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灯泡命案二审宣判,王景玉依旧免死。(图/记者屠惠刚摄)

▲小灯泡命案凶手王嫌,请求停止审判。(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内湖女童小灯泡命案,持剁骨菜刀狠心剁断小灯泡的凶手王景玉,一二审均遭判无期徒刑。案经高等法院16日更一审再度开庭,并传唤看守所医师出庭作证。医师表示,王嫌很抗拒吃药,家属也提出质疑。律师团认为王嫌病情严重,已无法分辨法律实质意义,无就审能力,请求停止审判。

本案发生于2016年3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王男(36岁),先到大卖场买了做案的剁骨菜刀,而后骑机车在内湖区随机找寻作案目标。当时将满4岁的刘姓女童小灯泡骑著脚踏车,与母亲王婉谕一同要到捷运站接外公。王男在母亲王婉谕面前,自后方接近小灯泡,并持菜刀朝小灯泡颈部猛砍,小灯泡身首分离、当场死亡,王男随即被附近民众制伏。

案发后震惊社会,一审士林地院审理后,认定王男罹患思觉失调症,依照两公约法的规定,对王男判处无期徒刑。案经上诉,高院二审合议庭则认为,王男行为时因为受到思觉失调症影响,辨识能力显著降低,符合刑法第19条第2项减刑的规定,因此不判处死刑,仍处无期徒刑。

案经撤销发回,高院更审于1月底首度开庭,当时王男主动向法官表示,「我有精神疾病,符合减刑规定。」等于直接向法官表达了不想被判处死刑。而上个月高院再度开庭时,王男更当庭说:「我是溥仪,籍贯浙江,小女孩是阎罗王,因为阎罗王要投胎我才下手杀她。」

全案于16日再度开庭,律师团声请传唤看守所医师出庭作证。医师表示,王嫌很抗拒吃药,不想吃太多的药物,家属也提出质疑为什么还要吃药。而律师团认为王嫌即便在看守所中服药,也无法改善病情,无法分辨法律实质意义,无就审能力,请求停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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