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怼了立法解释和目的解释

法理课在讲解释的时候,老师引用了一句话:「作家把作品写出来之后,他就已经死了。」

意思是,作家写出来的作品只是他想法的表现形式,对作品理解的任务就交给了各位读者。

立法也是如此,法律被颁布后,就没立法者什么事了(除了立法解释外)。就以我国采用司法解释这种制度为例。

这个可能是因为,

首先,立法者在制定时难免会有考虑不周的时候,会导致法律漏洞;或者是随著社会事物的不断发展,立法者当时根本没有可能考虑到的,由解释完成。

其次,由于司法机关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对法律适用可能比立法者还要熟练、清楚,因此让司法机关来解释法律有一定的优越性,能尽量公平的解决纠纷。

最后,司法解释能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因为制定一部法律需要很长的时间,但司法解释随时可以颁布(但从发的安定性来说不会这样做),可以迅速解决新类型纠纷。

但是从法理上来说,司法解释并不科学。(离题了)


不认同。

当你提及「真正含义」的时候,其实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法律的含义可以区分为真正的和虚假的。

这个前提等价于:(1)对某个法律的含义来说,它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或者(2)对某个法律的含义来说,它要么是正确的,要么是错误的。显然,前者是描述性的命题,后者是评价性的命题。

如果在(1)的意义上谈论「真正含义」,那么根据拉兹,只有权威(在此可以等同于立法者)想要表达的含义才是真正含义,并且这是一个既存的事实,所以某个法律的含义是真正的,当且仅当它与立法者想要表达的含义相同。这不意味著要去「垂问」立法者,因为事实的还原不依赖于立法者的复述,况且它未必仍保有记忆,但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立法者就是最不应当去垂问的人。

如果在(2)的意义上谈论「真正含义」,那么这里涉及的是道德判断。能够说在任何情况下,立法者的道德判断都不如其他人的道德判断吗?如果不是,为什么说立法者是最不应当去垂问的人?


只学了一个学期法理的大二法学狗路过。法理刚刚及格,单纯写一些自己的想法。

如果把「理解法律真正含义」看做是对现行法的解释的话,有一种说法认为法律文本是立法者对理想社会的刻画,解释应当从立法者意志的角度出发,这一做法的一个依据其实就是在于法的安定性。但还有另一种后现代的解释学说法,即「文本一诞生,作者便死亡」,这句话意思是理解一段文本应当重视解释者的意志而非作者的意思。这一做法的依据是基于法的可变性。两种思想都是比较极端的,我们应当采取的立场应该是认为「法解释是一种有约束的重构」,是「戴著镣铐跳舞」,我们应该「跳舞」但必须「戴上镣铐」。


我个人想法,可能错误,轻喷。

立法者是谁?

少数人凭何去垂问多数人?

法律说到底是人创造出来的,但法律又是神圣的。所以,法律就只是法律,与立法者无关。


这句话的理解可以写个论文了。但并没有什么研究价值。

有一句话说的是「一本书被发表出来,其所表达的意思就与作者无关」.这个书可以是法律.作者也可以是立法者.所以有了「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与立法者无关」其中包含了至少两层意思:

第一,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其当然适用于参与立法的人,所以为避免解释为有利与或者影响立法者自身,故有该说法。

第二,该说法是表明禁止事后法,有自由主义精神,相对应的是Totalitarianism,口号是「本活动一切解释权归官方所有.」

最后,一本翻译好的书很重要。


谢邀。

很抱歉,这句话我不理解。。我也不明白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法律真正的意义是什么? 伸张正义嘛?

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我觉得法律的意义就只是让这个社会拥有著一种最接近于底线的公平. 这种公平不会也不可能把所有人都包括进去. 它就只能维持最基础的社会稳定性.

而立法者自然是把多数人的意愿采用,写进了法律. 但还是像我说的一样,它是不完整的,不公平的,有缺陷的. 就算有些人受到不公平的法律对待,只要它保证了最基础的维持社会秩序与稳定性那它就没问题.

立法者也知道法律肯定有缺陷,

它是可以被垂问的.但是它不需要被垂问.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