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驾车扣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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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1万5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其车辆及吊扣其驾驶执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2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是以目前警方对于酒后驾车而酒精浓度超过规定表准者,得依上开规定当场移置保管其车辆,此系行政权之作用,属警察机关之权责。

资讯来源: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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