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捡尸,强暴,迷奸(图/记者黄克翔摄)

▲国道收费员遭性侵,9年后提告。此为示意图。(图/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国道女收费员阿玉(化名),2008年间与同事聚餐时,因不胜酒力醉倒,竟遭同席间的父执辈郑姓同事带到员工宿舍房间内,亲吻抚胸,还摸下体。阿玉遭性侵后,隐忍9年,在社工、医师鼓励下,「不想背一辈子」而挺身提告。一审将同事判刑4年半,上诉二审后,高院改判刑1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08年11月间,当年30岁的阿玉到杨梅收费站找程姓女同事,2人一起在职工餐厅用餐,这时收费站大阿玉20岁的郑男加入,3人一同吃饭喝高粱酒,后来食物吃光,程女因此先离席去买卤味,郑男见有机可乘,把喝到烂醉的阿玉拉到后方的宿舍。除了亲吻外,还抚胸、摸下体,阿玉虽然知道被侵犯,但无力抵抗,被郑男性侵得逞。

事发后,因国道收费员圈子小,阿玉担心被性侵后,工作不保,因此隐忍不发。但心中阴影不断作祟,阿玉因此求助精神科医师,严重到甚至住院、试图自杀。收费站废除后,阿玉已经不需要担心同事的眼光,再加上医师、社工均鼓励她站出来,因此阿玉在2017年间,向国道警察局提告性侵,郑男遭到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时,郑男否认性侵,辩称当时两情相悦,是阿玉在意识清醒状态下自愿与他亲热;郑男还说,自己当天因为喝酒,最后不举,才因此作罢。但一审法院根据阿玉的就医纪录,认定郑男确实违反阿玉意愿而性侵得逞,依「乘机性交罪」重判4年6月。

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发现当时阿玉虽然验伤,但却未保留DNA;另外阿玉也不记得被性侵的过程。因此高院根据仅存的客观证据,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则」,不认定郑男成立「乘机性交罪」,改认定郑男构成「乘机猥亵罪」。考量他犯后仅坦承部分犯行,仍避重就轻之态度,且未能与阿玉达成和解,高院因此改判他有期徒刑1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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