隨之改變,對他哥哥說:

  就是那年我做了家去與孃的那件補服,若本家親戚們家請酒,叫娘也穿起來,顯得與衆人不同。哥將來在家,也要叫人稱呼“老爺”,凡事立起體統來,不可自己倒了架子。[15]

  廬劇《匡超人》劇照

  封建時代,社會存在“士農工商”的劃分。在以身份爲本位的社會制度下,很多人會選擇讀書、應舉,以提升地位、光耀門楣。《儒林外史》中馬二先生一見匡超人即勸說他要讀書應舉:

  奉事父母,總以文章舉業爲主。人生在世,除了這事,就沒有第二件可以出頭。……只是有本事進了學,中了舉人、進士,即刻就榮宗耀祖。……就是生意不好,奉養不周,也不必介意,總以做文章爲主。那害病的父親,睡在牀上,沒有東西喫,果然聽見你念文章的聲氣,他心花開了,分明難過也好過,分明那裏疼也不疼了。[16]

  第三十二回中,杜少卿問臧蓼齋:“臧三哥,我且問你:你定要這廩生作甚麼?”臧對杜少卿說:

  你那裏知道!廩生,一來中的多,中了就做官。就是不中,十幾年貢了,朝廷試過,就是去做知縣、推官,穿螺螄結底的靴,坐堂,灑籤,打人。[17]

  郵票《杜少卿夫婦遊山》

  杜少卿笑罵他道:“你這匪類!下流無恥極矣!”——這其實代表的是作者的態度。但是,雖然作者本人對此不齒,這卻是現實的情況。

  正是由於科舉制度打破了一成不變的社會階層分化,所以成爲許多人終其一生孜孜以求的目標,甚至有金東崖爲了讓“一字不通”的兒子進學,要去買秀才,開出價格說“紹興的秀才,足足值一千兩一個”[18],也就不足爲奇了。

  另一方面,這些士人並不是單一個體,而是結成一個龐大的“關係網”,頗類俗稱的“院外集團”[19]。

  這個“關係網”產生的根基便是科舉制度。通過一次次院試、鄉試、會試的秀才、舉人、進士們,自然地因“同年”“同門”結成了關係網(類似於當今的校友會)。

  同時,除“朝廷制下”的“學裏老師”外,尚有另外一種老師,即主持各級考試的現任官員:知縣、知府、學政、總裁、閱卷大臣和讀卷大臣等,他們與應考士子也結成師生關係,如考生稱知縣、知府爲“老師”,稱學政爲“大宗師”,稱鄉、會試主考爲“座師”,分房閱卷的考官稱爲“房師”。

  《儒林外史》郵票

  這種師生及同年、同門之間的關係,一經確立,就會保持終身。士人有義務對其座師、門生、同年及其子女保持忠誠或親近,並在困難時互相幫助——這是所有學紳共守的義務[20]。

  《儒林外史》這方面描寫最爲的典型例子,一個是王惠對待荀玫一段。二人同榜進士,王富荀窮,王惠卻是刻意結納荀玫。

  他先是主動爲荀玫提供住處,“叫人把荀進士的行李搬在江米巷自己下處同住”;荀玫喪母,他主動請假,“一同來家,替太夫人(其實就是一個普通的貧窮農婦)治喪”,“借了上千兩的銀子與荀家”;以致荀玫“送出境外,謝了又謝”。

  若看這些描寫,這個王惠真是慷慨仗義之人。可是後文筆鋒一轉,其實是個十分貪鄙之徒,既不仗義,又復貪婪。那麼爲什麼對荀玫如此熱心,如此大方呢?這卻是不言自明——編織“同年”“同榜”關係網的需要而已。

  京劇《範進中舉》光碟

  前文範進中舉後,張靜齋主動送房產、銀兩,口稱:

  適纔看見題名錄,貴房師高要縣湯公,就是先祖的門生,我和你是親切的世兄弟。[21]

  是一樣的道理。下文又寫嚴貢生藉助這種關係網嚇人,與此彼此呼應:

  嚴貢生道:“豈但二位親翁,就是我們弟兄一場,臨危也不得見一面。但自古道:‘公而忘私,國而亡家。’我們科場是朝廷大典,你我爲朝廷辦事,就是不顧私親,也還覺得於心無愧。”

  王德道:“大先生在省將有大半年了?”嚴貢生道:“正是。因前任學臺周老師舉了弟的優行,又替弟考出了貢。他有個本家在這省裏住,是做過應天巢縣的,所以到省去會會他。不想一見如故,就留着住了幾個月,又要同我結親,再三把他第二個令愛許與二小兒子。”

