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股东常会,股东临时会,股东提案权公告,现金减资公告、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现金增资公告、现金增资催缴公告,股东常会,股东临时会,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达,限定继承失踪人死亡宣告,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夫妻财产分开制,协会筹备会公开征求会员,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县市乡镇区公所祭祀公业,离婚履行同居国外航空版翻译,汽机车拒不过户注销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财团法人设立登记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卖动产不动产,中国时报、自由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台湾新生报、台湾时报等报纸分类广告全国均有服务。全国版公告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国外版公告:250个字(定价1500元),超优惠价每单位270字780元(单位数视稿件字数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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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第43-1条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份者,应于取得后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资金来源及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并随时补正之。
不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对非特定人为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之有价证券者,除左列情形外,应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后,始得为之:
一、公开收购人预定公开收购数量,加计公开收购人与其关系人已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总数,未超过该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二、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其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价证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事项。
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达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应采公开收购方式为之。
依第二项规定收购有价证券之范围、条件、期间、关系人及申报公告事项与前项之一定比例及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初次取得申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内检附公告报纸及向金管会办理书面申报。
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取得后10日内报纸公告,及申报下列事项:
1.取得人基本资料,取得人为公司者,应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直接、间接对于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权者之基本资料。
2.申报时取得股份总额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资金来源明细。
6.取得股份超过10%前6个月之交易明细。
7.预计一年内再取得股份数额。
8.有无股权行使计划,如有,填报计划内容。
9.取得人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为金融机构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关系企业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权情形。
10.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应行申报事项。

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工程(股)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000,000,000股。
2.取得人资料:
  取得人○○○前一次公告持股总额(初次取得不适用)前一次公告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适用)
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00,000,000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00.00%合计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00,000,000本次公告时持股总额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减之股数、日期及方式:于000年0月0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经由集中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增加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无。
5.预计于1年内再取得股份之数额及方式:无。
6.资金来源明细:贷款○亿○千万元。
7.取得股份之股权行使计划:无。

股东常会提案权公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股东临时会减资公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依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现金增资公告、现金增资催缴公告,现金减资公告、兹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规定办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卖,动产,不动产,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财团法人设立登记,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公司解散催告债权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机车拒不过户注销牌照,离婚,履行同居,国外航空版,翻译,县市乡镇区公所祭祀公业,支票遗失,股票遗失,本票裁定,协会筹备会公开征求会员,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夫妻财产分开制,限定继承,失踪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达,股东常会,股东临时会,报纸广告登报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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