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不同食品術語的定義,範圍,相互聯繫。

1. 食品、食用農產品、葯食同源產品;

2. 預包裝、散裝、裸裝食品

3. 特殊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

作為食品人我們經常遇見不同的食品術語和分類名稱,由於我們對這些名稱概念不清,導致我們在工作中帶來了很大的困惑。不同的食品分類,對應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監管規章制度也有很大不同。本期小編根據自己的理解,對食品的邊界和分類進行了梳理,如有存在不妥之處,希望大家指正。

1.食品的邊界

圖1

1.1 相關定義

1.1.1 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1.1.2 食用農產品: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1.1.3 葯食同源產品: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俗稱「葯食同源產品」。2002年,原衛生部對之前發布的名單進行了整合和補充,重新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共列入87種物質。

1.2 食用農產品(初級農產品)和食品的聯繫

通過圖1不難發現,食品的概念比較大,包含了食用農產品。但食用農產品有它的特殊性,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條中規定供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規定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所以兩者在生產許可、監管要求和標籤標準都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比如銷售食品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食用農產品則不需要。

該如何區分食用農產品和食品呢?目前唯一可以參照的由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依據是《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附件中的一個《食用農產品範圍注釋》,其中規定了食用農產品的範圍和分類,除此外以外我們統稱為食品。

2. 食品的常見分類

圖2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指出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特殊食品銷售、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2.1 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裸裝食品

2.1.1 預包裝食品:依《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我們可以看到所謂預包裝食品具有兩個根本的特徵,首先是"預先定量",其次是"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徵的加工食品就是預包裝食品。任何一個特徵不具備,則不成為預包裝食品。

2.1.2 散裝食品: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法規或者標準層面的規範。主要依據是衛生部於2003年印發的《關於印發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範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180號)。在這一規範性文件中,將散裝食品定義為"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後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

2.1.3 裸裝食品:是指沒有包裝的食品,它是與包裝食品相對應的概念。

2.1.4 三者的關係:散裝食品是指不預先確定質量或體積的食品,它是與預先定量食品相對應的概念。裸裝食品最大的特點是並非"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而散裝食品最大的特點是並非"預先定量"。裸裝食品必然是散裝,而散裝食品未必是裸裝。

2.2 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釋義》中提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食品。由於這些產品存在特殊的食品安全風險,需要進行嚴格監管,所以稱為特殊食品。

其中,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為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製而成的配方食品。

2.3 現制現售

現制現售:依據上海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食食品現制現售衛生規範》(DB31/2027—2014),現制現售指同一地點從事即食食品的現場製作、現場銷售,但不提供消費場所和設施的加工經營方式。包括專門從事食品現制現售的店鋪;超市、商店和市場內的食品現制現售區域;餐飲服務單位內專用於食品現制現售的區域;但不適用於食用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和飲用水的現制現售,也不適用於從事食品現制現售的攤販。

預包裝食品和散裝產品來自於食品生產者,現制現售食品來自於食品銷售和餐飲領域。所以,現制現售食品既不屬於預包裝食品,也不屬於散裝食品,它們就沒有必要遵守為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量身定製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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