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B站up主 温柔JUNZ 上传视频【因为曝光豫章学院,我朋友被逼到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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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提到,大量维权的受害者以及帮助维权的志愿者,均收到不同程度的骚扰和死亡威胁,而校长只是关停学校,并无相关处罚,无数次的试图立案,都被一句「证据不足,无法立案」给驳回

我记得我初次了解到这件事的时候,还是在暴走大事件中看到,但当时不以为意,因为作为一个江西人,深刻的明白江西南昌的一部分人,是有多么恶心,从2012年的南昌大学部分领导贪腐事件,再到如今的豫章书院,确实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是我万万没想到,数年过去了,该受到惩罚的人还悠然自得,甚至还有闲钱用于报复

百度百科内容,著实有趣

多谢这位朋友提醒,百度百科上贴出的地址甚至还是错误的


大家好,我是豫章书院一案被害人罗伟的代理律师,因为这个案子毕竟是很多人都在关注,我觉得我们也有义务使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一些情况,即便我说的一些东西可能会给我本人带来不利。我是在6月19号才接手的这个案子,也就是差不多只有两周时间,但即便如此,还是发现了大量耐人寻味的东西,我就一件一件地跟大家说。

我先说一下我是怎么接手的这个案子。其实17年豫章书院的事情一爆出来,我就非常的关注,这个事情也让我的心情非常的激愤。这里我首先声明,我虽然非常钦佩那些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士,但我本人其实并不是一个多么热爱公益事业的人,也可能不会成为什么维权律师之类的,这可能是因为理念的原因吧,那我为什么会愿意参与到这个事情里面来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我单纯的讨厌豫章书院啊,因为我最反感现在打著传统文化旗号压迫和奴化青少年和小孩子的现象,现在很多公立学校外面也挂什么二十四孝图,大中小学幼儿园企业都在学弟子规,这其实就是福柯所说的规训嘛,也是鲁迅说的中国一味收拾弱者幼者的文化。那么豫章书院等于是一个终极加强版。当然了,我之前也只是处在一个关注或者围观的状态,并没有想到有一天真的有机会参与进去。6月9号,这个案子的被害人罗伟到法院递交了附带民事诉状,然后温柔他们就在网上寻求免费的法律援助,我也没多想就去发私信表示愿意提供帮助,没想到很快得到了回应,而且他们说了,我们已经决定了,就由你来代理这个案件。我其实还是蛮意外的,因为我也不是谦虚,我水平并没有多么的高,也没有什么人脉关系,就是个执业刚三年的新手律师,没有想到他们会这么快就决定是我。但是他们告诉我,这是因为跟他们联系并且愿意免费代理的律师就我一个人………

这个案子7月3号开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庭,那么可能很多人要问,刑事部分呢?我告诉大家,刑事部分在4月29号就已经开过了,但是没有人知道,也没有通知任何一个受害者,也没有在网上公开。受害者一直是到6月份才通过别的消息渠道知道已经开过了,才慌忙提交的附带民事的诉状。我到南昌过后我也问法官,我说为什么没有通知呢?他说因为你们没有提交附带民事的诉状,所以没有通知。好像有一点道理,但是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通知当事人。这个当事人,在刑诉法里面就包括被害人。退一步说,被害人要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前提是得知道这个案子已经起诉了。但是不要说开庭,我们连案子起诉了都不知道。法律对此又有明文规定,检察院一旦起诉,就应当通知被害人,但是检察院也没有通知我们。所以这个庭就这么悄无声息的开了,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情况。

我6月19号接受委托过后,22号,我就到南昌,想把这个案子刑事部分的案卷调出来。因为整个刑事部分被害人没有接到通知,不了解情况。我见到法官过后,法官给我抱了三四大本卷宗过来,每一本卷宗都是好几百页,他告诉我说,没有电子版,也没有光碟,因为检察院没有给他。所以让我用手机一张一张的拍。我当时就很惊讶,因为我是上海的律师,可能不太了解外地的情况,但是至少在上海,检察院法院的卷宗已经完全实现电子化了,律师去调卷宗,都是用U盘或者给光碟。我不知道南昌会是这个情况,所以我就在那个地方拍,当然也不可能每张都拍了,只能捡重要的拍,拍了差不多两个小时终于拍完了,到最后拍的是检察院的起诉书,这个是最重要的。我拿回来一看,那个起诉书最后一页下面写著:附: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及光碟七张。也就是说,是有电子版的,而且这个案卷里面还缺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一直到开庭的时候法官才给我。这个起诉意见书,我后面还要提到。

