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商圈及店铺未经作者允许播放其音乐吸引客人进行商业盈利,请问是否侵权?


未经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具体涉嫌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十一项广播权。

已有不少此类的司法判例,被诉侵权方均败诉。

另,公播权这个词来自中华民国,不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公播权了解一下,目前国内一二线城市核心商圈,还有全国连锁商超,便利店,餐饮连锁店,酒店集团基本上全覆盖。版权管理比你想像的要好得多。


侵权的。

展会/会场/商圈营业场所等地方播放营业都需要获取授权,这已经属于广泛传播的商用范畴,播放的音乐也必须通过著作权人或者专业的授权机构获取授权。


未经著作人许可,那就是侵权了,看著这个问题想起当年大润发好像是直接买了草蜢的一首歌的广播权


侵权的,店铺播放属于机械表演行为,侵犯的是表演权,只不过权利人懒得追究罢了。


广播实况直播的节目才侵害广播权。实际很多商家都是播的mp3集或者cd集,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机械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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