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一家公司,刚进去就签了劳动合同,合同3年,但是,试用期限是空的,人事说,等入职接近3个月的时候再写,如果到时候不合适,就把试用期写到6个月,再不合适,就辞退。后来,人事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自己填写了合同期限。

还有一周就要到6个月了,人事口头通知我说,部门经理觉得我不合适,不能转正,让我主动提离职。我让人事给出辞退理由,他们给不出,说:你就是要半个月的补偿是吧?直说吧。你们部门过年有奖金,到时候你领导给你一点就是了,公司不会额外给你了。如果你非要公司给,那公司就要在离职报告上写你是被辞退的。

人事给的补偿条件是否合理?我该去劳动仲裁吗?

辛辛苦苦工作了半年,如果觉得不合适,为什么3个月的时候不提出来?人事说他们觉得还可以培养,但是没有一个人通知我。之前问转正的事,也是踢皮球,人事说问部门经理,部门经理说找人事。12月最忙,现在刚忙完几天,就提出来了说不合适?说真的,内心很不能接受。


其实人事跟你说的那些话,只是在虚张声势罢了,如果他们真的赶在离职证明上写你是被辞退的,那你能拿到的就不是半个月的补偿,而是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因为被辞退,总得有个理由,没有理由的辞退,或者说是不合理的辞退,那都属于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违法辞退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

所以记住了,你不用怕公司,你也可以光明正大的拿到属于你的经济补偿,或者是赔偿金。

1个月工资虽然不多,但有总比没有好。

但这个人事根本不可能在你的离职证明上面动手脚,因为他这么做等同于是给你留存了证据,一个既影响公司声誉,让公司财务出现损失,又体现他这个人事无能的证据。

也明白你的内心难受,但越是这个时候,就越要站出来做抵抗,拿回自己应得的东西。

我也相信有了这一次的经历,你下一次在求职找工作的时候,应对起来会更加的得心应手,因为你确确实实走了一次弯路。

最后,还是祝你下一份工作更好,别再碰到无良公司。


恭喜,因为试用期便宜几千块。

所以很多公司在满两个月试用期后在转正前就会找理由把你开了。

有的则是再延期两三个月 然后继续用,用到最后一点时间要转正了就开除。

一般项目工程的公司,用完一个项目结束就会立马开掉

省钱,没为什么

以后去下家公司多留意之前的人基本干多少天离职的,要是发现只有几个老员工,近年入职的人都呆不过半年或者只有一两个月。基本就是这种坑公司了。

有时候不是自己不努力,是你进来试用待多久,公司内部早就把你安排的明明白白了


去年这会,被上家公司强制辞退,当时很迷茫,工作了7年,换了两个公司,在每个公司都是提前转正,还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竟然连试用期都过不了。

说说结局,由于人事和当时的部门负责人都给不出辞退理由,给不出任何正当解释,只是因为年底最忙的时候已经忙完,部门暂时不需要我这个岗位了,所以元旦上班第一天就赶紧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实际他们很心虚。最后人事赔偿半个月工资,并且离职原因不能写辞退。

从那里离开之后,半个月内面试了几家,那几个公司都挺好,最后选择了离家最近的。入司后2个月转正,也很快就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现在工作接近一年了,虽然有时也很辛苦,但是感觉没有上家公司那样勾心斗角,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好了。

前段时间听说了一些上个公司的事情,前部门负责人手下的得力干将在我离职2个月也走了,以前她只要在办公室吃吃水果零食,刷刷手机就混完一天了,管理和销售的事情都有得力干将和其他成员做,对外的文件资料还有审核各种流程的事情都我做。那之后她只能重新亲力亲为了。我离职几个月后,20年的年中,即将进入下半年销售旺季,他们又开始招人了。跟我当初进入的时间很相似。不知道后面接手的人现在怎么样了,是否面临我当初遇到的问题?

我也是后面才知道,原来我不是第一个韭菜,当然可能也不是最后一个。总之大家找工作都多多了解,不要被所谓的大公司光环迷了双眼。


还以为这个问题是我提出来的,试用期还有10天被辞退,以自己经历过的坑来说的。

既然公司在你转正前几天提出辞退你,说明这个公司也没有待下去的必要了,做好找下份工作的准备。

再说试用期间公司辞退你,如果没有证明你不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提前跟你一条一条列清楚的岗位职责要求),或者违反公司重大规章制度(很严重那种),公司都是需要付赔偿金的,试用期不满六个月赔半个月工资。不要听公司瞎说试用期辞退没有赔偿金的说法,当初我就是被忽悠了。

如果公司依然不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你要自己考虑下半个月的工资值不值自己去花精力维权,毕竟现在你的时间用来找下份工作最好。

如果缺钱又不服气,可以去找当地劳动局(知乎上有很多科普怎样劳动仲裁的)。

还有,要总结自己被辞退的原因,公司方面的,自身方面的。公司方面的原因用来警醒下份找工作不要遇到类似的坑,自身方面的原因用来好好提升自己的实力。

加油!


试用期满,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无论双方办理转正手续,视为已经转正。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希望可以帮到你同时想要了解详细信息北京专业律师免费咨询来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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