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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乎普法时间长了,基本上是个知友都知道:两个活著的男女离婚,有且只有两种方式,

  1.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
  2. 诉讼离婚——其中一方不愿意。

现在将「离婚冷静期」拟写入民法典,给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期,实际上给的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

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么诉讼离婚有离婚冷静期吗?

常做离婚案件的律师就知道,司法实践中一直有,因为本著「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法官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高概率判不离。

第二次在起诉离婚,需要等到第一次判决书生效6个月之后。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我们粗略计算一下,按照「立案=申请离婚」起算诉讼离婚的冷静期。

第一次一审:3-6个月

冷静:6个月

第二次一审:3-6个月

这个冷静期长达1年到1年半,相比而言,协议离婚的冷静期1个月还是挺短的。

离婚都已经这么难了,民法典将其变得更难,大家只好谨慎结婚,结婚率扑扑扑的降低。

看来,我等独身狗要越来越多了,被动独身。

谢谢!


为了几个冲动型离婚者的蠢行,就要给所有离婚者设障碍。

在此我好有一比:一人放屁崩出屎,万人齐带纸尿裤!

私以为这可能是政府为了降低离婚率,增加生育率使出的诡计。


说个技术层面的问题

如果冷静期的离婚协议可以撤销,那么离婚协议待生效期间的收入怎么分配?两个人已经有了离婚的意思,且一个月后确实又离婚了,那个这个时间还算是「婚姻存续期间」吗?冷静期内的债务怎么认定?

可以说,冷静期这一制度,对交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可能提出这个制度的专家,是搞伦理的不是搞法学的吧

这种问题必然会在实务中引发一系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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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写完这个答案,觉得还有很多可以继续补充的,所以接著就写了一个意见准备上人大征求意见的网站提,结果网站打不开,不知道到底是我的网不好还是系统出了问题,所以干脆按照提示写了一封信,寄给了法工委,但是目前看起来,似乎没什么鸟用,应该是水平太低,不足以让起草者重视。说起来都过了快一年了,毕竟是去年七月份的事,最近这个答案又被翻出来了,应该是民法典越来越近,所以把这个事记录下来,这封信也较之原答案更能说明我的意见和想法。


这以后……

李达康:「瑞金书记,我要跟欧阳菁离婚。」

民政局:「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您和欧阳女士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

第二天……

侯亮平:「蛤蛤被我抓到了吧?」


这种操作一般的结局就是极大的降低了结婚率,而不是降低了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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