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乘坐計程車時,將公文包遺忘在計程車內,包內有現金2萬元,司機乙將該公文包予以藏匿。幾天後,甲找到乙所在計程車公司,但乙稱未見有任何公文包,乙的行為構成何罪?

A.盜竊罪

B.詐騙罪

C.侵佔罪

D.職務侵佔罪


侵佔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盜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侵佔罪和盜竊罪的主要區別為:

(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

侵佔罪:行為人在持有公私財物之後才產生犯罪故意,產生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盜竊罪:行為人是在沒有佔有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犯罪對象不盡相同。

侵佔罪:對象行為人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已經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

盜竊罪:對象則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

侵佔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侵佔行為,即將自己已經控制下的公私財物非法佔有。

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祕密竊取行為,行為人採取自以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覺的方法竊取其財物。

(4)性質不同。

侵佔罪:親告罪。

盜竊罪:不是親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根據案情,司機藏匿的包和錢是甲的遺忘物,應是侵佔罪。侵佔罪和盜竊罪最大的區別是自訴和公訴的區別,有一個經典案例,機場梁麗案,可以去看看,代理律師認為梁麗應該是侵佔罪從而達到使公訴案件變為自訴案件的目的。


個人認為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刑法中侵佔罪的對象包括「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和「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其中對於「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應該理解為「佔有脫離物」。也就是客觀上沒有人佔有該財物。而盜竊罪的所指的財物,他人必須對財物存在事實上的支配,即佔有。

該案例中,被害人把包遺忘在計程車上,首先不存在主動委託司機代為保管的意願,因此公文包不屬於司機代為保管的財物。另外,一般來說,按照計程車公司的相關管理條例會要求將客人遺忘的物品交由公司保管,這就說明客人的包此時雖然不是由客人本人佔有,但是由計程車公司代為佔有,不是佔有脫離物。即使計程車公司沒有相關條例,那麼按照一般的社會觀念,也會認為計程車公司或者司機都有義務將客人遺忘的物品物歸原主,因此觀念上公文包包依然由客人佔有。

因此,對於一個並非由計程車司機代為保管的,也並非脫離客人佔有的公文包,而是由公司或者客人佔有的公文包,司機若將其非法佔有,會構成盜竊罪而非侵佔罪。


計程車是一個封閉環境,所以忘了在計程車裏,包就變成了司機佔有,司機藏包不歸還,是把自己佔有的他人物品變成自己所有,所以構成了侵佔罪。盜竊罪是把他人佔有且他人所有的物品變成自己佔有和所有,與這種情況不符。


盜竊是指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潛入他人領地把他人的東西佔為己有!!!侵佔罪就是明知道是屬於對方的位置或者東西,仍然佔為己有還攪三分要證據之類的勒索性語言行為攻擊!!!現在,大多體現在執法執政人員身上會比較多!!!否則,不可能案情一直沒有回復當事人的必要存在這個社會讓他她們去執行了!!!不自知的人這五個字一句話估計也是這麼來的。


盜竊是將他人佔有變為自己佔有,侵佔是將自己佔有變為自己所有。


是典型的侵佔罪。

司機是撿他人的遺忘物,在他人要求返還的情況下,拒不歸還數額較大,構成侵佔。


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我通俗的講一下「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哈!

「侵佔罪」:甲把它的財產委託給你幫他代為保管,某一天甲讓你還給他,這時候的你,不還了,你便構成了侵佔行為。

「盜竊罪」:本人採用「通說」理論,祕密竊取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他人數額較大或多次盜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這兩個罪名本質的區別就是,「侵佔罪」物主處於主動,沒有委託你保管,就不可能構成此罪。「盜竊罪」物主處於被動,反正我只要偷偷的把你財物盜走就行了。


盜竊前提是財產在行為人有實行行為前不歸行為人佔有,而侵佔前提是指行為人在實行行為前已經由行為人佔有。這是做題最簡單的區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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