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检察官滥权。(图/视觉中国CFP)

▲具有侦查与起诉裁量权限的警察与检察官,必须对手上的案件谨慎审查,才能尽早筛选掉不该陷入刑事司法的案件与人。(图/视觉中国CFP)

6月8日监察院审查通过监委高凤仙及高涌诚的提案,弹劾新北市员警粘峻硕及检察官詹骐玮,理由是2人侦办窃盗案草率,导致被告陈建国自认蒙冤无处可申自杀身亡。然而,先前被告家属向法院声请国赔时,民事法院却作出不赔偿的决定(新北地院105年国字第1号判决高院105年上国易字第19号判决)。撇开自杀如何判定因果关系这个问题,法院在国赔判决里对于检警行为的判断与监察院大不相同。如果说监察院与法院的决定一样是后见之明,为何法官与监委的想法差这么多?

比较监察院报告与两个法院判决,我的第一个观察是,法院对于警察职责的想像跟监委不一样。一审地院认为警察、检察官与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置各有证据门槛,警察即便没有积极处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不违反其职责。二审法院认为警察虽然处置上有疏失,但决定权在检察官手上。因此,真正要谨慎判断有利不利证据的是检察官,警察把所有证据交给检察官就可以了,虽然有些证据给了慢了一些。相较之下,监委的报告显然认为「侦查到起诉的决定是一段前面会影响后面的过程,每个公务员都有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倘若警察对于被告不利与有利的证据没有谨慎地查验,于移送案件时并未移送对被告有利的证据,甚至提供错误资讯,误导检察官对于被告不在场证明的判断,使得被告必须在检察官那里一再地抗辩,警察在检察官两次催促要求下才把相关证据送去,警察明显失职。

我的第二个观察是,监察院与法院对于「何时刑事被告才算受到损害」这件事的看法不同,特别是对比一审法院。高院不认为警察需要赔偿的一个关键原因是,虽然警察对于本案的处置的确有疏失,但警察没有最终起诉与不起诉的处分权。我在读高院判决时,不免猜测,倘若陈建国的家人当初把检察官也告进去了,二审法院是不是会判检察官需要赔偿?不过这个问题应该不会困扰一审法院,因为一审法院明确地指出:「综上足见,被告分局所属员警黏峻硕、黄嘉和均系依法办理,且将上列办案所取得之一切证据均依法移送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该署检察官亦依法侦查,且依侦查所得之证据(含警方移送之证据)认陈建国涉有窃盗罪嫌,而依法起诉被告陈建国。至于该案被告陈建国是否有罪,则尚待起诉后之刑事法院依法审判。」

换言之,「即便」一审法院判定检察官起诉不够谨慎,法院应该认为还有刑事法院「挡著」。上述那段话读起来的感觉是:「只要被告真的没做,法官终究会明察秋毫,判被告无罪。只要无罪,就没有损害。」一审法院因此对自杀的被告并不同情,甚至认为被告个性与判断有问题。

警察与检察官可以「草率」一点?

针对这两个观察,我的想法是,从《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来看,法院的认定虽不是没有依据,但对于警察与检察官是否达到自身所适用的心证门槛,审查标准太宽松。《刑事诉讼法》的确让检察官有终结侦查,决定起诉与否的权限,也让检察官的起诉门槛与法院的定罪门槛不一。

各个处分的门槛不一,跟角色分工与决定后果严重程度有很大的关联。法院定罪之后的后果最严重,所以程序要求最严谨,证据门槛也最高。然而,适用比法院低的心证门槛,意思并不是让警察或检察官可以「草率一些」。具有侦查与起诉裁量权限的警察与检察官,依然必须对手上的案件谨慎审查,分层把关,如此才能尽早筛选掉那些不应该陷入刑事司法体系的案件与人,不至于给予人民不必要的负担。

以本案为例,如果警察与检察官早一点把被告的不在场证明当一回事,因而能够更仔细调查本案的录影证据,看看能不能找到更多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被告或许根本不会被移送,也根本不会被起诉。

