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遺產定義,遺產分配方案和之前有啥差異?或者其他地方有啥差異?


《民法典》關於繼承的六大新規

繼承製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民法典》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製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


一、新增喪失繼承權的兩種情形

【新增法條】第1125條第1款第4、5項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新增)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新增)

【解讀】

繼承權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財產權,非法律明文規定情形,任何個人、組織不得非法剝奪他人基於近親屬關係依法享有的繼承權。《民法典》新增了兩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1.繼承人隱匿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何為「情節嚴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關於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規定[1],即隱匿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2.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遺囑,是自然人在生前作出的、處分其遺產的意思表示。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適用,沒有遺囑繼承的,才適用法定繼承。通過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一方面侵犯了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何為「情節嚴重」,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


二、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新增法條】第1125條第2款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 href="">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解讀】

繼承製度是關於具有近親屬關係的自然人之間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屬於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法律關係與家庭密切相關。考慮到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繼承製度強烈的家庭倫理觀念、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等因素,《民法典》在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同時,又將這種情形分為兩類,一類是是絕對喪失,一類是相對喪失。

1.絕對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有以上任一行為的,絕對喪失繼承權,沒有任何商量餘地。

2.相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一般來說喪失繼承權。

但是如果該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第(1)(2)種行為極其惡劣,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往往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相比,第(3)(4)(5)種行為沒有那麼惡劣,一般來說不涉及犯罪,故法律對其做了區別對待。


三、擴大代位繼承的範圍

【新增法條】第1128條第2款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新增

【解讀】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遺囑繼承中不存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本質是,不享有繼承權的人(A),基於與享有繼承權的人(B)之間特定的關係,在B死亡的前提下,A代替B去繼承被繼承人(C)的遺產。

1.《繼承法》中的代位繼承

《繼承法》也規定了代位繼承製度,但是只有本條第一款情形,舉例說明:

祖孫三代:

老爺爺:孫高山

中年父親:孫大聖

少年兒子:孫二娃(假設是孫大聖的唯一繼承人)

2020年1月1日孫大聖因意外事故身亡。2020年3月1日,老爺爺孫高山因痛失愛子、悲傷過度,去世,沒有遺囑,留下遺產100萬元,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30萬元本來應該由其子孫大聖繼承,但是孫大聖先於孫高山死亡,那麼這30萬元就由孫大聖的兒子孫二娃代替孫大聖繼承。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中的「直系晚輩血親」不限於「被繼承人子女」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2]。

2.《民法典》中的代位繼承

《民法典》在第一款情形之外,又增加了第二款情形,擴大了代位繼承的範圍。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本款與第一款主要區別在於:

(1)被代位人(B)不同。第一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第二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繼承順序不同

(2)代位人(A)不同。第一款中代位人是B的「直系晚輩血親」;第二款中代位人是B的「子女」。

第二款換成老百姓語言就是:

在特定情形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權繼承叔、伯、姑、舅、姨的遺產。


四、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新增法條】

第1136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137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讀】

《繼承法》規定了公正遺囑、自書遺囑(親筆書寫)、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遺囑形式。《民法典》在這五種形式之外,又增加了列印遺囑、錄像遺囑兩種形式。這也是法律與時俱進的體現,畢竟現在已經是2020年代了。


五、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刪除法條】

《繼承法》第20條第3款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解讀】

現行《繼承法》中規定「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在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

《民法典》刪除了該項規定,主要考慮在於,假設自然人已經立有公證遺囑,該自然人如果想變更該遺囑,就必須還得通過公證形式去變更,但是往往在緊急情況下自然人還沒來得及去公證就去世了,那麼未經變更的公正遺囑就沒有切實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刪除了該項規定,可能帶來的影響之一,就是公證處的業務可能會受影響。


六、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新增法條】

第1145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1146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1147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1148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149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解讀】

這五個條文,在我國繼承法律制度中首次確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實現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我國的基本框架設計——遺產管理人的選任和指定程序、職責、民事責任、報酬請求權,填補了我國繼承領域立法長期以來在遺產管理人制度方面的空白[3]。

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等方面將發揮


[1]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2] 《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 [3] 馮慧、吳茵:《民法典中與「家」息息相關的規則變化(下)——民法典繼承編的重點解讀》,載微信公眾號「金杜研究院」,2020年7月7日。
民法典法定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0 贊同 · 0 評論查看完整文章

主要有六個方面的變化

1.擴大遺產範圍(改變定義遺產的方式,刪除列舉)

2.增加遺囑繼承的形式

原繼承法中第十七條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新的草案中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

3.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效力

4.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至侄甥

5.新添寬宥制度

寬宥制度就是說,當繼承人因為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繼承權的時候因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又恢復繼承權。

6.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發佈於 2020-11-16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楊海弢律師楊海弢律師?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謝邀@LINDAMUMU

嘗試回復您的問題。

1.當然是有一些變化的。

2.比如遺產範圍涵蓋更廣泛了,新增列印、錄像兩種遺囑法定形式,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擴大代位繼承人範圍,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和遺產管理人制度,等等等。

供參考。


嘗試回復您的問題。

1.當然是有一些變化的。

2.比如遺產範圍涵蓋更廣泛了,新增列印、錄像兩種遺囑法定形式,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擴大代位繼承人範圍,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和遺產管理人制度,等等等。

供參考。


簡單而言,一是形式優先變成了時間優先,二是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


在我的知乎文章中有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幾個變化,您有時間可以看看


繼承法中一個很重要的改變是繼承人範圍增加,也就是說,「搶」房的人增加了。以前按照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繼承順序繼承;但現在第二順位繼承人中增加「兄弟姐妹子女」作為代位繼承人,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有代位繼承權。不過代位繼承人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才成立的。

其次是增加「寬恕」制度,就是父母因為子女不孝順,所以在立遺囑時少分或不分給該子女「嚇唬」子女。如果子女有悔改表現的,被繼承人可以重新將他們列為繼承人。意思是可以修改遺囑。

增加「遺囑信託」方式,為了防止子女揮霍財產、配偶再婚後分配財產給新配偶、保護未成年子女等,新法中增設遺囑信託方式。父母指定信任人或機構,待子女成年逐步移交給子女管理,或在世的夫妻一方只享有使用權,去世後給子女繼承。增設「兩種遺囑」形式,除了以前的手寫遺囑,現在也可以列印和錄音錄像,不過都需要兩個或以上見證人、每頁要簽名和日期;錄像則要在聲音和圖像中記錄兩個或以上見證人的名字、肖像和日期。

另外,新法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性,有多份遺囑時,以最後時間為準。如果財產不給子女,也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簽訂遺囑撫養協議,意思是承擔老人養老和後事的個人和機構,都可以獲得遺產贈與權利。


我來回答其他地方的差異之處:字數變了。


公證遺囑不再有優先性,最後遺囑效力優先於公證遺囑。


主要變化有幾點,一,擴大遺產範圍,過去遺產範圍採用列舉式的,只有在列舉範圍內才可以繼承,這次民法典採用的是概括式的,只要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繼承。二,擴大繼承範圍,過去外甥子女無法作為繼承人繼承遺產,民法典實施之後,外甥子女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遺產。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