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检察官滥权。(图/视觉中国CFP)

▲《国赔法》第13条规定形同豁免司法官及国家的赔偿责任,人民只能自认倒楣,但这样的法制合情合理吗?(图/视觉中国CFP)

检察官职司摘奸发伏、打击犯罪,善尽客观义务角色,自能赢得人民的倚赖,但仍难免滥权违法,众所周知浮滥起诉或草率上诉等案例时有所闻,引发众多非议。例如监察院2002年3月曾提出调查报告,认为现任法务部廉政署副署长侯宽仁在之前任职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时,于1996年间侦办太极门宗教诈欺案件,有违反侦查不公开、违法搜索与冻结资产、僭越职权命县市政府对各地道馆封馆,以及讯问被告态度恶劣等八项重大违失,并函请法务部依法惩处。但法务部移由高检署调查后,最后竟以超过10年追惩时效为由结案,令人对司法傲慢和官官相护的心态感到不平与愤怒!

太极门刑事案件历经10年7个月的缠讼,罕见地一、二、三审均判决无罪,固然法院最终还给被告清白,其因羁押失去自由的100多天,亦获得冤狱赔偿,但无辜的人民在十年来饱受身心煎熬,最后又衍生国税局以万年税单追税,冤案历经23年未决,因检察官滥权侵害,造成名誉和财产上巨大的损害,检察官难道不必为他的犯错付出代价吗?

按《宪法》第24条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与权利者,除必须受法律惩戒,且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并得依法向国家求偿;然现行《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赔法》)第13条特别规定:「有审判或追诉职务之公务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就其参与审判或追诉案件犯职务上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适用本法规定。」意即必须法官或检察官在执行审判或追诉职务时,犯了与审判或追诉案件之职务有关的罪,例如收受红包、枉法裁判或滥权追诉罪等,且受有罪判决确定后,国家始负赔偿责任。以太极门万年税单的行政诉讼为例,虽也曾按铃申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承审法官枉法裁判,但在极为严苛的要件下,最后遭受不起诉处分,乃意料中之事,此种规定形同豁免司法官及国家的赔偿责任,人民似乎只能自认倒楣,这样的法制合情合理吗?

对此,司改国是会议中委员张静律师曾提案要求废除《国赔法》第13条,以免人民求偿无门;此外,执政党立委李俊俋、苏震清等人亦曾提出《国赔法》第13条修正草案,也认为应删除该条规定,以免过度限缩人民请求国赔的权利。然而,法务部2016年所提出的《国赔法》草案仍保留该条(草案移列为第5条),继续以有罪确定判决当作要件,国家才要负赔偿责任,令人大失所望!

不过,值得深思的是,《国赔法》第13条的立法理由,是立法者认为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及追诉的过程,关于法律的适用及证据的取舍方面,难免有不同见解,自不能因见解上的不同,而令负赔偿责任。为兼顾维护审判追诉的独立性,并保障人民请求国赔的权利,方特别设定严格的要件,以防滥诉。若迳行删除《国赔法》第13条规定,亦可能导致司法官在执行职务时,有所瞻顾,无法维持公正及超然立场,影响审判独立及干扰犯罪追诉。英国、美国、德国等外国立法例,亦多以明文限制对法官侵权行为之课责,以维护审判独立,保障司法官的尊严,但如此运作下来,结果却形成包庇不法的恶法。

为了避免顾此失彼,引起法界强烈的反弹,笔者折衷建议修改《国赔法》第13条门槛,即删除「就其参与审判或追诉案件犯职务上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之要件,而改依《法官法》「受撤职或免职惩戒处分确定」作为国赔的前提,日后法官或检察官因参与审判或追诉案件之作为或不作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包括诉讼迟延),一旦依法受上开惩戒处分确定,即证明承办审检人员违法失职的事实已甚明确,非仅心证或见解上之差误而己,此时国家自当予以赔偿,同时亦明订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得向违法侵害人民权利的法官及检察官求偿,方符合宪法国家赔偿法制及平等原则的精神。

未来《法官法》修法通过后,案件当事人若对审判及追诉有疑虑,将可直接请求评鉴司法官,若此可与《国赔法》的修正互相搭配,可望透过评鉴及国赔手段开启有效防止及惩处法官、检察官滥权违法失职的新契机,提升国人对司法的信赖。

好文推荐

苏友辰/避免检察擅断 人民检察审查会该落脚何处?

苏友辰/淘汰不适任法曹 司法不该成为恐龙的产地

苏友辰/【谢明达案检提非常上诉】最高院检火线交锋为哪桩

●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著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