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我今天也在琢磨这件事。感觉高利贷就是未填补的坑,是时候填了。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

【刑法】

刑法未对发放高利贷行为进行规制,我联想到非法经营罪,但是翻遍相关的司法解释,发现该罪仅限于特定物品、证件文件、保险证券期货、电信等行业,即使是兜底条款的列举中亦无意将发放高利贷行为纳入其中。

但是,私人发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

民间借贷的相关民法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简单地说就是三点: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 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已给付的受法律保护; 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行政等】

对此无规定。

所以说,纯粹的高利贷谋取暴利更多地存在于民法范畴,而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中又存在明显漏洞--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24%-36%年利率的利息属自然债务,当事人给付了才受法律保护;再高的虽说不受法律保护但却占据现实中的大部分。

发放高利贷的一方往往是强势一方,年利率他说了算,通常在36%以上,不受法律保护?人家也不用你法律操心,甚至还设套让别人来借利贷,黑白通吃的主儿大多游离在法治边缘!不还债?有的是法子让你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面对这么大一个漏洞,我有自己的一点拙见--以行政处罚来填洞。

发放高利贷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造成一定的威胁,用行政处罚来规制违法高利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来充当这一责任,将超过法定的利息予以没收,严重情况可进行罚款。再者,银行业或许应当承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尽量多地适当地支持相关产业融资的需求。

真心觉得,处理高利贷问题应回归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问题,私权利能解决的问题,公权力不必干涉,在一定时间不能解决的才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其中的度如何掌握,又是否能尽到最大效益,终究是个复杂问题,不可同日而语。

金融创新


很多人都说不犯罪,我只想说呵呵哒

这种丧尽天良的生意怎么可能不犯罪呢?你想的太多了,只是你没抓到犯罪的点在哪里

首先,如果你去报警,是要求警方处理你跟高利贷之间的经济纠纷,那肯定是不受理的

因为你和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之间签署的借贷合同属于民间合约借贷,是民事经济纠纷

所以你傻乎乎的去警察局说自己被高利贷迫害,要求警方介入,人家才懒得管你

如果你是去举报人家高利贷,刑法里面没有「高利贷」这一条罪名

看起来好像高利贷受害者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被逼上绝路了对吧?

但是!!!

拿好你的笔,划重点敲黑板!!!

你要做的不是到警察局里面去维权,而是去举报!

举报什么?举报对方——非法经营罪

请记住,不要去警察局要求解决经济纠纷,不要要求警察维护你的权益

你是要以检举人的身份去警察局举报,而不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去警察局求助

你要举报的,是对方的的「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至于处罚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天道昭昭,报应不爽

只要对方放高利贷的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但没有金管局核批的放贷资质,贷款业务超出经营范围内的,就可以100%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如果对方有营业执照,也有金管局核批的放贷资质,但年化利率高于36%的!你可以先到金管局投诉,撤销对方的放贷资质,再找工商管理局,以超出经营范围(因为已经失去放贷资质)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再到公安机关举报其非法经营罪....

PS:非法经营罪是刑事犯罪,可不是罚点钱就了事的,他不进去蹲几年是出不来的。

只要你懂法,只要他不合法,你就有大把方法弄死他,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好处。


朋友,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

高利贷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是高利贷的放贷方,在借贷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的利息时,放贷方的利益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换言之,对于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

对于高利贷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但是你朋友的已经远远超出四倍了,所以超出的部分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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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暗金丑岛君里面的,按逻辑而言算是犯罪吧,但是借贷本身是你情我愿的事,就这种行为并不算犯罪,只是高额的利息和非法讨债是犯罪

好像不犯罪,只不过超过一定额度的利益,法律不管。非法讨债犯罪。

比如法律规定只能10%,你按20%贷给别人,别人最后只给你10%,另外的赖了不给也合法的。你去找别人要这剩下10%是非法的。

高利贷和犯罪是两回事,法律也不能禁止讨债。

再说法律是有板有眼的,高利贷者一般会办法,比如让你切条写多些。

本质是你借钱,也明白对方是高利贷。

对方是恶,你自己和对方比恶,当然要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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