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为了畜生诅咒同类过分,可是我觉得,人有时不是人,畜生永远都是畜生啊。杀可以弄死也行,不过我觉得重点在虐待。真觉得什么人什么样的都有,


虐猫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刑事责任,传播才有刑事责任。

我国没有立出有关制止除珍惜动物外的任何动物的保护法律。

请记住,如果没有传播,虐猫或者虐待动物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责任。

这就好比有人在公共场合搞sex行为,会被拘留,有一大堆法律责任,但你要是在自己家和自己伴侣搞sex行为,没人管你。

虐猫虐待动物的人在精神层面和道德层面有问题是无可否认的,但法律有时候无关道德。

你可以说这个人心理变态,没有道德,但你不可以说这个人犯法。

法律为保护人民的权益而出现,不是为动物,人权是人的权利,猫没有人权。

遇到虐猫还传播的,可以举报或者报警。

遇到虐猫而不传播,建议远离这种心理变态。


(给我的文章搬个广告)

之前一段时间关于虐待动物的话题比较火,在网上的讨论也很多。多数人对虐待动物行为的高度厌恶是非常正常且好理解的,因为不论是历史源头,社会引导和时代发展的角度,都可以找出这种厌恶的理由。但是此厌恶有一些非常情绪化的内容,或许对其产生原因进行比较仔细的剖析与评价,才能对虐待动物现象有足够充分的理解,并合理地确定对其给予限制的程度。

首先,其源头我认为是人非常朴素的自我保护机制,因而这种对虐待动物的厌恶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生俱来的。因为人这个生物天生具有非常丰富的联想能力,看到与自己相似的东西被破坏,很容易自然地联想到自己被破坏从而产生负面情绪,并且在这种负面情绪的作用下主观地厌恶让这个破坏行为发生的事物,而哺乳动物当然就是与人类最为接近的东西。这种联想式的自我保护机制在人这里比比皆是,就像晕血、恐高、对黑暗的恐惧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不需要理由,而且有时是完全生理性的,即使清楚的知道自己非常安全,不会大出血也不会摔下去,但还是改变不了晕血和恐高。对这种原因我认为不那么需要大动干戈。首先这是一个非常因人而异的事情,就像许多人不晕血,也有一些人不怕黑,不恐高,那么我认为也可以理解一部分人不那么对虐待动物感到生理性的不适。其次随著社会架构的不断完善,这种生理反应的意义在减小。可能在远古时期,看到血就意味著你很可能感染而死掉,到高处就意味著你很可能确实到了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所以晕血和恐高可以很大程度上让人远离危险,但是在当今时代,显然这种效用变得微乎其微。因此仅仅以这种生理性的不适为理由而抵制虐待动物行为,就像以人会恐高就抵制登高处行为一样,我认为不是那么必要。

其次,除了与生俱来的因素以外,社会建构也是非常关键的原因。我现在回忆从小学到高中语文这门课程在价值观方面最成功的地方,就是潜移默化地塑造了几乎所有人对自然的憧憬心理。自然的,田园的,不那么被人类改造过的东西,就自动地蒙上了一层「正面形象」的滤镜;而不自然的,精耕细作的,斧凿痕迹明显的东西,则几乎自动地在所有受过语文教育的人眼里扣上「反派」的帽子;而生命这种存在形式作为大自然殿堂里最珍贵的明珠,必然是所有剧本里永远的主角。某种程度上,敬畏生命这种思潮或许是这个星球上最大的政治正确——差不多全世界的人都认可并且发自内心地认可其观点,并且愿意主动自发地反驳所有仅仅是「不表忠心」的言论,而任何稍许的反对言论则毫无容身之所。我是非常认可敬畏生命的思潮的,没有任何其他的思想能够如此巨大地促进和维护社会机器的正常运转和人类共同体的稳定发展,它也是我们当今所有社会结构和所有人生活模式的基石。但我还是认为在践行的过程中不能犯过于极端激进的错误,也不应该带来生命的过分神秘化。这是一件很微妙的事情,我个人认为几百年前发生在宗教领域的祛魅过程也最终会发生在生命领域,只是或许会在很远的未来,现在的社会形态还远不能承受。在可以预见的时间里,生命依然像神龛中的经书一样,人们或许想窥探其中奥秘,但虔诚的心灵处在更为靠前的地位。再一个就是这个思潮不应该作为评价事物的惟一红线,就像不能因为破坏栖息地就不修建高速公路一样,我更认可人才是评价万物的标准。所以敬畏生命的思潮,也像是人类群体为了更好的社会构建和个体生存体验而产生的全民宗教,它不应该作为准绳来对所有有可能侵犯之的行为进行一票否决。