我去调材料那天,罗伟还带了一个大连的被害人的起诉材料,想交给法官,但是法官把他训斥了一顿,说必须大连那个人本人来,还让罗伟问我是不是这样。我心想,现在邮寄立案也挺普遍的嘛,不一定要本人来。那我就问能不能邮寄。法官想了想然后说,那可以,但是要快,他很快就要开庭了。那我们就问他到底什么时候开庭,这样好安排另外一个被害人寄材料。但是法官怎么也不肯说,就说快了。然后等我回到上海过后过了一天,法官就给我打电话,说30号开庭。也就是说,只剩下6天时间。这里我就不知道是不是巧合了。因为罗伟在9号提交了诉状过后,法官一直也没说开庭的事情,但是看到他找了律师来调东西,马上就通知30号开庭。如果真的只有6天时间,我们就面临两个难题。一个是,罗伟的证据材料很难有时间很好的收集整理,另一个就是,其他受害者要邮寄材料,也受到很大的局限。因为他们也要先准备,然后邮寄路上要花时间,完了还要送达。但我当时就想到一个问题,因为罗伟交的那个诉状,是他自己写完匆匆忙忙交的,很多问题可能他不太懂。他其实是想告吴军豹和任伟强两个人,但他以为写一个人就可以了,所以他只写了吴军豹。我想到这个问题,我就跟法官提出,我说我们要追加被告人。因为追加被告人要写申请书,而且也要重新送达,那么这个30号开庭很可能就开不成了。法官听了之后就说,他有一个电话进来了,等接完电话再给我回,然后就挂了。他是12点过给我打的电话,我一直等到晚上7点钟,终于给我打过来了,说30号的庭不开了,然后通知我们7月3号先把刑事的部分宣判了,民事的审理之后再说。那我想这样的话,我们应该有比较从容的时间来准备,然后我们也通知了媒体记者,说7月3号会宣判刑事的。但是没想到28号的时候法官又给我打来电话,刚好把之前告诉我们的颠倒了一下,说7月3号先审理民事的部分,至于刑事部分是否宣判再说。所以这个时候离开庭只剩下4天时间,最后7月2号我人都到南昌了,传票才送到我上海的律所。罗伟也多次到法院问法官,问7月3号到底是否会宣判,但法官都是不置可否,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所以媒体记者问我们,我们只能说不能排除宣判的可能。

总之,我拿到案卷过后肯定是先抓紧时间看案卷,因为毕竟拍回来的也是好几百页,结果一看,这个案卷啊,就非常有意思了。案子之所以拖了两年多,是因为18年公安机关第一次启动侦查的时候,被检察机关给否决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这个不予批捕的说明书里面,有一条就非常有意思,他说因为这些教官看守学生是执行学校的规定,是单位行为,而非法拘禁罪是没有单位犯罪的,所以不予批捕。我们知道,一个行为首先要判断它是否构成犯罪,然后再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二人以上如果不构成单位犯罪,那就是普通的自然人共同犯罪。吴军豹和他手下的这些人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就不构成共同犯罪了吗?难道几个人成立了一个公司专门用来杀人,因为刑法里面故意杀人罪没有单位犯罪,所以就连犯罪都不构成了吗?这是让我不能理解的。

这个案卷里面也对很多家长做了笔录。我们知道做笔录就意味著警察告诉你豫章书院那些人的行为是涉嫌犯罪的,但在这样的情况下,10个家长有8个,都仍然是不同情孩子,而支持豫章书院的,只有一两个会表示感到后悔。其他的,要么就干脆否认孩子被关过,要么说我觉得还行,我小孩回来之后更加礼貌跟听话了,要么说现在已经从学校离开了,说了也没用,还有一个警察问家长有什么要补充的,他说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不能让小孩去网吧上网。还有一个说我认为这个学校的存在和做法是有一定的必要的,因为国家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对社会上的问题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所以民间有一些这种学校采用一些严格的方式来管理和教育这些问题学生我觉得是比较合理的。还有个小孩的父母是明确知道小黑屋的,而且还去参观过,但是他们觉得这个就是好,可以让他孩子静心。

