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有关「性」的侵害,往往是家庭中秘密的秘密,也是最不容易被揭发,影响最深远的犯罪行为之一,有可能是加害者以强暴、胁迫、恐吓等方式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进行性行为,或是抚摸及不当碰触家人身体及性器官的动作,以及言语上的骚扰。加害者可能涉及刑法上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罪,或者属性骚扰防治法所称「性骚扰」之情形,受害者亦有法律上的保护措施。

加害者在法律上会受到何种处罚?

家人间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以暴力、恐吓、违反意愿而进行有关「性」的侵害,造成受害者身心上的伤害,有以直接方式的强制性交、强制猥亵,或基于亲属监督、扶助、照护关系,而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也有以间接方式的「性骚扰」等情形,但无论直接或间接侵犯他人身心,皆属违法。

  1. 强迫性交
    家人之间,如对其他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手段或用言语恐吓,进而强迫对方与自己进行性行为,即使是配偶,也属违反刑法第221条第1项规定的「强制性交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强制性交」的对象是未满十四岁的家人、身心障碍者、或有进行施虐行为,则依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5款等规定加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强吻
    家人间无论暴力强迫或是口头胁迫,违反对方意愿而进行猥亵动作,以满足自己性欲之行为,皆属违反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强制猥亵」的对象是未满十四岁的家人、身心障碍者、或有进行施虐行为,则依刑法第224条之1、第222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5款等规定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利用权势乱伦
    基于亲属关系,对于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进行性行为,则属违反刑法第228条第1项规定的「利用权势性交罪」,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为猥亵之行为,则依刑法第228条第2项「利用权势猥亵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毛手毛脚、开黄腔
    家人之间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像是玩弄调戏胸部或性器官、不当亲吻、口语上的挑逗、开黄腔等,都符合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所称「性骚扰」之情形,依同法第20条规定,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等行为,则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受害者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何种帮助?

家庭内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受害者得向法院声请民事保护令,以阻止加害者对受害者有再度侵害的可能。受害者如属儿童及少年,主管机关应立即采取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1. 可以声请民事保护令
    「民事保护令」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条规定,分为通常、暂时及紧急保护令三种。其中,「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依同法第10条第1项、第2项、第12条第1项本文规定,可由受害者直接或检察官、警察机关、主管机关以书面向法院陈情。如果受害者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险者,依同法第12条第1项但书规定,不论何时,检察官、警察机关、主管机关亦得以言词、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声请「紧急保护令」。 
    「民事保护令」是法院核发之命令,相对人接获保护令后,应遵守保护令规定。相对人若违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第1项、第16条第3项所为禁制令、远离令、迁出令及防治令等裁定,则属同法第61条规定的「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另命相对人迁出受害者住居所或远离受害者的保护令,依同法第17条规定,亦不因受害者同意相对人不迁出或不远离而失其效力。
  2. 采取紧急保护或安置措施
    家庭暴力受害者为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条规定,推定由加害者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不利于该子女,而不把该等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定给加害者。
    家庭内强迫儿童及少年进行性行为、猥亵、其他不当碰触及言语骚扰等有关「性」侵害,主管机关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条第1项规定,采取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并视情况依同条第3项规定,为其办理家庭寄养、交付适当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安置机构教养。
     
  3. 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
    当遭受家人强迫进行性行为,或进行强吻等性侵害犯罪行为,此时受暴者属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3条第2款所称的「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得依同法第4条第1项规定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并得依同法第30条第1项各款规定,受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办理医疗、安置、诉讼及安全保护等协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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