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考虑各个国家的动物保护法的话,站在人类的立场论,这种行为是否有罪?
之前在微博看到一条新闻,内容大概是一个男人在家里虐杀了自己的狗,警察出警后表示没法处理,这个男人打死的是自己养的狗。
评论中出现了一些极端的言论,比如说到这个人该死,这个人应该为死去的狗偿命……
补充一点,这时候如果出现一个极端爱狗人士,冲到虐狗者家里把对方杀了,声称为死去的狗报仇。这样的行为是否反人类,杀人者是否放弃了身为人类的权利,把自己放在狗的立场上?
罪行,本就是一种人为确定的名词。人们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了罪的程度界定标准。
人类为了自身生存,不得已杀死其他物种,这可以看做是生命的原罪。原罪人人都有,就不被看做「犯罪」。
人类在没有生存压力下,「随意的」杀死自有归属产权的非受保护物种,可以看做是「犯错」,达不到定义的犯罪的「程度」。
人类主动的、随意的杀害同类、他人属权的物种、受保护物种的行为就被视为犯罪。
罪行的定义其实是将人类置于其他物种之上的,既是为了保护人类个体自身的生存,也是为了人类个体生活的秩序。每个人都能生存,还都不能以自己的标准干涉别人生活,因为定义了统一的「标准」,就是法律,不能「我认为」、「我觉得」的想当然。
至于爱猫爱狗人士的激动言论,他们是把猫狗等价于人了,自己主观的赋予了猫狗与人同等的权利。第一,人类通用法律不认可这种同权。第二,即便猫狗与人同权,个体也没权利界定、实施执法行为。
即便同权,个体认可对猫狗的「执法」吗?个体认可对自己和自有宠物的同等责任界定吗?当生存条件限制,个体认可自己的生存权等同于自有宠物的生存权吗?就是以命换命。能做到这些的才是真「爱」,否则就是对他人的道德绑架。
没有,不同物种讲究这个是矫情
其实有问题的在于虐杀动物也预示著可能虐待乃至虐杀人类,这才是问题所在。
人定的罪行,皆是站在人的立场上来判断。如果一件事对人有害,不论是否杀害动物,都是有害的。只是伤害有直接的有间接的。
最明显的是胡乱放生导致物种入侵,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这在有些情况下是有罪的。
如果虐杀违背了某些公共道德观,而这些道德观恰好也写在法律条文里,这也是有罪的。
如果杀害动物的行为伤害了人的感情,情节严重的,也是有罪的。如无故把一个老人养的狗打死了,老人很快伤心而死。
如果对人无害,那是没罪的,不然没人干屠宰业了。
什么是虐杀,这个没有统一标准,根据文化和个人理解而有所不同。
猫表示蒙逼,生来有罪?
先挂图为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