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汉廷北院出庭。(图/记者季相儒摄)

▲台北市议员侯汉廷因涉《国安法》遭限制出境,因要陪同台北市长出国访查而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获准。(图/记者季相儒摄)

台北市议员侯汉廷因涉《国安法》遭法院限制住居(出境),最近因要陪同台北市长出国访查而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获准。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声请暂时出境?怎样才能暂时出境?

声请暂时出境的七大审查事由

声请限制出境的案例并不少,在公开资料里至少能查到一千多笔法院相关裁定。基本上,法院有一套公版逻辑:「本院斟酌被告所提出之上开资料(出国理由)、本案案件进行之诉讼状况、被告经原判决认定之犯罪所得,及被告经原审限制出境(出海)后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之次数与出入境记录等节,认为……」,我另外分析一些案件以后,归纳出以下7点审查事由:

1.案由与罪责:当事人涉犯什么案件,会影响法官的判断。举例来说,涉犯违法吸金这种重大经济犯罪,或是重伤致死这种较严重的暴行,可能都会让法官有多一点顾虑。反过来说,如果是违法输入医药用品这种比较没有直接伤害人民权利的,可能就会少一点顾虑。(参考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声字第180号刑事裁定)

2.犯罪所得:如果当事人的犯罪是有「犯罪所得」的(像是违法吸金、诈欺罪或贪污),也会影响法官准不准暂时出境。不过,通常都是在「保证金」的部分去做相应的调整,不是说赚到脏钱就不准出境。(参考高等法院108年度声字第611号刑事裁定)

3.出境理由:当事人到底是为什么要出境?是没事出去玩,还是工作上需要?例如出国开会、出国参访、出国考察,只要提得出证据,也许法官就会准。(参考高等法院107年度声字第3817号刑事裁定)

4.工作性质:这一点跟出境理由其实相互影响,工作性质上越有出国的必要性,可能出境的理由就越正当。举例来说,本身就是经营国外旅游业者,不能出国就断了生计;又例如跨国公司的高阶主管,在工作上确实有出国开会、报告的必要性,不能找人代劳,法官可能就会偏向允许。(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声字第3486号)

5.个人事由:这点也可以说是「个人包袱」,例如说,当事人的家计是不是都在台湾?有没有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罹病的长辈需要照顾而无法脱身?在国外有没有置产?国外产权供应生活的程度如何?当事人在台湾的包袱越大,法官越相信「你不敢跑」;如果当事人衣袖挥挥还能在国外逍遥,法官就越不会准许。(参考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声字第2170号刑事裁定)

6.诉讼过程:诉讼的过程也都会被法官看在眼里,例如检察官调查的过程有没有不配合、出庭状况有没有「全勤奖」一次都没请假,或是先前已获准出境的时候有没有都乖乖回国。假如在诉讼中没有「不良前科」,法官也会倾向允许。简单来说,获准出境越多次者,反而越容易再次声请出境。(参考高等法院108年度声字第526号刑事裁定)

7.保证金:这一点其实是出境的必要手段,通常来说你要提得出保证金,法官才会准你出境。保证金的数额不一定,但最少都是10万起跳,如果涉及不法所得,还会根据所得去调整,50万、80万甚至2亿元的保证金都有。(参考高等法院107年度声字第3817号刑事裁定)

声请出境的NG状况

以我看过的案件来说,也是有几件声请失败的案件,理由都不太一样。例如:

有人是「出境理由」太瞎的―说想去越南娶新娘(参考金门地方法院107年度声字第47、48号刑事裁定);有人是「个人事由」一定不能准―本身就是外国人,在台湾一点包袱都没有(参考桃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瞩易字第4号);有人是「案由与罪责」过重,而案情又极不明朗而有两极化的可能性―一审有罪、二审无罪(参考高等法院106年度声字第2559号刑事裁定);有人是「诉讼过程」上已经判决确定,只差还没抓去关(参考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声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简单来说,各项因素的不足都有可能导致最终声请失败。

有些人拿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跟这次北市议员做比较,针对前者判决的分析如下:

法院认为,当事人具有「双重国籍」,家庭与资产都在海外,因此认定被告有长期居留国外的能力与可能性,而声请出境的理由是「出境演讲提升台湾学术地位」,两相权衡之下,虽然牺牲了当事人部分权益,但情形并不严重,又能确保案件不受延宕,最后驳回了当事人的出境声请。(参考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声字第166号刑事裁定)

法院在准许暂时出境的案件,似乎没有一定要求符合几项或是符合哪项,只能说是「综合判断」。不过,我用关键字去搜寻与排除以后发现,其实准予暂时出境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是拒绝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声请暂时出境并不困难,而事实上证明潜逃的案件似乎也是不多。

要提醒大家的是,限制出境的目的是「避免诉讼进度被影响」或是「当事人有潜逃、串供或灭证的可能性」,不是「被告犯罪」的意思。在最终判决出炉以前,都不能断定谁是犯罪者,因为限制出境只是个确保手段,千万不要把暂时准许出境当成是「释放犯罪者」!(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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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师●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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