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各位介绍一种极好理解的道德理论:契约论道德理论。

提到契约想必大家会联想到非常熟悉的社会契约论,卢梭在其巨著《社会契约论》中详细地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国家是契约的产物,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著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张凤阳在《政治哲学关键词》说道: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

顾名思义,契约论道德理论即是将契约论和道德相互整合而形成的一套系统的伦理学理论。这个理论认为,道德产生于协议。因为很简单,如果每个人都试图最大限度地追求自我利益,那么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每个人的生活都会变得越来越差。相反如果能兼顾其他人的利益,那么我们能实现较优的结果。也就是说,人们发现了合作比单纯地从个人利益出发要有效地多,于是他们决定坐下来签订一份协议。

叔本华曾说过,人就像寒冬里的刺猬,互相靠得太近,会觉得刺痛;彼此离得太远,却又会感觉寒冷。这种契约式的道德就是这种距离的最佳状态。

接下来的问题是:人们制定这些契约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首先,契约论者,不管是霍布斯、卢梭还是罗尔斯,都喜欢将问题追溯到人类一个比较原始的状态,这个状态称之为自然然状态或者原初状态或无知之幕或者原初的讨价还价状态。即在历史上有那么一个瞬间,人们诞生出了最初的规则。

然后,契约论者普遍认为人们是按照两条规则来决定建立一个社会的。第一条规则是:如此建立起来的社会应该使每个人的自我利益都得到保障;第二个规则是:如此建立起来的社会应该促进公共利益(the common good),即对每一个人都有利的东西

如果用一句话来阐释契约论的规则就是:如果一项规则能最大化每个人的净效用之积,并且使任何人做出的最大让步最小化,那么这项规则是合理的,这样的制定出来的道德是值得遵守的。

契约论者认为既然原则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性地接受和认同的规则,那么每个参与者都有资格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一定的义务。罗尔斯认为我们需要对资源、收入和财富进行必要的再分配,以便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我尊重和正义感的基本条件,保证社会稳定。那些忍受厄运或者患上疾病的人,应该得到那些更加幸运的人的帮助,因为终有一天我也会衰老患病。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