  王仁道:“在省就住在他家的麼?”嚴貢生道:“住在張靜齋家。他也是做過縣令,是湯父母的世侄。因在湯父母衙門裏同席喫酒認得,相與起來。周親家家,就是靜齋先生執柯作伐。”王仁道:“可是那年同一位姓範的孝廉同來的?”嚴貢生道:“正是。”[22]

  連環畫《嚴貢生》封面

  作者反覆寫這複雜纏繞的關係,正是要揭示科舉制度在這方面的弊端。

  大多數士人由這層關係而被納入到這個關係網中,比如《儒林外史》中寫危素與時知縣的關係、莊徵君與“朝中大學士太保公”的關係等。

  而“座師”李本瑛對匡超人的提攜;範進參加會試前,他的“座師”周進經常替他“在當道大老面前薦場”;範進要打成績不好的梅玖,因聽說是周進的門生便免打;範進做了山東學道,因周進的囑託,極力找尋荀玫的卷子,並將他取爲案首;周進主持廣東院試時,試卷尚未收齊即將魏好古取爲秀才第二十名。

  他們就是如此互相勾連、提攜共進的。當衆人聚在一起,論起同年、同師,或是父祖輩之關係、親眷,則將其視爲“自己人”,也即進入了“圈子”。圈圈相套,從而形成一個龐大的勢力集團。

  這種圈子能量很大,圈中之人“一舉於鄉,即以營求關說爲治生之計,於是在州里則無人非勢豪,適四方則無地非遊客。”[23]

  這種因科舉而形成的關係將原本不相干的人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利益集團,大者可以影響朝政,小者則幹預訴訟,於是被最高統治者所禁止。順治、乾隆時期不斷有諭旨申告:

  《清史稿》

  制科取士,計吏薦賢,皆朝廷公典。臣子乃以市恩,甚無謂也。師生之稱,必道德相成,授受有自,方足當之。豈可攀援權勢,無端親暱。考官所得,及薦舉屬吏,輒號門生。賄賂公行,徑竇百出,鑽營黨附,相煽成風,朕欲大小臣工杜絕弊私,恪守職事,犯者論罪。[24]

  朕爲天下主,而令在廷大臣,因師生而成門戶,在朝則倚恃眷注,事事要被恩典,及去位而又有得意門生留星替月,此可姑容乎?[25]

  下旨禁止,恰好說明瞭現象之廣泛,問題之嚴重。而儘管朝廷屢次禁止,此風卻屢禁不止。原因乃在於產生這一現象的根源——科舉制度沒有改變,而這一現象的受益者遍被朝野,上下相效也。

  此外,結社、坐館、遊歷等也爲這個“關係網”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詩詞而聚集結社比如鶯脰湖詩會、西湖詩會,雖是這些假名士們爲追求所謂的高風而作,但也反映出這是當時文人之間聯絡的手段之一。

  《儒林外史匯校匯評》

  秀才或舉人如周進、權勿用、虞育德父子、王德、王仁、餘有達、遲衡山等到鄉紳人家去坐館,從空間上拉近了這個集團內部人員的關係,一般情況下東家與西席的關係比較融洽,而這樣的接觸也使這個集團的關係更加穩定。

  士人遊歷的目的已經不僅僅是以切磋學問、德業相長爲宗旨的純粹遊學,而是以結交天下名士成爲其主要出發點。這一點在《儒林外史》中的表現並不明顯,但是也隱含有一些,比如馬二先生、遽公孫以及衆多從各地到南京的人。

  以上原因在現實中往往交叉起作用,使得他們的連接樞紐非常牢固。這也恰恰符合中國傳統社會所固有的講人情、好面子的習俗。正是這個龐大的集團內部互相勾結、妥協、利用、制約,憑藉這個龐大的“關係網”做後盾,才使每一個躋身其中的人獲得自己的特權,於是便能夠由訴訟而獲得更大的利益。

  士人具有比其他社會階層更加優越的地位,他們相互認同爲儕類,並具有相近的態度、興趣和價值觀,自認爲有別於其他社會成員,這一認識顯然支撐了他們的共同情感和集體行動。

  《儒林外史研究資料集成》

  而在整個“關係網”中,朝廷的高級官員則處於這個集團的頂端,利用他們手中的權力、金錢,倚仗着這個由科舉而形成的龐大的集團,每每逃脫法律的制裁。

  甚至官宦人家的子孫憑藉其父祖的餘蔭也可以輕易左右訴訟,像婁三婁四救楊執中時,只是差家人晉爵持其名帖到衙門中去,最終不僅救出了楊執中,所欠鹽店的賬也一筆抹掉,整個訴訟發生了變化。

