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这个法律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国实行几千年的三妻四妾制度。颁布这个制度的时候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1950年5月1日之后结婚的必须是一夫一妻制,但是之前存在的那些都要怎么办。况且在之前出现大量这种状况。

  当时对于在新的婚姻法之前三妻四妾的,政府不进行追究。只做一件事,就是你们这种在婚姻法颁布之前做的都是合法的,并不违法。不过如果小妾要求离婚的,男方不能拒绝。这一点主要是维护女方权益。不过当时出现很奇怪的一种现象,就是很多给男的做小妾的都不愿意离婚,同意和男的继续呆在一切。这个可以说非常让人想不通。这个现象当时让所有人感到匪夷所思,我们看一下原因。

  首先就是封建思想的余孽还没有彻底根除。尤其是一女不嫁二夫,嫁鸡随走嫁狗随狗的这种思想一直存在女方的思想中。所以这些女的即使是给别人做小妾也是觉得这就是命,无法改变的。也不敢尝试改变。而且觉得一旦离婚之后也是没有其他人要的,所以她们心里也没有离婚的打算。

  其次就是经济原因不允许。当时法律上虽然规定是一夫一妻制,之前做小妾的可以离婚,男方不能否决,但是离婚之后怎么过,这一点国家倒是没有解决。这些却给别人做小妾的女人,大多数家里都比较贫穷,有的甚至是卖给男方的。有很多都已经没有家庭了。如果离婚的话,有的都无家可归,还有的都是对家里来说又是一种负担。所以这个原因非常重要。

  最后一点就是我们不愿意承认,就是很多女人在那种环境下过的并没有我们认为的这么惨,反而过的还是比较好的。虽然没有什么名分,但是能够娶得三妻四妾的人家,一般家庭都是比较富裕的。可以说至少可以解决温饱了。就冲这一点,这些人都不想离开。

  小伙伴们怎样认为的,是否觉得当时三妻四妾的家庭,小妾都应该申请离婚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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