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金贵再审今获判无罪            。(图/记者宋德威摄)

▲因目击者的错误指认,让林金贵深陷冤案,终在今年再审平反。此案可知科学证据对于现今刑事司法的重要。(图/记者宋德威摄)

2007年5月间,刚假释出狱不久的林金贵,因一起计程车司机遭枪杀案,被指为凶手,并于2010年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后,以无期徒刑确定。惟本案,虽有街头摄影机的影像,却无法辨认是否与被告为同一人,也没有找到凶枪,只有目击者的指证成为判决有罪的最关键证据。只是对于目击者的指认程序,并无任何法律规范下,就易成为冤罪的根源,也是此案遭判有罪的重要关键。

向来对于定罪与否的关键,除被告的自白外,即是目击者的指认与证词。尤其是在自白于证明有罪的重要性,已随著时代变迁不再是证据之王,侦查机关依赖目击者的证词,就变得更为迫切与需要。

而就目击者的指认过程,一般多由警察以照片或从多数人中去实际指认,如此过程似乎没有供述的成分在,也因此似乎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但是,如果仔细思考,之所以会出现指认,必然是因警方发现目击者,而在经目击者陈述犯罪过程及被告的长相后,才有警方安排指认,所以指认过程不过是附属在供述内容中,并非独立的证据方法。

只是就现实面,警察机关却常将之当成是独立的证据方法,且直至现今,指认程序的规范竟仍是2001年由法务部与警政署所颁布的内规。虽然,此等内部规范也强调指认人必须先为陈述后指认,以防止先入为主,也规定必须是多数指认,而非单一指认,且多数人的外观不能有太大差异,更禁止警察为暗示与操控。但却在未有法律规范情况下,此等规范也就流于一种道德宣示,难发挥任何规制作用。

以林金贵案来说,由于街头摄影机拍摄的画面极为模糊,就只能加上目击者的描述进行素描。但目击者的证词,除了有记忆的不可靠性外,亦可能受到环境因素影响,再加以描述的完整性与否,皆存有种种的不确定性,因此所产生的所谓行为人描绘到底有多少真实性,也有相当的疑问。

尤其在此案中,警察根据死者的友人看过素描后即说出像谁,这本身的过程便存有严重瑕疵。而警察在给目击者指认的照片,虽有多张照片供指认,却有一张照片内的人明显有被上手铐,因此,就算警察未为任何言语诱导,可想而知,目击者会指向谁。

不过,就算整个指认程序充满诸多瑕疵,还是可借由检察官、法官的把关,免于冤罪产生。只是在林金贵案中,不管是检察官或法官,面对此等严重指认瑕疵竟视而不见,更忽略影像鉴定根本无法确认同一性,也无任何迹证证明是被告所为,却仍判处被告有罪。这不禁让人感叹,所谓无罪推定、罪疑惟轻、证据裁判等《刑事诉讼法》的ABC,竟走不出法律系的讲堂。

虽然,林金贵案在经过十多年后,借由先进的3D影像还原技术,以及借由关键的身分证照片来证明短期间内头发的生长速度等等,终于得以为其洗刷冤情。但这个历程却是被告用人生换来,也显现科学证据于现今刑事司法的重要性。既然如此,侦查机关就不能再过度依赖供述证据,而对于指认程序也势必得加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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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著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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