  外人對其中一個成員的觸犯,會被認爲是對整個集團的觸犯,有個縣官曾說:“禮一士,則士林皆悅;辱一士,則士林皆怒。”[26]可見他們之間互相勾連的關係之緊密。

  從思想層面來說,中國古代“士農工商”的劃分,涉訟的士人和審案的官員都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他們有着大體相同的學習經歷和經史素養,加之古代法律的立法指導思想也是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士子們和審案官員是在同一個思想體系內進行活動,和任職的官員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所以涉訟更加容易獲得成功。

  再進一層來分析,士人更被認爲是官員治政所依賴的重要力量。在“庶民”“士大夫”和朝廷之間其實是一場博弈,朝廷試圖利用“士大夫”集團維持其在民間的統治,必然要下放部分權力,而“士大夫”集團作爲一箇中間階層,要想有效實現自己的權力,必須要充分把握好朝廷與民衆之間的利益分配,並在這個過程中謀求自身的利益。

  《清代地方政府》英文版

  在朝廷及民衆之間起到溝通連接作用的則是鄉紳。瞿同祖先生在他的《清代地方政府》一書中,將州縣官員對地方的管轄權稱之爲“正式權力”,將士人或者說士紳對地方的軟性控制和干涉的權力稱之爲“非正式權利”。

  所謂的“正式權力”直接來自於國家,代表皇帝以及中央政府行使國家權利,以國家暴力機關爲其權力保障。而所謂的“非正式權力”則並不由官方授權,也不具有官方身份,他們的權力更多的來自於下部,即來自於他們長期生活和活動的地域。

  官員作爲朝廷的派出機構,在處理民衆案件時也不能不顧及這些讀書士子們的關係,這是官員實現有效統治的重要方式,清代汪輝祖曾說:

  官與民疏,士與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紀不能盡喻於民,而士易解析。諭之於士,使轉諭於民,則道易明,而教易行。境有良士,所以輔官宣化也,且各鄉樹藝異宜,旱潦異勢,淳漓異習。某鄉有無地匪,某鄉有無盜賊,吏役之言,不足爲據。博採周諮,唯士是賴,故禮士爲行政要務。[27]

  《學治臆說》

  由此可見,通過士人與民衆的聯繫,朝廷的政令法律得以貫徹,官員的統治也須仰仗士階層來行使其“正式權力”。官府對士子要優禮之,士子必須依靠官府。明乎此,則可以理解爲什麼連金聖嘆如此個性狂放不羈之人,都不放棄秀才身份,正表明秀才身份背後蘊含着巨大的利益。

  科舉制伴生的身份特權是當時嚴格的等級制度中階層流動的唯一途徑,附帶而來的“關係網”使得士人涉訟並獲得成功變成了現實。在它存在的一千三百餘年裏,讀書人爲了作官爲宦,謀取功名,把一生的時間和精力,都用在科舉之上。

  而這些具體內幕在其他文獻中難以看到,在小說中卻反覆出現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對訴訟的幹預,以及利用其身份獲取其他利益,這是小說給予我們的獨特的認識價值。

  3

  士人涉訟情節對文本表達的作用

  《儒林外史》中所寫的訴訟往往與特定身份有關,其所犯之罪也只能是特殊的罪行,但是卻恰好可以表明封建時代的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多種多樣的犯罪行爲,不因其身份而有所改變,反而會倚勢犯下更多的罪,而法律制度本身卻又缺少必要的約束。

  《醒世姻緣傳》

  作者對這些案件具體過程的描寫比較簡單,不若《醒世姻緣傳》《歧路燈》等書中所寫讀書人幹預訴訟那麼詳細。從小說文本來看,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作用:

  第一,表現主旨。這些士人能夠在涉訟中獲得勝利,根源在於當時的人才選拔制度——科舉制。這也正是《儒林外史》一書所着力表現的地方,它和作者的生平經歷密不可分。

  吳敬梓出生於科舉世家,由於門庭衰落,少年喪母,青年喪父,家產被奪,功名不就,中年移家,生活漸趨貧困,以致晚年漂泊四方,幾度依人作客,從而廣泛地接觸了社會各階層[28]。

  金和在《儒林外史跋》中說:“是書則先生嬉笑怒罵之文也。蓋先生遂志不仕,所閱於世事者久,而所憂於人心者深,彰闡之權,無假於萬一,始於是書焉發之,以當木鐸之振,非苟焉憤時疾俗而已。”[29]

  《中國小說史略》

  魯迅先生也說其“乃秉持公心,指擿時弊,機鋒所向,尤在士林;其文又慼而能諧,婉而多諷。”[30]

  吳敬梓在耳濡目染中深刻體會到科舉制的利與弊。如同曹雪芹經歷了異樣的繁華而創作《紅樓夢》一樣,他目睹了科舉爲士人帶來的榮耀,也目睹了更多人掙扎科場多年,導致的人格扭曲、道德淪喪。所以此書一開篇即提到“貫索犯文昌,一代文人有厄”。小說表現出作者對儒林中人行止之失望,而士人涉訟即是他表現這一主旨的途徑之一。

