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者猝死無證診所非法行醫者被判無罪

法院認定患者死亡與行醫無因果關係

□ 本報記者 申東

診所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無醫師資格證的鄉村醫生跨區域以醫師身份坐診,不料,在診所發生了患者做頭孢皮試後當場死亡的事故。

一審法院就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趙生髮犯非法行醫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無罪。對此判決,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17年12月19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近日,記者從銀川市中院瞭解到,該案已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

2015年7月,被告人趙生髮的兒子趙某在靈武市寧東鎮的臨建房開辦了民生診所,並借他人的相關醫師證件辦理了診所的工商營業執照。2016年2月,該診所又聘請無護士資格證的雍某某以護士身份在該診所從業,執行醫囑。其間,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公共衛生中心工作人員先後三次對民生診所進行檢查督導,並於檢查當日下發了督導記錄,要求民生診所停止營業,但該診所置若罔聞,繼續營業。

2016年6月25日16時許,患者凌某某在民生診所內做頭孢皮試後當場死亡。經屍體解剖病例診斷報告書鑑定,死者凌某某系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血栓形成並急性心肌梗死的基礎上,心臟破裂出血,引發心包填塞致死。經寧夏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目前提供的材料尚不能證明民生診所相關的使用(口服和皮試)頭孢消炎藥與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事故發生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凌某某的親屬與被告人趙生髮達成協議,趙生髮補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萬元,並已履行。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趙生髮客觀上雖有非法行醫的行爲,但寧東基地管委會公共衛生中心向趙生髮下發的三次督導記錄僅僅起到了監督作用,而不是刑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趙生髮的行爲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故趙生髮行爲不符合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趙生髮犯非法行醫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人無罪。

檢方抗訴認爲系非法行醫

一審宣判後,靈武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意見及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理由爲: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爲。本案中,被告人趙生髮因非法行醫,被寧東基地管委會公共衛生中心三次督導之後,繼續非法行醫,體現出被告人趙生髮在非法行醫時具有的明知故犯、屢教不改的主觀心態,屬於"非法行醫經處理後仍不改正"的情形。

其次,被告人趙生髮非法行醫的行爲具有行政違法性,應受行政處罰。趙生髮僅具有鄉村醫生資格,只能在靈武市梧桐樹史壕村範圍內從事醫療活動,其卻在本不具有醫療衛生職業資格的寧東鎮民生診所從事醫療活動,其行爲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公共衛生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因該地區尚未設置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故在發現趙生髮存在非法行醫行爲時,客觀上無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只能在職權範圍內給予督導。

第三,被告人趙生髮非法行醫的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趙生髮不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在不具有醫療衛生執業資格的寧東鎮民生診所,無證行醫近一年,公安機關從其診所內搜出處方416張,證明其非法行醫的時間長,範圍廣。且經有關部門三次督導後,又非法借用他人醫師執業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聘用同樣沒有執業資格的護士,繼續非法行醫,其行爲在擾亂了醫療管理秩序的同時,給公衆的生命健康安全、公共衛生安全也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和潛在的危險,危害程度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危害程度相當,甚至更大。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趙生髮客觀上雖有非法行醫的行爲,但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被害人系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血栓形成並急性心肌梗死的基礎上,心臟破裂出血,引發心包填塞致死。同時,因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公共衛生中心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其所作"督導"也不是行政處罰,故不符合"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原審被告人趙生髮的行爲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故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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