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3026206_1920.jpg

一、甲在路边看到一群人,慌乱的围著一台没有挂车牌的报废汽车,趋前一看,原来车内有一学龄 前的小孩 B 趁父母没注意时爬进汽车游玩,却误把自己锁在车内。该车门锁显然故障,无法 正常打开。由于天气炎热车窗紧闭,车内气温急剧升高,甲眼看情状危急,小孩 B 有生命危 险,遂在附近捡拾一支铁棒,想以铁棒破窗救人。不料在挥落铁棒时,由于过度紧张,铁棒滑 手顺势飞出,铁棒不仅未能击中车窗,反而打到站在旁边 A 的额头,所幸 A 送医后无大碍。 至于车内小孩 B 则由其他人破窗救出。试问甲的行为依刑法如何评价?

【解题关键】 《考题难易》 ★★★★ 《破题关键》 紧急避难与不等价客体错误。

legal-1143114_1920.jpg



【拟答】

按犯罪之成立应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其中,刑法第 24 条规定,因避免 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为紧急避难,依法得 阻却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之违法性。

惟行为人若欲主张紧急避难,即应具备下述要件: 客观上存在紧急危难状态。 主观上行为人认识该危难状态之存在,并有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 决意。

客观上行为人再依其认识与决意而为具有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之避难行为。

次按报废之汽车仍具相当经济价值,如非无主物,将其车窗之毁损,仍构成刑法第 354 条之 毁损他人物品罪。

本例甲虽认识到学龄前儿童B被困于高温车内之危难状态,并持条棒欲打 破车窗玻璃,以避免儿童B之生命危险,如若甲将他人所有之报废汽车车窗打破而救出该儿 童B,虽该当于毁损他人物品罪之构成要件,然仍得主张紧急避难以阻却违法而不成立犯罪。

但甲却因失误未击中车窗,反击中路人A之额头,则其击中路人A额头之行为,即非属甲本 欲为之避难行为,当不得主张紧急避难以阻却违法。

末按行为人对于所欲侵害之对象并无认识错误,但对于著手实行之发生失误,导致实际所侵 害之对象与原来欲侵害之对象不一致,且两者之法益价值不相当者,学理上称之为不等价之 方法错误,法律评价上对目标客体成立故意未遂,而对被害客体成立过失犯。

本例甲欲击破 车窗却物击中路人A之额头,因刑法毁损罪不处罚未遂,该欲击破车窗之部分即不成立犯罪, 至甲误击中A额头(无大碍)部分,成立刑法第 284 条第 1 项之过失致伤罪。

资料来源:公职王 107年高普考法廉 刑法概要

想看更多司法特考线上模拟 刑法考古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