共情能力在我眼里的定义就是前两段的结合,它是一个人生理性的,对和自己有一些共同点的生命的,指向自己的联想能力。所以我认为对虐待动物的人共情能力缺失的评价非常精准,他们可能在虐待动物方面没有那种多数人具有的生理性的不适,并且也不太会认可敬畏生命的思潮。

此外,当前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厌恶虐待动物的思潮。一方面,由于经济发达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把同理心用在了动物身上。但是同理心(狭义,仅指人对人)的价值不能等价于同理心溢出对其他动物的价值,同理心的存在确实能大大缓解许多社会矛盾,是社会运行和人与人交往的润滑剂,但是并不能仅仅以此为理由论证同理心溢出的价值,到目前为止我没看出溢出到动物那里的同理心对人类整体的价值。其次,目前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而且以后必将会愈加多。显然人的生理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时候,情感需求会越来越重要,因此更多的人身边承担工具属性的动物越来越少,承担情感属性的动物越来越多。但是我认为和上一个问题一样,就是作为劳动载体的动物是工具,作为情感载体的动物本质上也是工具,而只有人才可以做目的本身。人类自古以来的多数时候,劳动载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动物如耕牛,猎犬,也可以是非生命的东西比如火车汽车,但是情感载体基本都是人,但是现在不一样了,情感载体也可以是动物。但是我认为不能就这样认为劳动载体是工具,情感载体是目的,而是还是应该固执地认为除了人以外的都是工具,而人才是目的(这里都是我粗浅的理解,工具的意思是只需要关注其对自己的价值,利用即可,目的的意思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其本身利益,并且对其应用自己的同理心)。从这种意义上出发,其实即使社会在发展,虐待动物的行为也仍然不能算触犯人类共同体的基本共识。


人家玩sm爱好国家都不管,法律允许。虐猫你就意见大了。?


虐猫肯定是有点问题的,猫猫那么可爱,你怎么忍心。不是讽刺,我真的觉得有的猫好看。

但是,虐猫这种行为谈不上「不道德」,这是偏好,就像你喜欢猫狗一样。你觉得这是不道德的,那只是你以为,我还觉得你因为别人虐猫侵犯人权更不道德呢。所以你无权干涉人家的自由,除非他当著你面虐待,吓到你了,你才有权干涉。

况且,就是的确是不道德的,他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你们也无权干涉。道德是用来律己的,而非待人的。你们这种行为叫道德绑架。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是包容的,应该能容下异己者,因为你无法保证自己永远是大多数。对于msl,吃猪肉不道德;对于伊朗人,女性出门露胳膊露腿不道德;对于古人,见官不跪不仅不道德,甚至有罪,我拿这些来约束你,你都遵守吗?苏格拉底是被这样害死的,布鲁诺是被这样害死的,图灵也是被这样害死的。拿自以为是的道德来要求别人就是在践踏人权。


虐猫者及纵容虐猫者对于虐猫给出的说辞通常都是一句话: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种说辞本身就十分鼠目寸光。

法律首先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尤其是在现在21世纪这样人类生活条件进步得十分快速的时代。很多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种新事物在我们国家出现,并且快速风靡全国,百姓都已经开始接受他的时候,国家机关也注意到这种事物的存在。国家机关认为这个事物有可能在将来影响公民的生活,于是开始起草关于这个事物有关的法律。经过几番修订,终于在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个相对完整的法案。可这个时候,那个新事物已经被公民们玩烂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已经出现了,这个法案的出现就像迟到的正义,没有一点点意义。

这就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更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国家。我们对待法律是十分严肃的,不仅要限制不正当的行为,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许多法律都要斟酌再三才能发布。

很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这些年非常受我们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我们当然也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呵斥著法律的漏洞,纵容这些未成年的杀人魔长大成人。

就这样生气了很久,国家终于更新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但依旧如迟到的正义,虽然让广大公民觉得安心,但对于受害者,他们所受到的伤害是永久的,是不可逆的。

