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性泽死刑冤案于2017年10月26日获得再审无罪宣判定谳,前此被囚禁4,322天的死牢,于2018年5月向台中高分院提出刑事补偿(原名:冤狱赔偿),请求以每日5,000元计算,用以弥补司法错误对他所造成的多重伤害。但承审合议庭于8月30日仅判决补偿他每日4,000元,共计1,728万8,000元,究竟是否适当?有无不公平的适法性问题,引发众议。

有关刑事补偿金额的决定标准,依照《刑事补偿法》(以下简称《刑补法》)第6条第1项规定,是以每日最低3,000元到5,000元补偿。而第8条规定,在决定补偿金额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并且要注意:第一,公务员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节;第二,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及可归责事由的程度。以本案来说,台中高分院再审确定判决认定郑性泽确有遭受刑求取供的情形。因此,当年参与调查的公务员行为应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存在,殆无疑义。而从郑性泽被囚禁时间长达14年,其不仅丧失人身自由,几已耗去人生最精华的部分,再加上释放前每天面临可能随时遭受执行枪决的恐惧,以及余生的怨怼等情节观之,其所受损害至深且巨,郑性泽要求每日以5,000元最高额补偿实不为过。

不过,台中高分院法院补偿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员警苏宪丕被枪杀时,郑性泽人在现场,身上也持有枪弹,认为其违法不当之行为在先,依社会一般通念及客观情状,其自身行为具有可归责的事由,因此,认为以补偿每日4,000元为适当。

值得推敲的是,所谓依社会一般通念的标准不免过于抽象,而且再审确定判决已明确宣示:「原判决关于共同未经许可持有手枪、杀人及执行刑部分,均撤销,改判被告无罪。」是以,刑事补偿庭以请求人另所犯前已执行之持有枪枝罪,作为可归责事由而予酌减金额,自有重复评价之违误。

犹记得苏建和等三死囚案,三人曾遭羁押4,170天,于2012年获判无罪确定后,声请刑事补偿每人2千多万元。惟刑事补偿庭不顾原确定判决认定苏建和有遭受刑求逼供之事实,并且排除使用该非出于自由之供述作为证据。讵补偿庭未经合法调查,竟率称原判决「未认定三人确系遭警方刑求」等语,要求三人对自白犯罪负过失责任,属于可归责事由,而从最低3,000元遽减为每日1,300元(苏建和、刘秉郎)、1,200元(庄林勋),裁定补偿每人500余万元。

更离谱的是,承审受命法官当庭竟要求苏建和等三人作出承诺,将来获得的补偿金要全部拿来作公益,不能纳入自己荷包,他才能以每日最高5,000元裁定补偿,有如开恩赏赐,对他们造成二度伤害,其执法态度令人寒心!这也凸显了刑事补偿决定的法官有时不免私心为用,不惜违反原确定判决认定事实及证据,而有导致失出失入弊端存在,具见我国刑事补偿制度实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苏建和案。(图/取自网路)

▲苏建和等三死囚冤案无罪确定后声请刑事补偿,法官竟当庭要求他们全数拿来作公益,令人心寒。(图/取自网路)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5月23日司改国是会议第一分组决议,要求应尽速研议检讨现行《刑补法》第4、7、8条有关自招嫌疑、可归责事由、一般社会通念等之审查条件,避免无辜受害者受无罪平反后,再次由法院审查其犯罪嫌疑或有无过失等,形成二度伤害。此外,并应考量人身自由之价值无高低之别,每日补偿金额应改采固定之基本数额计算(例如参考德国相关法制),且若对无辜受害者之个人及其家计影响重大,而仅给付固定基本数额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给付。对此,笔者建议我国似可参照司法院2018年8月7日颁布的「刑事案件量刑及定执行刑参考要点」,在现行「刑事补偿事件审理规则」中增订「刑事补偿金支付标准」,作为补偿机关取舍的依据,以免顾此失彼,有失衡平。

俗称「冤有头,债有主」,虽然《刑补法》第34条规定,补偿经费由国库负担,但执行职务之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法,致生补偿事件者,补偿机关于补偿后,应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该公务员求偿。惟基于种种利害关系的考量,补偿机关(法院、检察署)转而向所属承审司法官求偿的案例可说是凤毛麟角,或最后不了了之。

冤案不会平白无故的发生,许多冤案都跟刑求逼供脱不了关系,司法检警机关应避免重蹈覆辙,否则不仅无辜者受冤、家属受累,倒楣的还是全国纳税人,司法公信不彰,也由是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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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著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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