这个案子去报过案的被害人有很多,但是最终反映在起诉书里面被确定的被害人只有12个。而且最有因为时间给的极其紧张,这12个人里面来得及提交民事诉状的也就3个人。乃至于开庭完过后,还有受害者想提交,已经没有机会了。那么这里面就存在一个以什么标准来确定被害人的问题。有的被害人认为,警察和检方其实是挑一些受到侵害的情节不是那么严重的被害人,因为有的报案人明显情节更严重,而且证据也更充分,但没有被立案,比如B站那个初悟小姐姐,她就是证据比其他人都要充分,而且受损害的情节也特别严重,但一直没有被接受。不过警方有一个解释是,要确定是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必须要有当时看守你的人也被抓了,而且他也承认看守过你,形成一种对应的关系。豫章书院不是分男校和女校嘛,由于女校那边就没有找到参加过看守的女老师,所以很多女生就不能认定,是这么一个解释。但是,从案卷里面反映出来,豫章书院分男女校管理,男校校长是任伟强,女校校长叫做吴淑媛。但是任伟强被抓了,吴淑媛却并没有被触及。而且,在笔录里面,吴军豹凡是警方问到关于吴淑媛的问题,他都说不记得了,在任伟强的笔录里面,有不小心提到吴淑媛的地方,我自己核对笔录的时候也把它划掉了。这个我们就不知道是为什么了。

这个案子在当初立案的时候,被害人方面其实是希望能立四个罪名,一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一个是非法拘禁罪,一个是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一个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警方最后只立了一个非法拘禁。最后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肯定需要上级打黑办的首肯,这个我们就不说了。其他两个罪名,有一些值得一说的地方。首先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这个在刑事案卷里面,吴军豹手下的那些教官老师,基本上都承认去抓学生的时候,是穿著警服冒充警察去的,理由就是我们是某某部门的,你涉嫌违法犯罪,跟我们走一趟。不但是教官自己承认,家长也承认他们是配合豫章书院冒充警察欺骗自己孩子,就是豫章书院提前给他们讲,我们到时候冒充警察过来,你们配合演一下戏,当然,所有的受害者,也都说他们是被人冒充警察带到豫章书院的。这几方面的表述完全可以互相印证起来,甚至于有的教官已经明确的说出他们穿的那个警察的制服就放在书院的哪个办公室,哪个地方。按照常理,只要顺著这个线索去找到他们当时穿的伪造的警服也好,证件也好,手铐也好,这个罪名就基本上可以成立了,警察要找到这些东西应该是非常容易的。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警方顺著这个线索去查证。我们也不知道警方到底是没去查,还是说去了那个地方,没有找到这些东西,已经被吴军豹他们提前销毁了,总之,在案卷里面没有看到任何的反映。我上面说到,检查机关给到法院的案卷里面,单单缺了一份重要的东西,就是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一直到开庭的时候才给我,结果我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看到里面是有写到这些犯罪嫌疑人是冒充警察将学生带到豫章书院,但是在检察院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里面,这些内容都没有了。

