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院,判决,宣判,法庭,无罪推定。(图/视觉中国)

▲微罪不举之法理,在实务上运用颇多。(图/视觉中国)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犯了罪一定会被处罚吗?一定要吃刑责吗?有检察官PO文指出,其实部分轻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并经过检察官审酌,就可以依照「微罪不举」之法理,做出「职权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被告没有刑责。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谓「职权不起诉处分」,系指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对于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的案件,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窃盗、侵占、诈欺、背信、恐吓与赃物等轻微案件,得参酌刑法第57条例所列事项,如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犯罪行为人之品行、犯后态度等,认为以不起诉处分为适当时,将涉嫌犯罪之被告,依职权作出不起诉处分,意即检察官对于符合起诉门槛的案件,得以裁量起诉或不起诉,故称之为「相对之不起诉处分」或「起诉便宜原则」。

徐弘儒解释,目前实务上检察官运用此一制度,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多会审酌被告并无前科,且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而犯罪情节亦属轻微损害非巨或已缴回犯罪所得,另有被害人或告诉人之案件,亦会考量被害人或告诉人所表示之意见,认为被告历经侦查程序即已达惩罚自新之效果,而决定给予被告不起诉处分。

徐弘儒最后表示,其实从新闻上就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例,例如:「妇人倒车撞死幼女深感自责,检方不起诉」、「女婴趴睡死,老公不追究,母不起诉」、「女大生偷啤酒赔5千元获不起诉」、「8旬老翁选举收贿被逮,坦承犯案获检职权不起诉」等,以上案例即是《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微罪不举」立法精神之充分实现,亦是贯彻「宽严并进」、「诉讼经济」之刑事政策,更让犯错者有真心悔过、重新向上之机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