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玛士认为,冤狱悲剧不会只发生在他的身上。(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受到冤枉错判的人,国家没有办法把失去的时间还给无辜者,但是帮助这些无辜者重新回归社会是责无旁贷的责任。(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司法院日前提出《刑事补偿法》之修正草案,将现行法第7条删除,使遭受冤狱之人能获得之补偿回归1日3000元至5000元之一般性原则,有助于增加声请人受补助的金额,值得肯定。不过,这项修正只是对遭受冤枉入狱的无辜者进行补偿的第一哩路而已,不能因此而满足。

遭受冤枉入狱的无辜者,所面临的困境是一般人难以想像的,对服刑较久的人来说,他们所理解的世界已经不存在了,必须要从生活中的最基本重新学起。对于服刑较短或是没有服刑的人来说,往往必须要面对自己残破的身心状态。经济上的困难更不在话下,

受到冤枉错判的人,有的人可能原本就是社会弱势,有的人为了打官司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有的人原本有著大好事业,也因官司瞬间归零。国家没有办法把失去的时间还给无辜者,但是帮助这些无辜者重新回归社会、站稳脚步,应该是国家责无旁贷的责任。

就在这个月初,美国堪萨斯州通过刑事补偿新法,针对冤枉入狱的人,给予每年6万5000美元的补偿,针对经假释或是释放后持续受到监控之人(如受性侵害犯罪处罚之人),额外给与每年不少于2万5000美元的补偿。声请人亦得于2万5000美元的范围内,声请律师费用的补偿。

除了上述金钱上的补偿以外,声请人还可以向法院请求非金钱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商服务、安排住居、理财服务、大学专科教育学杂费之减免、健康保险。在声请人主张有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应发给声请人「清白证书」(Certificate of Innocence),同时下令删除所有与本案相关之定罪与逮捕纪录。

除了前述补偿方案可供我国参酌以外,《刑事补偿法》也应该拟定人身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的无辜者补偿方案。因人身自由未受拘束而排除受补偿的资格,是轻忽了冤错案对一个人以及其家庭可能造成的伤害。针对这种情况,除了前述律师费用补偿以及非金钱补偿应该比照人身自由曾受拘束的声请人以外,同时也应该考虑以类似精神抚慰金的概念给予适当的补偿。

司法院于今年4月12日所发布之新闻稿指出:「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建立无辜受害者之社会复归机制部分,委员会议认为性质上本院非业务主管机关,政府相关机关允宜研议建置无辜受害者扶助机制……」,政府机关内部的事务分配并非搁置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之正当理由,如果社会复归机制不属《刑事补偿法》的事务范畴,那究竟属于哪一个政府机关的业务管辖范围呢?实际上从美国堪萨斯州的立法例来看,无辜者的社会复归机制方案的拟定,是由该州民事法院系统主导,法院没有道理不能负责整合各方资源,拟定复归计划,代表国家协助无辜者展开新的人生。(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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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金孟华老师●金孟华,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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