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定义,遗产分配方案和之前有啥差异?或者其他地方有啥差异?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六大新规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著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一、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1款第4、5项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解读】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非法律明文规定情形,任何个人、组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基于近亲属关系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民法典》新增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何为「情节严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关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规定[1],即隐匿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作出的、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没有遗嘱继承的,才适用法定继承。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一方面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


二、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2款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href="">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解读】

继承制度是关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家庭密切相关。考虑到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继承制度强烈的家庭伦理观念、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等因素,《民法典》在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同时,又将这种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是绝对丧失,一类是相对丧失。

1.绝对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有以上任一行为的,绝对丧失继承权,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2.相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般来说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1)(2)种行为极其恶劣,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往往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相比,第(3)(4)(5)种行为没有那么恶劣,一般来说不涉及犯罪,故法律对其做了区别对待。


三、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128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

【解读】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制度安排,在遗嘱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本质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人(A),基于与享有继承权的人(B)之间特定的关系,在B死亡的前提下,A代替B去继承被继承人(C)的遗产。

1.《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继承法》也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但是只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举例说明:

祖孙三代:

老爷爷:孙高山

中年父亲:孙大圣

少年儿子:孙二娃(假设是孙大圣的唯一继承人)

2020年1月1日孙大圣因意外事故身亡。2020年3月1日,老爷爷孙高山因痛失爱子、悲伤过度,去世,没有遗嘱,留下遗产10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30万元本来应该由其子孙大圣继承,但是孙大圣先于孙高山死亡,那么这30万元就由孙大圣的儿子孙二娃代替孙大圣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中的「直系晚辈血亲」不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

2.《民法典》中的代位继承

《民法典》在第一款情形之外,又增加了第二款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款与第一款主要区别在于:

(1)被代位人(B)不同。第一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二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顺序不同

(2)代位人(A)不同。第一款中代位人是B的「直系晚辈血亲」;第二款中代位人是B的「子女」。

第二款换成老百姓语言就是:

在特定情形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权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


四、增加了列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新增法条】

第1136条 列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读】

《继承法》规定了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在这五种形式之外,又增加了列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毕竟现在已经是2020年代了。


五、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删除法条】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解读】

现行《继承法》中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主要考虑在于,假设自然人已经立有公证遗嘱,该自然人如果想变更该遗嘱,就必须还得通过公证形式去变更,但是往往在紧急情况下自然人还没来得及去公证就去世了,那么未经变更的公正遗嘱就没有切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公证处的业务可能会受影响。


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增法条】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解读】

这五个条文,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实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基本框架设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程序、职责、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填补了我国继承领域立法长期以来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空白[3]。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将发挥


[1]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3] 冯慧、吴茵:《民法典中与「家」息息相关的规则变化(下)——民法典继承编的重点解读》,载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2020年7月7日。
民法典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0 赞同 · 0 评论查看完整文章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变化

1.扩大遗产范围(改变定义遗产的方式,删除列举)

2.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原继承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新的草案中增加了列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3.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5.新添宽宥制度

宽宥制度就是说,当继承人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时候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又恢复继承权。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发布于 2020-11-16继续浏览内容知乎发现更大的世界打开Chrome继续杨海弢律师杨海弢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谢邀@LINDAMUMU

尝试回复您的问题。

1.当然是有一些变化的。

2.比如遗产范围涵盖更广泛了,新增列印、录像两种遗嘱法定形式,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和遗产管理人制度,等等等。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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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是有一些变化的。

2.比如遗产范围涵盖更广泛了,新增列印、录像两种遗嘱法定形式,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和遗产管理人制度,等等等。

供参考。


简单而言,一是形式优先变成了时间优先,二是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在我的知乎文章中有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变化,您有时间可以看看


继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改变是继承人范围增加,也就是说,「抢」房的人增加了。以前按照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顺序继承;但现在第二顺位继承人中增加「兄弟姐妹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有代位继承权。不过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才成立的。

其次是增加「宽恕」制度,就是父母因为子女不孝顺,所以在立遗嘱时少分或不分给该子女「吓唬」子女。如果子女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可以重新将他们列为继承人。意思是可以修改遗嘱。

增加「遗嘱信托」方式,为了防止子女挥霍财产、配偶再婚后分配财产给新配偶、保护未成年子女等,新法中增设遗嘱信托方式。父母指定信任人或机构,待子女成年逐步移交给子女管理,或在世的夫妻一方只享有使用权,去世后给子女继承。增设「两种遗嘱」形式,除了以前的手写遗嘱,现在也可以列印和录音录像,不过都需要两个或以上见证人、每页要签名和日期;录像则要在声音和图像中记录两个或以上见证人的名字、肖像和日期。

另外,新法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时间为准。如果财产不给子女,也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嘱抚养协议,意思是承担老人养老和后事的个人和机构,都可以获得遗产赠与权利。


我来回答其他地方的差异之处:字数变了。


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性,最后遗嘱效力优先于公证遗嘱。


主要变化有几点,一,扩大遗产范围,过去遗产范围采用列举式的,只有在列举范围内才可以继承,这次民法典采用的是概括式的,只要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继承。二,扩大继承范围,过去外甥子女无法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民法典实施之后,外甥子女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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