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台南市1岁6个月女童因呼吸微弱,被母亲及其友人送到郭综合医院,医师抢救后仍宣告不治。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据报相验、解剖,认为女童的表姊、表姊夫及友人涉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第286条第1项对未满16岁之人施以凌虐妨害其身心发育等罪嫌,傍晚向台南地院声请羁押禁见。另女童的母亲未满18岁,则由警方移送少年法庭审理。

同样的情形发生在之前苗栗县一名男婴出生满月后,只要哭闹吵人,就遭从事绑铁工的21岁父亲残暴对待,至少8次以上,双手双脚都有遭徒手扳扭的骨折伤势,多达5处;男婴甚至被父亲用嘴咬住一只手,再以手用力撕扯成伤,且于4个月大时,在一回受暴中流血不止、奄奄一息,经送医急救才保住一命。男婴的20岁妈妈竟扯谎袒护丈夫、误导检警侦办方向,谎称是交给友人「彤彤」照顾所致。男婴双亲原被裁定交保,但付不出保释金,现被限制住居,检方依刑法第278条第3项、第1项重伤害未遂、同法第284条第1项过失伤害罪嫌,分别将男婴的父亲、母亲提起公诉,并请法院从重量刑。

依据卫生福利部最新公布的106年儿少保护统计数字,106年通报处理人数4万5283人,高于前年的4万660人,其中包括3748件紧急事件。且遭受虐死亡之儿童计23人,更创下历年新高,当中包括遭父母虐待死亡者7人、因父母严重疏失而死亡者3人、遭父母带同自杀身亡的儿童计有13人。从以上怵目惊心的数字,可知我国对于儿童权益保护之严重不足,社会安全网亦未发生应有的作用。

上述第二起的苗栗虐婴案是在男婴因为父亲施暴而血流不止,经父母送医后为医护人员发现全身多处骨折,包含不同程度之骨痂形成,身上有不同程度之新旧淤伤、撕裂伤,医师高度怀疑为儿虐事件,而通报社会局紧急安置,苗栗县政府社会局并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2项规定,对男婴父母独立提出告诉,经检警介入调查,透过调阅监视器画面、通联纪录及进行访查等方式,查证男婴母亲所说绰号「彤彤」之人并不存在,才戳破谎言,查明真相。

男婴一家虽是三代同堂,但关系疏离,祖父母竟然不知孙子遭虐,这种家内虐待的悲剧,需要周遭人们多一些警觉与关心,而不仅仅只是依赖社政或医护人员去发现及处理。

基于社会防护网的精神,《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教保服务人员、警察、司法人员、移民业务人员、户政人员、村(里)干事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于执行业务时知悉儿童及少年有遭受遗弃、身心虐待等情形,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就是要避免这类悲剧一再重演。

冷漠的社会需要多一些鸡婆的人,把这些毫无反抗、求救能力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看待,建议民众若怀疑周遭孩童有遭受身心虐待或性侵害、性骚扰的情形,请尽速拨打113专线,透过社工员线上服务,尽快救援身处生命危机中的儿童。(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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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静文,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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