至于虐待被看护人罪,这个要跟非法拘禁联系起来考察。虐待被看护人罪没有被立案,有一个实际困难可能是先例不足。因为我们国家的虐待被看护人罪的案例,基本上是针对没有自理能力的婴幼儿,比如幼儿园,托儿所啊;残疾人;还有那些失能的老人,比如养老院这些地方。但是在校的学生被虐待,以这个罪名被立案的,非常罕见。可能因为这些学生是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所以不认为他们是被看护的,而且如果全国这么多学校的学生被体罚,就去以这个罪名告状,估计也觉得吃不消。但是具体到这个案件,吴军豹他们的这些殴打、侮辱行为,并不是就没有法律制裁的办法。这个办法就在于非法拘禁罪里面,有一个从重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规定,在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吴军豹等人即使真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但是因为一个行为只能处以一个罪名,他们的殴打、虐待行为很可能也会被吸收到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里面去,按照一个罪名论处。但是这里就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吴军豹等人殴打、侮辱学生,基本上并不是发生在那个小黑屋里面,而是发生在小黑屋外面,在学校里面。如果说能够认定学生被关在学校里面的整个时期属于非法拘禁,那么他们的这些殴打侮辱行为就会遭到处罚,但很遗憾,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也就是在非法拘禁范围的定义上,警方跟被害人产生了分歧。警方只认为进到豫章书院后被关7天的小黑屋属于非法拘禁,那在那7天时间,他只是把你关著,基本上不会打你,而警方不认为在学校的整个期间属于非法拘禁。但事实上所有学生在里面的整个期间都是没有人身自由,也不可能自由出入学校,周围都是监狱一样的铁丝网高墙。所以因为这个原因,在起诉书里面,所谓的这些殴打、侮辱行为都没有被认定,也没有作为非法拘禁的一个从重情节来处理。

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里面还有一点让人很疑惑,就是他认定吴军豹、任伟强等人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如果你不去查,你不知道这是什么,但你查了就会发现,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是自首!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起诉书里面都会明确写明自首的字样。但是这份起诉书并没有写明,而是只写了具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所以我还以为可能会出现笔误。因为我们也没有参加刑事的庭审,直到7月3号开庭的时候,对方律师也说任伟强具有自首情节,这才确定了有这个情况。但是什么情况下才构成自首呢?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法的解释对自动投案的定义是: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是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定为自首。然而在吴军豹、任伟强的多次讯问笔录里面,完全看不到上述情节。他们根本否定他们存在非法拘禁行为,坚持是正当合法的森田疗法,学生也都是自觉自愿进去的,不存在任何强迫。一直到最后的审查起诉阶段,他们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换取减轻量刑,然而第一,那个时候认罪认罚只能叫坦白,不能叫自首,其次,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看过直播的小伙伴也都看到了,再次地说他们是森田疗法,大叫冤枉。这样的情况都能构成自首吗?其实根据我所接触刑事案件的经历,哪怕是真的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反子,要想能够认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而吴军豹等人明显不具备自首情节,却被轻易的认定为自首,我们也不知道这里面的理由究竟何在,只能看最后的判决书是怎么阐述的。

在7月3号民事部分开庭的前一天,初悟和志愿者到青山湖检察院,希望检察院能够答复为什么她的材料没有被接受。结果他们连门都没让进,就在传达室里面就把他们打发了。但是在传达室打电话的时候,他们确定了一个事实,就是这个案子是由未检,也就是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承办的。但就是这个未成年人检察科,他们之前和豫章书院是有合作关系的,包括送一些不良青少年进去,以及支持豫章书院搞阳光学校的牌子。这个阳光学校,是江西的特产,主要就是负责这种职能。所以这就是刑事部分我目前了解到的一些情况。

