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如果有個人因酒後殺人罪被判刑,但未找到屍體,因醉酒本人不記得屍體如何處理,而後被判二十年。刑滿釋放後發現被害人當年負傷後逃跑,隱姓埋名,並與行兇者偶遇。行兇者一氣之下殺之以泄被關二十年之憤,該行兇者當年已經因為殺人罪誤關了二十年,依現在中國的法律此案會怎麼處理?還會被判刑嗎?(國外電視劇情)

補充一下。原劇行兇者和被害者是夫妻,兩人感情不和妻子要離婚,丈夫醉酒後和妻子爭吵,妻子為逃離趁丈夫不省人事砍下自己左手並將兇器放到丈夫手裡,丈夫醒來後自己也以為自己殺了妻子,但怎麼處理的屍體自己因酒後斷片完全不記得了。法院根據「屍體」的一部分將被害人定了刑。


前面的事,法院錯判,該賠錢賠錢。

後面的事,故意殺人,該判刑判刑。


當然要判刑了。

因為法律不是補償,不是說因為你殺了我,為了補償我和我的家人,就把你殺了。

而是因為你殺人的行為是不好的,是罪惡的,但是還不是去窮兇極惡,所以需要關起來改造。

如果出來後,你又殺人代表你沒改造好,那麼還是要繼續改造,或者殺了拉倒。

這和被你殺的人是不是活著無關,也不能說因為之前沒事自己白白坐牢,這邊就補了。

至於你白白坐牢,那麼自然要追究當初錯判你的責任,你也可以在你出獄後申請國家賠償。

刑罰,和賠償是兩碼事,更不是補償。

真要補償,那麼必然是你已經被槍決了,又怎麼可能出現說你再次殺害別人的事情呢?

一碼事歸一碼事,這是很明確的。


這種設想不存在,沒有這種如果……。


簡單說:法律懲處的是殺人行為,人有沒有死只是量刑依據之一。

這人幹了兩次殺人行為,就要受到兩次懲罰。


首先,開腦洞還原一下二十年前離奇殺妻案件。某日清晨,小明下樓時發現鄰居家中傳出陣陣怪味,混雜著酒精和血腥味,小明嘗試著推開了房門,發現男子躺在地上呼呼大睡,手裡拿著一把刀,旁邊是一隻血淋淋的手。。。。。。

在案證據

警方勘查現場後,可能調取了如下核心定罪證據(1)物證:刀(作案工具)、手(人體組織器官)、血跡。(2)鑒定意見:DNA鑒定、指紋鑒定。(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男子的供述。(4)證人證言:小明的證言及其他鄰居可能聽聞雙方打鬥的聲音。

證據分析:

鑒定意見:鑒定部門通過對血跡及手部的DNA鑒定可以確定被害人的身份;指紋鑒定可以確定男子和女子都接觸過這把刀(女子沒有戴手套的情況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本案中證明力較弱,在定罪證據體系中價值不高,因為男子處於醉酒狀態,已經斷片,很難作出客觀真實有價值的有罪供述,即使承認殺人,也僅僅是猜測性的供述。

證人證言:小明的證言只能證實案發現場的情況,其他鄰居的證言,只能證實兩者發生爭執,這類證言均屬於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實殺人的過程。

通過證據分析,可知本案核心的定罪證據僅有一隻手和嫌疑人手裡的刀,在不能找到關鍵物證「屍體」,且無法查明殺人過程、「拋屍」過程的情況下,本案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明顯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並且,本案存在合理懷疑,法院認定的事實在邏輯上不符合常理,男子處於醉酒狀態怎麼可能完成分屍、拋屍行為,並且做到天衣無縫讓警方甚至連自己都找不到屍體?既然已經處理了屍體,為什麼偏偏要留下一隻手呢?

綜上所述

二十年前被判故意殺人,二十年後妻子「亡者歸來」,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系冤假錯案。男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推翻原判決,並申請巨額國家賠償。

另外,妻子二十年前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因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一切都不能作為男子「再次」殺人的理由,以復仇的心態殺害妻子,構成故意殺人罪,這一次可是妥妥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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