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救援,再审,司法救济,救援。(图/pixabay)

▲法务部制定完善定罪计划,建立有罪确定案件之审查机制,但一年过去了,完善定罪计划究竟受理了多少冤案?又救济了多少冤情?(图/pixabay)

根据法务部最近上网的司改议题工作进度清单显示(请见法务部司法改革专区),在完善证据法则与救济无辜项目下,关于「完善司法科学与证据法则去除冤抑错误的司法」议题,要求建立确定判决检讨机制,即「完善定罪计划」,法务部于2017年6月13日已函颁「检察机关办理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作业要点」(以下简称完善定罪作业要点)。冤狱平反协会也肯定此举为建立有罪确定案件之审查机制,使检察体系内的平冤管道制度化,为无辜者新增争取平反之救济机会。

依据该要点规定,在台高检设置「办理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会」,外部委员超过一半,包括鉴定专家、法医、退休法官、律师及学者等,针对有罪确定案件再加检讨,若认有提起非常上诉或再审之必要者,应分别送由检察总长或承办检察官依法处理。审查会之成员,相对法庭或检察官的法律专业,更具有多元性与专业性及不同经验,尤其是鉴定专家,能以科学方法来判读关键证据,此一机制值得肯定。但关于专家证人或鉴定人之适格,往往也是发现真实的重要争点,建议或可善用法庭之友的机制。

完善定罪救济管道借镜美国的定罪完善小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依美国过去近三十年来的无辜者运动发展经验,由检察官主动调查冤案,最能有效救济无辜、平反冤罪。据统计,2016年全美平反案件共166件,其中多达70件冤案是由检察体系发动平反。

反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一再修法,明指再审制度之目的,在于发现真实,避免冤狱。然而,据司法院统计资料分析,近十年来(2007年至2016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声请再审终结案件12,315件,经裁定得以开始再审之案件72件,开始再审件数比率约0.58%;同期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再审终结案件77件,其中发回更审改判者63件,更为审判率约82%。可见,在我国司法实务上,透过刑事再审之非常救济,其司法正义依然十分难求,而检察体系内的平冤管道,则尚未见到成效。

一年过去了,我国的完善定罪计划究竟受理了多少冤案?又救济了多少冤情?在法务部的公开资讯网站,还看不到有任何的讯息,令人质疑法务部新创的完善定罪救济管道,究竟可否让沉冤得雪?抑或只是一纸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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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杯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组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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