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甲乘計程車車去往乙地,下車後忘記行李於後備箱內,司機丙在甲下車時打開後備箱,見甲徑直離去後,關閉後備箱開車離開。請問丙構成盜竊還是侵佔呢?


盜竊罪與侵佔罪的區別在於盜竊針對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而侵佔罪針對的是自己佔有的他人所有的財物。


盜竊罪是將他人佔有變為自己佔有,侵佔罪是將自己佔有變為自己所有


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顯然這個情況中的行李的性質應當為遺忘物,故而構成的是侵佔罪而非盜竊罪。

關於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分有一個很明顯且好判斷的區別。這個區別就是【如果現在立馬就將財物交還給原主,是否依然構成犯罪?】

如果是盜竊罪,財物到手,那麼已經盜竊既遂,即使立刻將財物返還,也只是【退贓行為】,只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而不能認定為【不構成犯罪】。

但如果是侵佔罪,財物在手,經原主的主張和交涉就將立刻財物歸還,那麼是【不構成犯罪】的。

將這一點應用在這個事件當中,如果司機經乘客反映立馬就將行李歸還,還要認定為犯罪的話,即使是沒有學過法律的人,也會覺得這麼定「不太合適」吧~

這就是盜竊罪與侵佔罪的本質區別(之一)。


是否明知非法佔有物為他人所有還是無主之物


涉嫌侵佔罪,但如果丙被發現後積極返還財物或者數額不大,不至於定侵佔罪。

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他人財物,可以是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而盜竊罪盜竊的是他人財物,多不被行為人控制。

雖然侵佔罪和盜竊罪一樣,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侵佔罪是在持有之後才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而盜竊罪是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前產生的非法佔有目的。

侵佔罪打擊的對象是明知不是自己財物佔有拒不返還的行為,而盜竊罪打擊的是實施的盜竊行為,一般而言後者罪行更重一些。


不犯法,如果失主想起來,要求拿回行李,不給,屬於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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