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從描述來看,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因為即便是刑法第20條規定的「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並非可以採取無限度的措施,而應當理解為以「防衛」為必須,或者說是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必須。

在侵害者已經沒有侵害能力的情況下,比如被捆綁、帶上手銬、昏迷不醒等等,再「上去補刀」,顯然這不是「防衛」,而是侵害。

但是,「喪失作案能力」同時包含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答案可能並不唯一,需要根據具體事實作具體分析。比如,同是被打斷雙腿,無法行走,離各法益均較遠,一般情況下,應當屬於「喪失作案能力」;但是,如果此時其手裡尚有啟動爆炸裝置的遙控器,則不應認定為「喪失作案能力」。


需要看具體情況,可能仍是正當防衛,也可以說防衛過當的故意或過失,還可能是報復打擊性的直接殺人


看甲當時可能、應該認識到乙已經喪失實施不法侵害的能力了嗎。

有些情況下屬於一體化防衛,不構成犯罪,有的屬於故意殺人。

發佈於 2020-08-05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臨沂刑辯盧飛律師臨沂刑辯盧飛律師?

四川師範大學 刑法學碩士

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具體罪名要根據案件情況及犯罪性質等情形判斷


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具體罪名要根據案件情況及犯罪性質等情形判斷


參考崑山龍哥案,你認為被害者是一體化防衛行為的話就是 特殊正當防衛。認為是事後加害的話就是防衛過當+故意傷害。


謝邀

這個,好像崑山龍哥就是特殊防衛……


您都說了 已經喪失繼續作案能力了 也就是至少表現的不是窮兇惡極 正常是和死狗差不多了 癱軟或者說應當不具有明顯的人身威脅性了 這是一種停止犯罪意圖的賢者狀態 判斷人身威脅性這種東西需要案情和經驗的共同結合 如果甲動手的具體環境表示乙作案本身有巨大的人身危險性 那麼就不應該割裂犯罪過程 只看甲最後補刀了乙 你要知道正常人遇到這種情況的心理狀態是沒法按理智分析運轉的 所以動手殺了 是因為甲確實是因為乙的這種威脅性而做出的自衛行為 可以視為一個整體 不用算故意殺人 但如果甲清楚乙就是死狗一條還痛下殺手 那就故意殺人了 這也就是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最好能把觀點展示全 不要固定思維 非A即是B不太可取 盡量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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