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鸿国际酒店一案,高雄地方法院    。(图/记者赖君欣摄)
▲君鸿国际酒店召开记者会批法院拍卖「你在急什么?」(图/记者赖君欣摄)

记者洪靖宜/高雄报导

高雄知名地标85大楼内的君鸿国际酒店,5日突然传出歇业消息,8日君鸿国际酒店揭开背后真相,大喊「韩市长你错了,不是经营权转移,而是君鸿被判死刑了」,并提出对拍卖程序的质疑,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在「急什么?」,对此高雄地院也提出五点声明,表示与多数拍卖案件时程相符,并无所谓「法拍程序的动作急如律令,异于寻常」的情形。

高雄地方法院指出「本案债务人君鸿酒店曾就禁止处分的资产得否拍卖一事声明异议,经民事裁定驳回终局确定。因此本案标的得以依据强制执行法相关程序进行拍卖分配一事,确无疑义」。

再来对于本件执行案是否有拍卖程序异常快速部分。雄院表示,期间核定拍卖期日之间隔均合于法律规定,与多数拍卖案件时程相符,并无所谓「法拍程序的动作急如律令,异于寻常」情形。

▲▼君鸿国际酒店一案,高雄地方法院    。(图/记者赖君欣摄)

▲高雄地方法院。(图/记者吴奕靖摄)

雄院提到,本案于108年3月14日拍定后,得标者3月28日缴足拍卖价金约新台币54亿,经查报债权及税捐等程序,于7月8日为分配期日,历时3个多月,已略慢于一般案件时程,且分配期日并无实际发款动作,故无报导所称「急于将拍卖款项分配」情形。

就后续法律程序「按对分配表异议未终结者,为异议之债权人或债务人,得向执行法院对为反对陈述之债权人或债务人提起分配表异议之诉;但异议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争执之债权先行提起其他诉讼者,无须再行起诉,执行法院应依该确定判决实行分配。债务人对于有执行名义而参与分配之债权人为异议者,仅得以第14条规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异议之诉。声明异议人未于分配期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为前二项起诉之证明者,视为撤回其异议声明」。

最后,有关君鸿酒店歇业劳工权益保障部分,高雄法院表示「108年7月8日实行分配程序期日,仅为确认当事人间之分配数额程序,该日并无实际发款动作。后续若有劳工以资方积欠薪资、退休金或资遣费等为由向法院声明参与分配,法院将依法审核保障属于劳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