  第二,塑造人物。塑造一批具有鮮明性格特徵的人物形象自應是小說的核心內容。《儒林外史》在複雜多樣的情節中包含一系列的案件,這些都是服務於人物形象的塑造。

  作者藉助訴訟來寫人物,既增加了戲劇性,也有利於置人物於尖銳矛盾衝突中。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案件中暴露出性格的不同側面,如嚴貢生、婁氏兄弟等。

  第三,推進情節。《儒林外史》一改《金瓶梅》《林蘭香》等書的寫法,不再以一家寫及整個社會,而是一部主角不斷變換的長篇小說,或者可以說是由無數短篇交替而成的長篇小說,魯迅先生說此書的結構“惟全書無主幹,僅驅使各種人物,行列而來,事與其來俱起,亦與其去俱訖,雖雲長篇,頗同短制。”[31]

  《林蘭香》

  如此安排小說的結構與人物,每個人在書中的篇幅都不會太多,寫出幾件足以突出其性格的事情即可。雖然案件僅是其中的一個小穿插,但其涉身訴訟或者說幹預訴訟者亦不在少數。

  作者在小說中描寫的人物衆多,所以其展現的重點不是官場內幕,而是人與人之間勢力的競爭、對比,突出的是人與人之間互相勾結、互相利用的關係。而訴訟在一個典型時刻中,更能對這種人際關係有一個充分的展現。

  與此書結構相適應的是其在寫到訴訟情節時,不可能是完整詳細地描寫,而是“點到爲止”地穿插敘事了一些案件,作者用墨尤爲珍貴。

  士人幹預訴訟,在訴訟的過程中顯示特權,而這些特權又進一步提高了其社會地位,更有利於其對訴訟的幹預,於是在長久的歷史時期內逐漸形成了一個“利益鏈”。這樣一種制度建構的基礎則是科舉制及由它所派生出來的政策。

  《儒林外史》戴乃迭英譯本

  《儒林外史》的作者對這一制度極度失望,因而以一種“極力不合作”的姿態來創作這部小說。

  由於對現實制度的基本否定使得他筆下人物大多靈魂有幾分變形,然而對於這個摧殘、毒害了他們的制度毫不覺醒,依然麻木不仁地享用這個制度所帶給他們的好處——幹訟並從中獲得利益,揭露、諷刺之外還隱隱透出了一絲悲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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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釋:

  [1]、此書的版本有55回、56回之說,主要的分歧是在最後“幽榜”的真僞,但這並不影響我們對其中涉訟情節的研究,故本文從衆,認爲“幽榜”乃後人補做,所以界定此書爲55回。

  [2]、[3]、[4]、[12]、[13]、[14]、[15]、[16]、[17]、[18]、[21]、[22] [清]吳敬梓《儒林外史匯校匯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1—52、493—515、439、37、217、216、254、200—201、398、244、43、78~79頁。

  [5]、《松下雜鈔》下卷“臥碑”,《涵芬樓祕笈》第三輯,商務印書館1917年排印版,第365頁。

  [6]、 [清]吳壇著,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三十“刑律訴訟·按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874頁。

  [7]、 [清]薛允升著,胡星橋、鄧又天主編《讀例存疑點注》,卷三十九“刑律三十五·訴訟之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693頁。

  [8]、鄧洪波編著《中國書院學規》,湖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107、247頁。

  [9]、 [明]海瑞著,陳義鍾編校《海瑞集》,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0頁。

  [10]、 [清]顧炎武《顧亭林詩文集》“亭林文集”卷一,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2頁。

  [11]、[20]、瞿同祖著,範忠信、晏鋒譯,何鵬校《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6、282~283頁。

  [19]、所謂“院外集團”是一個比喻性的說法,指的是訴訟過程中在幕後活動並影響了審判的權勢人物們。

  [23]、 [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全校本》卷十六“經義策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940頁。

  [24]、趙爾巽《清史稿·世祖本紀二》,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148頁。

  [25]、 [清]朱壽朋編《東華續錄》,乾隆三十“乾隆十四年十二月”,《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編年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頁。

  [26]、 [清]袁守定《圖民錄》卷三,劉俊文主編《官箴書集成》第5冊,黃山書社1997年影印版,第18頁。

  [27]、 [清]汪輝祖《學治臆說》捲上“禮士”,《叢書集成新編》第30冊,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0頁。

  [28]、陳美林《吳敬梓研究》,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77頁。

  [29]、 [清]金和《〈儒林外史〉跋》,《儒林外史匯校匯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690頁。

  [30]、[31]、魯迅《中國小說史略》第二十三篇“清之諷刺小說”,《魯迅全集》第九卷,人民文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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