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19年1月5日去世,生前留下遺囑把房子留給一個子女,現金沒有遺囑。現在距離老人去世已超過兩年。20年9月的時候討論過繼承問題,其他子女不接受遺囑,現金分割也沒有達成意見,手裡也沒有證據證明討論過。我的問題是,到底過沒過時效?時效是兩年,三年,二十年還是不適用時效?到底適用物權法二十九條,繼承法二十五條還是民法典二百三十條和民法典物權編解釋一的第八條?我查了很久,一直沒搞明白。懇請各位大神給解答,謝謝!!


首先,繼承開始後,遺產未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共有該遺產,只要未分割,都不適用訴訟時效;

其次,若繼承人對遺囑效力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解決遺產分割問題。若協商不成的,則只能訴訟至法院來分割該遺產。建議及時處理、分割遺產,以避免拖久了後,發生轉繼承、代位繼承等情況,這樣會增加分割遺產的難度。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由繼承人共有。對共有物的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建議儘早辦理,以免產生代位繼承或者轉繼承。


只要遺囑合法。

該房產屬於該老人的那一部分,自該老人去世那一刻起就已經是該子女的財產了。

繼承不存在時效問題。

如果你問的是其他人的訴訟時效,那麼就是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只要遺囑合法有效,那麼就沒有人的權利被侵害。


您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家庭問題

"如果是繼承權沒有被侵犯(如有人將房屋已經過戶到該人名下),則您作為繼承人分割房屋不受時效限制,多久請求分割都可以,如果有人侵犯您的房屋繼承權,應該在2年內起訴,但如果距離繼承開始有20年您才發現被侵權,則失去權利,具體可諮詢我。您


房子沒賣掉就沒有實效


遺囑繼承的房產是有時效的。

  1、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2、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於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3、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就此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中有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終止、中斷、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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