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律,司法公信力。(图/视觉中国)

▲此次《法官法》修法对于多年沉疴旧病虽略有改善,但只能说是半调子修法,并不尽理想。(图/视觉中国)

立法院于108年6月28日三读通过了《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自诩已达成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通盘性地翻修了司法官的监督、淘汰机制。

《法官法》自101年1月6日施行以来,一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例如法官评鉴委员会多由法律人组成、仅能由特定人士或团体请求评鉴、请求评鉴时效只能在侦查终结或该审终结起算2年内提出,以及评鉴结果多不成案,加以职务法庭惩戒结果,例如陈鸿斌性骚扰案令人失望,致外界对于法官的监督、淘汰机制功能不彰,多有诟病,从而埋下修法的火苗。

此次修法过程,司法院及立法委员尤美女等均提出修正版本,最后通过增列「当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评鉴」、「请求评鉴的时效延长」、「职务法庭采取参审制」、「移送惩戒采双轨制,不用透过监察院即可直接移送职务法庭」、「对法官惩戒处分种类增加剥夺退休金及退养金」等新措施,确实让人耳目一新。至于「特定团体作为申请评鉴主体」、「法律见解及涵摄判断作为评鉴或惩戒标的」、「非法律人担任评鉴委员」、「设置专任评鉴委员」等修法建议,则因争议过大,未能通过。

修法过程中,有版本将所有参与诉讼程序之人,以及经许可的特定团体,甚至连「经常性业务与法官职务行使有所关联」的团体,例如法律扶助基金会、南洋台湾姊妹会、台湾国际劳工协会等增列作为请求评鉴之主体,惟因过于浮滥,无异使更多人成为监控法官审判的「老大哥」,最后只通过「当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评鉴」,排除同样接触过法官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请求评鉴的权利,惟该等人士与当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同样利用司法程序,亦最能感受法官办案品质良窳,却无法列入评鉴主体,令人遗憾。

至于有人担忧申请评鉴主体扩大,会导致评鉴案件太多,法官疲于应付评鉴将影响裁判品质,甚至让有心人士借此恫吓法官,影响审判独立。当事人请求对法官评鉴,须有具体事由,所谓的「具体事由」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依据以往的个案经验,若是抽象指摘法官口气太凶、态度不佳,或是判刑太重,都不可能成立。也就是说,最后关于「具体事由」的解释权,还不是司法院说了算,若真是如此,那么最后能进入评鉴程序的案件,只怕也是寥寥可数。所以,当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请求个案评鉴,恐怕只是「看得到、吃不著」。

再者,鉴于过往评鉴案件,评鉴委员皆为法律人,同质性太高,有官官相护之嫌,修法版本中有提出「非法律人担任评鉴委员」,但最后通过的版本,只增列外部委员到6位,且6名外部委员还必须由法务部及律师公会推举,交由司法院长遴聘。可想而见,未来评鉴委员仍将大部分由法律人担任,同温层效应犹在,且恐怕也只有司法院友善人士才会被指派。司法院长操控整个人事结构,这种家长权威式的作法,遮羞的功能远胜于除弊,对于长久以来迭遭批评的「评鉴委员多由法律人」组成的情形并未改善,难以期待未来的评鉴结果会有什么重大改变。

另在惩戒程序部分,过去评鉴委员会认为有惩戒之必要,应先移送监察院,再由监察院提出弹劾,由职务法庭审理,此次修正为评鉴委员会可以直接移送职务法庭审理,采「双轨制」运行,虽可缩短冗长的相关程序,但此举已明显侵犯监察职权争议,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为彰显法官身分保障及执行职务独立,法官与国家间的关系有别于一般公务员与国家间关系的特别任用关系,对于法官的惩戒程序及身分保障救济程序,自应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设计,所以基于司法机关惩戒自主的宪法原理,应另行建构职务法庭组织,以处理有关法官惩戒、身分保障及职务,惟此次修法却将职务法庭改隶于公惩会,是大开时代倒车的不智之举。

又以往职务法庭是由5名职业法官担任,修正条文明定职务法庭改采参审制,由3名职业法官及2名参审员组成,由原本的一级一审,变更为一级二审。在其他诉讼程序究竟采参审制或陪审制,还在吵得不可开交之际,却在《法官法》率先实施参审制,美其名是增加外部参与机制,聆听不同意见,但法官惩戒事项涉及到法官独立行使职权、身分独立保障等问题,性质上尚非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并非迫切需要国民参与审判的事项;况且,参审员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并就任后,任期仅为3年,并不是宪法第81条所要求的法官,恐有违宪之虞。

参审员是由司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遴定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6人,提请司法院院长任命,实质上仍然是由司法院掌控,更可笑的是,到了二审程序并未采行参审机制,仍由法官组成之合议庭审理,若不同于一审审理结果,不等于否定民意?此次率先修法并无法落实真正的「司法民主化」,恐有哗众取宠之嫌。

司法制度的建立,动见观瞻,改革更非一蹴可几,此次《法官法》修法对于多年沉疴旧病虽略有改善,但只能说是半调子修法,并不尽理想。现阶段,除期待落实修法结果外,更希望将来能进一步完成未竟之业,俾法官的监督、淘汰机制能够更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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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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