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法官,窄门,门,经理人,企业家。(图/视觉中国)

▲即便修法放宽了再审门槛,但裁定再审的法官须自己审理此案,当承办案件量增加,心态上易有「能推就推」的障碍。(图/视觉中国)

缠讼21年的苏建和案,在2012年8月31日经台湾高等法院宣告无罪定谳后,三人终于结束这段与死神拔河的漫长日子。检视平反的关键性决定莫过于,高等法院合议庭三位有道德勇气及司法良知的法官能够作出重启再审的裁定,以及最高法院驳回检察官的抗告,成为开启再审的重要舵手。

犹记得苏案非常上诉三次失败后,笔者另觅途径,尝试提起再审也有三次之多,最后一次总算以「一个小皮包」的新证据,打开再审之善门。

若以当时实务上「新证据」规格衡之,似不符合所谓「崭新性」及「显著性」要件;但奇迹似的,高院合议庭竟能据以裁定开始再审,震惊法界。究其原因,最主要就是突破旧有再审要件对「新证据」的解释适用。

这项新见解,随后因为检察官抗告到最高法院,承审的审判长曾有田所领导的合议庭更赋予新的解释(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63号裁定),认为声请再审只要新证据结合已存在的证据综合评价的结果,足以动摇原确定裁判事实基础,而使被告能获得比较有利的裁判,即该当新证据的条件可开启再审程序,让「新证据」的认定有一个比较宽广的运用空间。

令人欣慰的是,在前司法院长赖浩敏任内,我国于2015年2月修法将此项新见解纳入《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即可据以准予再审,冤民额首称庆。

承蒙上开最高法院新见解及《刑事诉讼法》第420条放宽再审事由的新规定,新成立的冤狱平反协会展开一连串冤案救援工作,先后有陈龙绮案、郑性泽案、苏炳坤案等多起冤案,都是透过该项新见解或新规定声请再审翻案获得平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郑性泽当年遭判死刑定谳时,现任检察总长江惠民担任台中高分检检察长,有鉴于冤平协会长期的诉求,而发现本案确有冤屈,乃主动向法院声请再审。在官方与民间合作之下,才促成郑性泽后来终于获得无罪判决,此种司法自我纠错心态的建立,格外令人振奋!

不过,虽然修法降低声请再审的门槛,但有关再审程序该如何有效进行,现行法并无相关规定。实务上,针对人民申请再审案,除非是社会瞩目的案件,否则大多以「书面审查」即作出准驳的裁定。据司法院统计,从2013年至2017年间,声请再审案件的成功机率仅约1%,显见仍有改革的空间。

2019年4月22日在院长许宗力推动下,司法院再次提案修订有关再审程序6个条文,规定未来若不符合声请再审之程序,应定期间先命补正,以资便民。此外,草案也明订法官应给予再审声请人到庭陈述意见的机会,并赋予当事人得声请证据调查的权利或依职权调查证据;另得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及阅卷的权利,便于取证为主张,一口气清除旧有的多颗绊脚石,让声请人的程序保障更加完善,以提高声请再审成功的机会,避免以往法院动辄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值得大加肯定。

此次修法强化再审声请程序的保障固然立意良善,可惜仍未触及核心问题,显得为德不卒。良以,再审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系统自我纠错的机制,法院开启再审,如同承认误判,可能得罪同僚、学长或自我否定。再者,现行裁定开启再审的法官,惯例必须自己审理此案,造成承办案件量增加的负担,在心态上形成「能推就推」的障碍。

对此,过去即有学者主张由法院以外的机关来决定是否开启再审,而在2017年司改国是会议亦曾通过决议,建议仿效英国的制度,设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CCRC),职司有罪确定案件的调查,为无辜者声请或促使开启再审,但此提案引发权力分立的疑虑。亦有律师进而建议,再审声请应交由原确定判决以外的法院管辖,作为转圜配套。当然以上提议皆需审慎评估,并透过修法始能完备上路,有点缓不济急。

笔者认为在制度未修改前,现阶段可透过司法院内部规定及监察院的运作来解套:前者由司法院研拟相关办法,例如:修改法院内部的分案规则,将决定开启再审与否的程序,与再审开始后更为审判的程序,交由不同法官承办,以破除法官不愿开启再审的心理因素;后者则由监察院受理人民司法陈诉案件,在依法调查后,认为确实有符合再审或非常上诉情形者,即可函请检察总长依循非常救济程序处理,使遭误判之无辜者有获得重启审判的机会。

回顾过去,在民间团体、司法院到检察机关等推动改革舵手的合作下,相继协力有了突破,让再审的善门大开,朝著进步的方向调整。展望未来,再审制度的改革与转变,仍需要各界持续沟通讨论,集思广益,清除有形及无形的障碍,才能加速完成司法改革,以更加符合现代刑事思潮及人权保障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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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著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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