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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收容人觉得自己在监狱活得像个人,教化工作才有机会去落实并改变。(图/记者周宸亘摄)

很多人都有一个刻板的印象,认为到监狱服刑是吃免费的大锅饭,由国家编预算养收容人,其实这个想法并不正确。监狱除了提供三餐外,就是安排一个舍房让收容人有地方躺下来睡觉,至于其他日常生活必需品,大者如棉被、垫被、草席等,小至牙线棒、棉花棒等,均需要自费购买,日常盥洗用品及卫生纸等也是如此。

另外,如有就医需求,健保自费部分之支出须靠收容人保管金帐户内之现金支应,若收容人有高额自费医疗支出之必要时,监方都会先查核其保管金加上劳作金帐户内之金额是否足够。

收容人哪来的钱可以买这些用品及负担生活各项所需呢?只有两个可能,一为收容人经济状况良好,定期由家人或友人为其寄入现金进保管金帐户;另一则是靠亲朋好友接济。至于劳作金,一般收容人每月得领之金额约三百元,可动用之金额比例按累进处遇级数,四、三级为三分之一,二、一级为二分之一,可谓微乎其微,无支持生活之可能性。

然而,会进到监狱里的收容人,可能都面临著因为犯罪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追偿或犯罪所得没收之追征等法律执行行为,一旦法院扣押命令一来,收容人之保管金帐户会立刻遭到冻结,原先申请开单购买之日用品全部都会被取消,生活随即陷入困境,之后便得仰赖其他收容人的接济。

按《强制执行法》第122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保险给付或其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为强制执行。」目前监所就此于收受法院执行命令时,会保留1000元供收容人维持生活所需,然1000元真的够吗?以我过去的经验,就算再怎么省吃俭用的过日子,一位收容人在监狱里的每月花费也接近千元,换言之,矫正机关目前所订之保留生活所需金额,实属偏低。

日前台湾高等法院针对监所收容人遭债权强制执行或追征、没收执行时,其保管金劳作金仅能酌留1000元的作法,法官在抗告裁定书中,引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及我国宪法为据,明确指出其侵害收容人之基本人权(新闻请见:受刑人生活费每月仅千元 高院法官批:不把受刑人当人!)。此裁定书一出,各界关注,遽闻法务部矫正署也因此调整作法,将原本每人每月的1000元调整为3000元。

以上的裁定书中并引用现任首席大法官兼任司法院长许宗力曾在释字第755号解释提出协同意见书内,有感于长期以来,台湾社会不解于司法体系为何要保护「坏人」,他因此提出5点呼吁:1.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国民,并非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弃民」;2.受刑人的「再社会化」,甚至是宪法的诫命;3.保护受刑人基本权,也保护社会安全;4.保障后端诉讼权救济,也需前端外部参与的申诉救济程序;5.监狱设施与处遇应朝向符合人性尊严之多元弹性调整。

我在参与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期间,针对狱政革新部分便曾建议,狱政改革首重人道处遇,唯有收容人觉得自己在监狱活得像个人,教化工作才有机会去落实并改变。

正如同许宗力大法官在上述协同意见书上所言,「受刑人若连仅仅是维持生物性的活存都未必可得,如何期待其发展有意义的生活、学会尊重他人,并理解遵守社会规范之道德意义,从而迈向再社会化?在未能培育与他人相互尊重地相处、亲近社会的能力之下,受刑人若回归自由生活,监所在他们身上曾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使其可能再度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刀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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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北元,作家、更生团契志工,曾任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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