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假釋有刑期條件和悔改條件雙重限制。

刑期條件,有期徒刑要求實際執行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悔改條件要求遵守監獄規定,接受教育改造,卻有悔改表現且無再犯危險。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纔有可能申請假釋。


不可能,有就是瀆職


首先,是不是累犯。累犯包括特別累犯和一般累犯。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其次,刑期已執行多久。題主說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處9年徒刑,至少執行五年以上,方具備假釋條件。

再次,有沒有悔改。就是有沒有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在被害人死亡的前提下,是不是獲得家屬諒解。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但從罪名故意傷害罪看,不屬於不得假釋,可以申請假釋。但需考慮實際執行刑期以及表現,具體情況由法院判斷。


從你的描述而言應該可以 建議下次描述盡量詳細 另注意累犯應該不予假釋 然後就目前司法形勢政策涉黑涉惡的也有問題 如有不太準確請諒解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那要看他在監獄裡的表現,遵守監獄規定,積極認真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出去後對社區以及周邊鄰居,影響不大的,可以申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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