上述这种「后头有人把关就好」的心态,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问题更大。现实是,侦查经验经常不如警察的检察官,对于案件的理解,相当程度仰赖警察的调查与过滤。案情走向,谁是可疑的犯罪者,警察如何判断,都对于案件的后续处理有颇为实质的影响。因此,倘若警察的心态是「反正我时间有限,反正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官,检察官会在后头把关」,因而没有认真厘清案情。一旦检察官手上案件过多,心里同样想著「反正我时间有限,反正有罪无罪决定权在法院,让法院去厘清被告的不在场证据是否成立,让法院去决定就可以」,就容易出现相关证据并未被严格把关,却被草率移送与起诉的情况。警察把该负的责任被推给检察官,检察官该负的责任又被推给法院,至于被草率侦查与起诉的不利益,就由那个说破嘴却不被相信的被告承担。

争取无罪判决何其煎熬

被检察官高度期待的法院就能给蒙冤的被告正义吗?依照我国实务生态,即便被告运气好,遇到把无罪推定原则认真当一回事的法官,在一审得到无罪的判决,他也有可能会因为检察官上诉,来来回回拖磨好几年。运气不好,可能一路被判有罪,只能自己争取再审期待冤案被平反。这种痛苦,不是一句「只要被告真的没做,法官终究会明察秋毫,判被告无罪」可以概括的。

法槌,法官(图/视觉中国CFP)

▲被告被草率侦查起诉的痛苦,难道可以因为无罪判决而被忽视?(图/视觉中国CFP)

无罪判决当然可以让被告喜极而泣,但是起诉之后争取无罪判决的煎熬,人生所受到的影响,难道可以因为无罪判决而被忽视?被告被草率侦查起诉的痛苦,怎么会因为反应比一般人强烈(自杀),反而失落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而不存在?

上述的问题该怎样解决?除了著重每个角色应负的职责,并认真看待草率侦查起诉带给被告的痛苦之外,起诉状一本主义应该可以改善检察官草率起诉的问题。因为在这个起诉模式下,检察官再也不能把所有的证据推给法院,希望法院帮忙看卷,在审判中帮忙调查,而必须实质地担负举证责任,因而对于证据是否足够定罪会更加谨慎。只是在这些问题背后,更根本的问题或许是人力不足。

在监察院做出弹劾之后,我注意到某些检察官要大家「考量检察官的工作负担」,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我曾经在去年《鸟笼司改危机-检察体系权责问题都被抛在脑后》这篇文章里主张:「要对检察官进行合理的监督,要使其权责相符,必须提供检察官足够的侦查资源,必须给检察官合理的工作环境。权责相符有其物质基础,倘若资源人力不够,人就很容易变通,人就很容易发怒,正当法律程序有其成本。希望实务工作者可以给当事人尊严,我们必须先给实务工作者尊严。」

虽不确知本案是否真的是因为检察官工作负担过大,导致检察官未尽到审酌对被告有利不利的证据之责任,还是就是心态或训练不足的问题(以下的讨论也相当程度可适用在警察上),但工作负担沉重,的确难以期待检察官可以对每个案件尽到应有的责任。因此,即便检察官受到申诉,势必还是会有不少评鉴委员同情体谅检察官的工作负担,作出不符合当事人或社会期待的惩处决定。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检察官因为「官官相护」而「得利」,但被指责的检察官通常也不会好受,很容易在自责与谴责体制的情绪中选择转换跑道,或是干脆挂冠求去,连带地召唤其他看不到如何在过劳中把工作做好的检察官,一起离开。国家耗费相当多资源训练的检察官就此折损。在这一局中,所有人都是输家。

检察官不能只关心劳逸不均与权力分配

去年的司改国是会议,引发不少改革检察体系的议案提出,来自于检察官本身的提案特别重视过劳的问题,譬如:剑青检改所提出的一二审检察官轮调。姑且不管一二审检察官轮调究竟如何合理化检察官的工作负担,所有合理化检察官工作环境的解决方案,最终的目的还是必须回应人民最关心的滥权起诉不起诉,以及检察官权责相符等议题。检察改革如何回应人民的需求,不让外界留下「检察官只关心检察体系内部的劳逸不均与权力分配」的印象,恐怕还需要更多的思考。

被告因为被草率侦查与起诉,以死明志,固然不是常态,但这个以死明志的故事,却显现警察与检察体系颇为普遍的问题。脱离了司法改革会议所引发的集体不安感,所有关心检察权之公正性的人,是该静下心来讨论检察体系该如何改革,才能让它符合大众对于检察体系的期待。(本文转载自《上报》

●李佳玟,成功大学法律系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