滞后性是法律必然拥有的性质。

关于虐猫的事,可以说也是近些年来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确实,现在还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虐待「自己的」动物要负法律责任,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关于动物虐待的法律就会公布。虽然可能不会出现在刑法条例,但是出现在行政条例,还是十分有可能的。

法律的存在是引导人们遵从光明,遵从善良,所以任何一个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让公民向道德层面更进一步。

而不是让你钻法律的漏洞,竭尽所能地去做不道德的事,还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蠢。

这是我的第一个论点。

第二个论点。罗翔老师说过,法律所代表的是一个社会的人类至少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

法律所禁止的,当然算是不道德的。法律所允许的,当然不能归为不道德的那一部分。话是这么说,没错。

但是虐待动物,本身就是处于法律边缘的行为。

我国对于动物的保护,除了对野生动物以及珍惜动物的保护外,也有一部分对一般意义上动物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设立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最高可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以商业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是我百度「虐猫犯法吗」得来的结果,经评论区提醒,可能是草案)

简单概括一下上面说的话,就是虐待其他人的动物,在公共场合进行虐待,或把虐待录像上传网路,或者生摘动物器官贩卖进行盈利,以上任何行为做了一件并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就等于是犯罪。

如果硬要钻这个法律的空子,确实,你只要不当街虐杀动物,不上传虐杀视频,也不动别人家的动物,自己买一只宠物回家,然后动手虐杀,确实不触犯法律。

但问题是,你这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啊?你抬头看看四周,你在法律的领域是四面楚歌,你做得再过激一些,就是触犯了法律了。

确实法律没有规定那样的行为是违法的,那我们可以认为你的行为是道德的吗?完全不能,因为你这是在法律这条道德底线的边缘反复试探,在我国这并不十分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周围兴风作浪,我找不到证明你的行为是合乎道德的理由。

偏偏这样的人,明明做的是完全不合乎道德的事,在被正常人指责的时候,还要说什么「法无禁止即可为」,嘲笑别人是站在道德高地上的圣母。

我希望你认清一个事实,不是大伙儿站在道德高地,而是你,擅自站在了道德低谷。

这是我的第二个论点。

第三个论点就不从法律入手,谈一下虐猫者和纵容虐猫者经常喜欢反驳的点。

打死蚊子算不算虐待动物?

宰杀牲畜算不算虐待动物?

在小白鼠身上做试验算不算虐待动物?

圈养家猫,乃至给它做绝育,算虐待动物吗?

回答这些问题,我觉得有必要让大家明白一件事:人和动物是不一样的,动物和动物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要用人的标准看待动物,也不要以动物的标准看待其他动物。

法律首先是为人服务的。如果有不被圈养的动物会害人,那么哪怕它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国家也会想办法捕杀它。

但无论如何,国家会保证以最人道的方法尽量减少它的痛苦。

蚊子,在我们的认知里属于害虫,吸食人血,传播疾病,极度扰民……那你拍死它,算虐待动物吗?

当然不算,首先,消灭害虫是很正常的事。其次,昆虫没有痛觉。第三,消灭昆虫不会造成极其强烈的社会影响。拍死一只蚊子,远远达不到虐杀动物的标准。不知道虐猫者提这种例子是要表达什么。

宰杀牲畜算不算虐杀动物?这个要分情况而论。像牛、羊、猪、鸡、鸭这类动物是正常人类都会摄入的肉类,宰杀他们是为了提供肉制品以满足人类的生理需求。既然是为了人类服务,当然不算虐待。

但有些屠夫在屠杀牲畜的时候使用的手法会让牲畜死得十分痛苦,比如说有人提到的把猪肚子划开生取内脏的杀法。那么,这类宰杀的手法,我看来是属于虐待动物的,但是依然是没有相关法律的问题。我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一部分法律会逐渐完善,即便宰杀牲畜,也该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

对小白鼠进行实验算不算虐待动物?这种事情并不是只有你们在争论,学术界也一直在争论。有的人认为,给小白鼠做试验也应该尽量减少它的痛苦;有的人认为,生物科研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需要延长小白鼠的痛苦。这些属于科研领域的生物伦理问题,再展开讲就很大了。不过,从来就没有人叫停动物实验。

动物实验本质上依旧是为人类服务的,站在人类的角度上来说,为了得到更好的生活,动物实验是必要的。既然是为了人类服务,那当然也不能算虐待动物。

懂了吗?人和动物在本质上就是不一样的。人类圈养动物有人类的道理,宰杀和进行动物实验也有人类的道理。你不能把人类的标准用在动物身上,这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而宠物猫,本质上当然也和以上的动物是不一样的。

宠物猫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是为了被吃?并不是。是为了被做动物实验?也不是。宠物存在的意义是陪伴主人,它有理由比以上的动物活得好,因为它不是牲畜,不是小白鼠,它tmd是宠物啊。

既然是宠物,你他妈在他身上尽干一些对待牲畜或者对待小白鼠才会干的事干什么啊??