然后我们再来谈谈民事的部分。我代理的罗伟,实际上他的全部证据都已经遗失了。怎么遗失的呢,他说是被他之前的律师给搞丢了(之前律师不止一个,这里不是指夏楠律师,未免误解,特此注明)。志愿者告诉我,这个律师是媒体推荐过来的,是他们见过最不负责的律师,他代理过后唯一关心的就是怎么提高他的热度,连他的微信头像,都用的是他接受电视台采访的视频截图。代理了一段时间,就宣布走人了,然后还告诉罗伟,他的证据找不到了。律师出现这样的行为,其实是要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但是罗伟现在一门心思是在豫章书院的案子上,也没有时间精力去追究他的责任。但是,你半路走掉,把证据弄丢也就罢了,最搞笑的是,7月3号开庭那天,他又跑出来接受采访了,用的是原告早前代理律师的名义,在那个地方大谈特谈。而我们这边,因为只有几天的时间,我们把能找到的东西,包括复印件,拍的照片都找出来了,但书面证据还是有不可弥补的缺失。所以为了补充书面证据的缺失,我们不得不又申请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并且我们还当庭递交了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代为调取证据。因为罗伟到医院去调他的医药费缴费记录,医院不给他,只能申请法院去调。这个法官当时是答应了我们,大家都听到了,说下周一,让罗伟早一点过来,和他一起去调证据。我当时还挺高兴。结果当天晚上,我在回上海的火车上,法官就给我打来电话,告知我说他周一不会去帮我们调证据了。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为了查明案情事实,也应该调取。但法官给我的感觉,就是好像并不太关心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当然也有可能是我的错觉。在7月3号的庭审过程中,有两个细节。我们知道中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并不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采取消极原则,而是要积极主动去主持庭审,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这个在庭审里面,就主要会表现为大量的发问。这个不是指程序性的发问,比如是否提出回避啊,是否收到材料啊这种,而是就双方陈述的一些细节或者没有提到的一些东西进行发问。所以我们律师在法庭上最可怕的不是应付对方,而是应付法官的各种发问。但是在7月3号的庭审,法官几乎就没有就案件的各种事实对双方进行过发问,感觉就是纯粹的走流程。另一个细节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一般也首先是由法官代表法庭来进行发问,法官问完了,再由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来发问。但在当天的庭审中,只有双方对证人提问,法官除了核实证人身份以外是一个问题也没有提。当然这也可能是法官个人风格的问题吧。既然如此,我接到法官的那个电话,法官自己答应去取证现在又不愿意去,我回来过后就又写了一份调查令申请书,已经寄给他了。就是要求他出一个法院调查令给我,我自己去调。虽然周二就宣判了,判决结果我个人预感可能也并不乐观,但凡是法律给予我们的正当权利,我们都会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去争取。这个在判决结果出来以后也是一样。

7月3号的庭审实际上进行了整整5个小时,从9点到下午两点。但直播的信号,在11半的时候就断了。所以另外两个被害人的法庭调查环节,以及后面的整个辩论环节,大家没有看到。所以庭后我把我在辩论环节中发表的辩论意见整理出来发在B站的专栏里面了,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吴军豹在听完我的辩论意见过后气的够呛,在最后陈述阶段不顾法官大声呵斥,也一再要激动地反驳,但大家都想吃饭,所以最后是被他自己的律师打断了,让他不要再说了。庭审完过后几个被害人都对我说,我的那个辩论意见写出了他们的心里话,这也是让我目前感到最欣慰的一点吧。

更新:对一审判决的说明:

如何看待江西豫章书院虐待学生案一审宣判:吴军豹获刑 2 年 1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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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就是没有结果。

这是一个400亿的产业链。

你处理一个杨永信,豫章。没用。这类东西一直存在。

支持者是资本,是那些愚昧家长需求推动的市场行为。

而反对者仅仅是几个孩子,他们掌握不了话语权。

在微博,知乎永远也上不了热搜。


记得暴走大事件的第四季,王尼玛批判一个叫做豫章书院的地方,打著「戒网瘾」和「让孩子听话」的旗号,虐待孩子,王尼玛说过的下面一段话让我记忆犹新:

假如有一天,你老了,走不动了,坐在屋子里怀念著青春年华时,突然一群大汉闯了进来,把你架起来,你的儿子手里拿著一张像是合同的东西,含著泪签了字。然后你就被送进了「养老书院」,在这里,你每天要背三千字的育儿经,背错一个字就用榔头敲一下大腿。你的三餐分别只有一个核桃,这是为了平衡膳食(不知道对不对),你每次大小便失禁,拉出来 的 尿 都让你喝下去,这是为了治疗你的糖尿病。有一天,养老书院被媒体曝光了,你的儿女却早已成为他们的走狗,为书院辟谣,。真到了那时候,你不要怨,这是爱!(转)


我估计这个案子短期内不会有一个尘埃落定的结果,所以作为四个参与旁听成员的其中一个人,也见证了罗伟三年的维权历程。既然律师写了几句法院事情,我就写几句庭审当中吴军豹和他的代理律师非常让我恶心和气愤的点。

