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由来:【黑龙江孕妇为夫猎艳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白云江被判死刑、谭蓓蓓被判无期。宣判过程中白云江情绪非常激动,三次试图打断审判长。去年7月,谭曾以自己是孕妇需要人帮忙为由诱骗女孩回家,供丈夫强奸,事后夫妻俩将女孩杀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不合理

孩子无辜同意,但可以等孩子生下来执行死刑,如果你不想被判死刑,唯一的办法就是不做伤天害理的事情,做了靠孩子当免死金牌不合适

至于生了孩子后杀了娘不人道也是伪逻辑,那新生儿没爹不是更惨?所以有新孩子的男性就能躲避死刑?说的通吗?

更何况有的人为了钻法律空子去故意怀孕,这样的孩子心理生理健康都会被置于非常糟糕的境地,他只是母亲用于避难的武器,这样的孩子极有可能也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不能开这样的口子


不合理。

理想做法是 少数罪大恶极者 在分娩一段时间( 如一年 )后执行。婴儿则在出生后被即刻带离。

麻烦是:

1、大众对

孩子都生出来了,将她们生生分离不人道

的代入体验。

当然,这倒也不是很难搞定:

这就是铁的法纪。是罪恶无可回避的代价。

2、西方势力及其多比过江之鲫的大量中国国产西方主义( 本质是利己主义、精英利益优先主义 )马仔们的反对。

这种反对本质上是政治问题,或更准确说是阶级问题,是无可避免的必然存在,与 「 法律 」、「 文明 」、「 进步 」 从来没有一毛钱关系。搞定他们需要足够强大的国家实力和足够坚强有力的意志,同时权衡是否值得付出被敌人攻击的代价。

另外,这些人赞颂、热爱的 「 美好民国 」 对处死分娩后的妇女这事可是经验丰富、相当拿手。以至于经常自诩 「 民族良心 」 的他们偶尔也会咬牙切齿的 「 恨 」 民国:当年为什么不把闹革命的她们甚至她们的孩子杀的更多些?

3、同样是应被处死的孕妇,最终是死是活更得 审慎处理,个别适用,而非一刀切:大部分孕妇还是可以放过也有放过的条件( 死刑核准环节 ),但也不能让 极少数人 搭便车,占便宜。

需要把握好这个度。

总的来讲,虽然不合理,但合理化的代价也不小,付出代价后的收益却很有限:主要是通过更充分的正义实现彰显治理者的坚强有力,给治理认同再加分,属于锦上添花。

目前看,这问题无解。


我觉得是合理的。

首先孕妇肚子里的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在孕妇不能用死刑。

然后如果孕妇流产后要执行死刑,那么绝对有人会想方设法让孕妇流产。

最后如果孕妇生下孩子在处死刑,那么在狱中孕妇会故意让自己流产。

因此,如果孕妇能被判死刑,无论如何也要牵连到肚子里的孩子。


不合理

犯罪就是犯罪了,不能够因为其它理由就不承担其罪行,但可以等孩子生下来后再执行


我认为不合理。

我们老师给我们讲过说电视剧里经常出现的保大还是保小的情节是不成立的,当孕妇与婴儿只能保住一个的时候,法律规定只能保大人,任何人做出保小孩的决定都是违法的,因为国际法律默认规定在婴儿还没有生出来之前并不完全为人,而且母亲的一个器官,只有当婴儿出生开始呼吸的那一刻,才在法律上认定他为一个人,所以在未出生的婴儿与母亲之间必须选择保母亲,因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为器官放弃一个人的人权。

照比此说,孕妇肚子里的孩子并不享有人权,又为何为保障孩子人权而不对孕妇执行死刑。


从个案看某个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本身就不科学。


问这个问题的,显然是没有搞清楚立法者的意图。

孕妇不适用死刑无论从道德层面、法律实践、婴儿保护方面都有重大意义。


罪不及无辜。

孩子是无辜的。如果孕妇也可以被判处死刑了,那就会殃及无辜的孩童。而即使终止妊娠也不能被判处死刑,则是防止对犯罪孕妇恶意的堕胎。

合理。

法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也不是针对一群人。法律针对的是全体公民的利益。

怀孕妇女,意味著有新公民的诞生。如果孕妇能够判死刑,那就意味著公民权力遭到破坏。

如果去惩罚犯了重罪的妇女公民,是技术问题。但从立法角度看。百分之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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