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拍摄的刚才死者身上取下的针筒和医院后来封存的针筒不是一个,法院认为这个证据无法作为证据,我们需要证明这个照片是真实的。

当晚拍摄的照片,针筒上的标记是30ml

医院后面封存的针筒,标注变成了30mg,已经不是同一个针筒了


这个问题问得很奇怪,既没有说自己的身份,也没有患者的大概情况。

建议把医疗法规全读一遍你就能找到至少三个突破口。


谢邀,我认为单独一张照片不能成为什么证据。医学证据必须是相互关联的,比如:某医生给病人用过这样的药,有医嘱,用药期间病人病情恶化等等。但医学是未知学科,同样的药用在不同的人身上,有些过敏了,有些好得很,这种情况很常见,医生也难于预料,属于正常的现象。你会问为什么不做试验?部分药就是不须要做试验的,也没有试验,药物试验一千个人用这种药都非常好,恰好有一个不好了,这属于正常的用药范围,只是不幸你中招了,不能说这种药不能用,这个医生有什么错,医生是未知的,我们治疗都是有风险的,还请理解。


证据符合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需要鉴定。

你提供的照片的证明目的是什么?是否要证明医院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虚假材料?

你第一张照片中,没有时间地点,如果我是医院的代理人,我可能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疑问,认为不是本案证据。所以你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比如图片上传时间,有些手机具有自动同步功能,可以基本记录上传时间,拍摄地点只要证明你当时在现场即可。

关于照片是否真实客观,也就是说是否被修过,由主张这一观点的一方提供证据或者是鉴定申请。

关于合法性,偷拍偷录的电子数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哪些是偷拍偷录呢?法律禁止或者需要许可才能拍照录音的地方,比如浴室卫生间私人住所私人汽车内部。

你这张照片如果是在公共病房内拍摄的,不会涉及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是在手术室或者其他需要许可才能进入的地点拍摄的,你应当把一同前往的人员同框拍下来,保证该证据取得是医院同意,或者默示许可的。


两个针管上笔迹,明显不是同一个人,通过笔迹鉴定,找到这两色人,看造假的人当晚是否也在医院?


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要结合很多因素,我猜你的身份应当不是侦查主体,那么这里只讨论你作为证人或当事人的身份所提供证据的有效性。

你这张照片是一个针管,想要证明的是在案证据和实际证据不是同一个,进一步证明你所提供照片中的证据才是真正的案发时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如果没有前者,那后面也更不能成立了。

实践中,侦查机关所提取的证据会有一个法定的程序,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大多会被暂时认定有效,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证据才会得到采信。这还没完,最后全案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才会认定案件事实。基本上就是这么一个流程,你所说法院认为你的证据无效,我想大概率是因为证据的证明力不够而未被采信,而不是证据合法性的问题。通俗一点说,一是你说针管被换了这个事没有初步线索,不足以达到排除在案针管作为合法证据的程度,二是即使不通过照片这个书证,也能证明整个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所印证的事实,足以让法官确信这个针管没有被更换。

结论就是你这张照片在法官看来,根本不是很重要,采纳与否对案件事实认定没什么影响,所以也没必要鉴定,直接不采信了,所以说你做什么鉴定意义都不大。


法院说得对,注射器只是药物的载体,常见工具而已,怎么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关键证据?

如果人是被针直接捅死的,那算故意伤害,凶器不能马虎。问题是你既然要告医院,显然是医疗事故相关,所以你要证明的是治疗和结果的相关性,工具不是凶器,它搭载的药物才是「凶器」。

你想一下,就算能证明载体不一样,有什么用?针筒是真是假,跟最终打到人身体的东西有害还是无害,有什么关系?关键还是查明死因,结合药代动力学和法医鉴定,才能认定和医院行为存在多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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