1.吴军豹在庭上居然有脸说罗伟炒作舆论。

据我所知,罗伟手头有所有访问过豫章书院官员的详细清单以及合照。 包括和青山湖区警察局,青山湖区检察院,以及未检科所有的业务往来关系。这些内容不是我们写的,而是清清楚楚挂在豫章书院官网上的。每当有官员来访,或者有部门颁发什么牌照。吴军豹就会堂而皇之放到自己官网上用作宣传。

罗伟维权三年了,警察局,打黑办,检察院,纪检监察走了多少遍,被当成傻瓜踢了多少次皮球。这份清单从来没有拿出来过公之于众。

罗伟手头还有一份吴军豹的编年史,是根据所有媒体公开资料(几乎是所有视频和新闻报道),详细出来的整理了吴军豹是怎么一点点发家的。所有吴军豹记不起来的东西,这份编年史都能替他记起来。他也从来没有拿出来过。

罗伟从小看今日说法长大的,三年了,他要的就是个公平正义。你这个坐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居然敢当庭说罗伟」煽动舆论以干预司法」,「反社会人格」

受害人的克制只能换来你嚣张的气焰么?

2.吴军豹的律师居然敢污蔑罗伟伪造就诊资料!污蔑受害人自杀自导自演!

你们难道是收买了整个南昌市的卫生系统么?知道我们一张纸也调不出来,所以你们才这么嚣张的么?

本案三个受害人从不同的医院调阅自己的病历和收费情况。其中两个有自杀抢救历史,没有任何一个人的病历能够被调阅出来作为呈堂证供。只有两个人(包括罗伟)从财务科调出几张收费凭证,而且居然有一个连收费凭证都调不出来。

整个案卷卷宗当中没有学生任何的医院就诊或者抢救记录作为学生方面受虐待的证明,包括那张病危通知书的副本。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而且收治豫章书院最多学生的江氨医院,在这次疫情当中....倒!闭!了!倒闭可真是时候。

话说法官本来要和罗伟一起去医院调阅这些病历,而法官在庭后承诺周一一起去医院之后,仅仅几个小时,法官就通知律师说合议庭决定,不去调阅这些病历了。

你们究竟是有多一手遮天才会这么嚣张?

3.对方律师反复在庭上说「赔礼道歉」不是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

这个案子,移交检察院的时候,当事人没有接到通知,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时候没有人收到通知,法院开庭进行刑事部分的审理时,也没有人接到通知。

直到5月份,省公安厅打黑办下来到了青山湖区公安局。受害者才知道,豫章书院案已经开过庭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要是省公安厅扫黑办的人不下来,是不是这个案子连宣判都不会通知受害人?吴军豹和您的大律师是不是计划著再有个自首情节,有个认罪认罚情节,从轻宣判非法拘禁罪,宣判完直接由羁押时间抵掉刑期。

您就当庭释放,继续去罗伟家门堵著他,让罗伟给您赔礼道歉了?

4.吴军豹和他的律师说本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

可是在最终陈述阶段。吴军豹当庭叫嚣,「如果我要是被宣判,是不是所有的家长都是共犯?」。

他的律师也说,「退一步说,假使民事赔偿能够成立,那么这些家长也认同了这个合同,是不是这些家长也要列为共同被告?」

这叫做自首么? 吴军豹在最终陈述当中,不断的强调自己的教育事业是多么的光辉伟大。 以至于法官两次喝止吴军豹「这不是你宣传自己办学经历的地方」。

你自己难道不知道,你欺骗了多少家长,有多少孩子出来之后甚至不能辨认自己的亲人,浑身散发臭气,丧失了基本的社会功能,你毁掉了多少家庭的幸福?

亏你还保存著罗伟的合同,然后撕掉罗伟合同上的不得有任何体罚的部分。拿到庭上作为证据,作为罗伟自愿被关小黑屋的证明。

您在笔录当中,学生名单什么的都丢了,到了关键的事情就记不得了可是这三位原告的入学合同您保管的可真是完好无损,居然拿到了庭上作为证据。

这叫什么认罪认罚?

豫章书院的案子我做了三年了。所求一切,无非法律上的公平而已。但是从吴军豹庭上嚣张的气焰来看,我很悲观。

但是我们不会放弃。

穷尽所有合法程序,我倒是想要看看,最终会拿到什么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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