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社会新闻常常看见,某人因帐户被不法诈骗集团所利用,而使受诈骗之被害人,将其所有之金钱汇入该帐户中,导致帐户被冻结之事件,嗣后此帐户之所有人即会被司法单位以帮助诈欺之罪名移送、调查、甚至起诉。而通常司法单位所认罪名如下:

依中华民国刑法第339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同法第30条:「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会由哪一个区域的司法警察办理侦查呢?(管辖面)

依警察侦查犯罪手册第30条第1项第4款:「(四)经济诈欺案件:

1.未涉及帐户汇款之案件,由发生地之警察机关负责侦办。 2.涉及帐户汇款之案件,以被害人第一次汇款之受款地之警察机关主办,其他相关警察机协同办理,如受款地在境外,则由第一次汇款地之警察机关主办。

故而,依上述规定可悉,原则系以被害人(被诈骗集团欺骗而汇款之人)第一次汇款之受款地警察机关主办,亦即如被害人从大安区之某银行复兴南路分行汇款至台南新市区之某银行新市分行,则即由台南新市区之警察机关负责侦办。

 

再就,警察机关搜集完相关资料后,即会将案件移送地检署侦办,此时管辖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1项:「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依前述法规可悉,管辖之认定有如上之犯罪地、被告住居所等,而实务上则多以被告之户籍地为主(因最好认定),因此则会出现,在台南警察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后,却又会到台北之检察机关接受讯问之情形(因被告户籍在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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