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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一、登记机关: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之。
二、登记管辖: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不能在住所地为登记或其主要财产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如不能依上述规定,定管辖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三、登记范围: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民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并得以契约废止其财产契约,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
四、登记效力:夫妻财产制之订定、变更、废止,应以书面为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财产制契约之登记,不影响依其他法律所为财产权登记之效力。
五、登记类别:分订约登记、变更登记、废止登记三类。登记应用夫妻财产制之法定名称。
六、约定财产制种类:分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二种。(请参阅后述简介及民法第1031条至1046条之规定)。
七、声请人:应由契约当事人双方声请之。但其契约经公证者,或因住居所变更而重为登记者,得由一方声请之。
八、声请手续:声请登记应具声请书,记载夫妻姓名、职业、住居所,由声请人签名或盖章。其委由代理人代为声请登记者,应附具委任书。登记时应提出国民身分证(附夫及妻之身分证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个月之户籍誊本,声请人或代理人为外国人者,应提出护照或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以证明声请人或代理人确系本人。依声请登记财产之价(金)额,依非讼事件法第102条第1项规定向本院收费处缴纳声请费,再向收发室递状。订约登记声请书,应记载结婚年月日、结婚地点、约定财产制种类,附具夫妻财产制契约书、财产目录及其证明文件,财产依法应登记者,应提出该机关所发之誊本(土地及建物登记誊本)、财产价值证明(如房屋税单、地价税单)或买卖契约书影本。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应加注:「本件影本证明与正本无异」加盖章证明。变更登记、重为登记、废止登记声请书,应记载原登记之约定财产制、变更之种类、订定变更契约年月日,并附具契约书。废止登记声请书,应记载原登记之约定财产制,订立废止契约年月日,并附具契约书,每件征收声请费1,000元。
九、签名式或印鉴:订约登记,应同时提出夫及妻之签名式或印鉴证明(向户籍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夫妻各一份)于法院,以后提出于法院之文书,应为同式之签名式或盖印鉴章。前项印鉴如毁毁、遗失或被盗时,应即刻登当地新闻纸3日声明作废,并取具二人之证明书向法院声请更换。
十、公告:登记之公告,应由声请人于收受公告副本后3日内登载于当地新闻纸。
十一、重为登记:已登记之住所有变更时,应于变更后3个月内,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记处声请重为登记,并应提出原登记簿誊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变更后之户籍誊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为登记者,前登记簿之登记,因满3个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声请重为登记,复迁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视为未变更。
十二、外国人之夫妻财产登记: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3条之规定,而依中华民国法律订立之夫妻财产制契约声请登记者,适用前开各规定。
十三、登记之异议:声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登记处处理登记事务,有违反法令或不当时,得于知悉后10日内提出异议。但于处理事务完毕后已逾二个月时,不得提出异议。
十四、约定财产简介:1.共同财产制:夫妻之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财产之范围,请参阅民法第1031条之1)共同财产夫妻之一方不得处分其应有部分。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约定由一方管理者,从其约定。其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夫妻之一方,对于共同财产为处分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前项同意之欠缺,不得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认为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之半数,归属于死亡者之继承人,其他人数归属于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约订定仅以劳力所得为限为共同财产。2.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夫妻各保有其财产之所有权,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处分。资料来源 各地方法院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程序:
1.请至地方法院服务台购买『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声请书及附件。
2.填妥声请书至法院收费处缴交声请费及邮费。
3.至夫妻户籍地之管辖法院收发室送件递状。
4.(约一周后)接获法院通知书。
5.夫妻双方一同亲自携带法院通知书、身分证及印鉴章至法院办理手续。
6.法院会刊登于司法院公报上,并要求夫妻登报声明。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夫妻财产分开制登报范例: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年**月**日发文 发文字号:**板院**字第******号
主旨:公告○○○、○○○于中华民国**年**月**日登记分别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第105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
贰、登记事项:
一、夫:○○○民国**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街**号。
    妻:○○○民国**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街**号。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
三、财产清册:如附件财产清册。
院长○○○主任○○○决行
财产清册声请人:夫○○○妻○○○银行名称○○银行金额(新台币)*******所有权人○○○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夫妻财产分开制,限定继承,失踪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达,股东常会,股东临时会,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现金增资公告、现金增资催缴公告,现金减资公告、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卖动产、不动产,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财团法人设立登记、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公司解散催告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机车拒不过户注销牌照,离婚、履行同居,国外航空版,翻译,县市乡镇区公所祭祀公业,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协会筹备会公开征求会员,报纸广告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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