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网站的代理吧,如果是代理行为,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路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路、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路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8.31起施行)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特别注意:

建立网站用于赌博,没有数额要求,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数额只是情节严重的判断依据

可见,网路赌博,只要与组织者有关联,入罪门槛很低。即便是参与赌博,如果被界定为「以赌博为业」,也存在风险。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路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你这两万块肯定达不到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吧。


那你等著判刑


根据你的描述,这种情况可能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算了,法律知识不足,不丢人现眼了。

但是,赌博不好,网赌赢得只有庄家。

还有,你拉别人去玩那就更不好,明知道是网赌,还拉著别人去,害了别人。

所以,不赌为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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