没错,圈养是剥夺了猫咪的自由权利没有错,可猫咪是一个宠物,宠物要什么自由权利?

宠物和人类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宠物不会和人类平等,乃至凌驾在人类之上。这句话我说了一万次了,都他妈要吐了。

很多人喜欢拿绝育这种事情来嘲讽铲屎官,说什么「你既然爱你的猫为什么要剥夺它的生育权?」在他们的认知里,剥夺猫的生理权利与虐猫同罪。

首先,我建议有这种想法的同学们了解一下不绝育对猫有什么样的伤害。

其次,对猫做绝育手术的铲屎官,主观上绝对不存在虐猫的心理。

再次,做过绝育手术的猫,客观上经历的痛苦是最少的,在客观上也达不到虐猫的条件。

当然,失去生殖能力的猫咪最终可能会情绪低落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我们只能表示抱歉,我们无能为力。

你们可以说,我们给猫咪做绝育了会让猫咪不开心,这是客观事实,我们承认。

但是,如果你信口雌黄说什么我们给猫做绝育是在虐猫,我不把你屎打出来算你拉的干净。

云养猫、云吸猫,乃至虐猫、纵容虐猫的人,有哪个比真正的铲屎官更心爱自己的猫?我们都在为自己的猫咪不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而花钱费力,你经过我们身边,轻飘飘一句「你这不就是在虐猫吗」,我不打你打谁?

还有,一部分不养猫的人会理解我们给猫做绝育的行为,但他们却都认为我们给猫做绝育是为了不让自己感到麻烦,美其名曰为猫好都是借口。

还是那句话,先百度不绝育对猫的危害。

然后,你再思考一下,我们为猫做绝育,是因为不绝育的猫很痛苦,还是不绝育的猫不好管?

人类,没有你想像的那么无情。你们这样的论调,本质上和「生而为人,我很抱歉」这样的话有什么区别吗?

这是我的第三个论点。

罗翔老师曾经在b站发过一个视频,内容就是讨论虐待动物犯不犯法。

【罗翔】虐待动物到底犯不犯法?_哔哩哔哩 (゜-゜)つロ 干杯~-bilibili?

b23.tv图标

视频我贴出来了,BV号BV1Df4y1S7tB,你们爱看不看。

其中罗老师说了一句话,我觉得非常值得思考:

我们经常会说这个人活的不像一个人,但是我们很少会说这个猪活的不像一个猪,因为猪一定是顺从自己的本性而活的,但是人不应该完全顺从自己的本性而活,人有高尚的一面,人也有邪恶的一面,我们不能顺从自己邪恶的一面而活,我们要顺从自己高尚的一面而活。——罗翔

虐杀动物,无论是虐猫、虐狗、虐虫,而是虐花花草草,本质上都不是虐待对象的问题,还是虐待者本身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有虐待心理,而不加以抑制,任其在法律的死角处自我高潮,那这个虐待心理很可能最终就会变质。去年他还是在虐杀猫,不触犯任何法律条例;今年,他就策划了一起女性虐杀案,立即触犯刑法条例。

你们可不要说我危言耸听,你们就说,这种事有没有可能发生?

既然有可能发生,那禁止虐待动物百利而无一害,你说国家机关会不会起草相关法律条例?

很多人不是很理解我这么说的逻辑何在。这么说吧,吸毒,这是一个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吸毒造成的后果往往都构成犯罪。

虐猫,目前来说不算违法行为。但虐猫滋生的虐待心理,是不是有可能会诱发犯罪?

当然,虐待动物和吸毒本质上有很大差别,我也不敢说以后一定会出台法律规定虐待动物会构成违法,但至少,国家机关在行政层面上对虐猫者进行惩处的有关条例,一定不会晚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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