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通过修正警察人员特考规则第3条、一般警察人员特考规则第3条及第5条附表二
资料来源 考试院: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25988&ctNode=410&mp=1
考试院院会今(27)日通过,修正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3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3条及第5条附表二。
考试院说明,为符应警察人员初任考试双轨分流设计之原则、
回应用人机关需求及维护应考人权益,修正经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外轨)四等考试录取人员,
如已具有一般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资格,在完成教育训练取得警专结业证书,
尚未完成实务训练取得考试及格证书前,具有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外轨)三等考试应考资格。
此外,考量参加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外轨)及格者,已完成警察专业训练,
增订经普通考试或同等级考试以上警察人员人员考试及格者,
得报考警察人员特考(内轨)四等考试之规定;
另为符法规明确性,增订二项警察人员考试规则消极资格文字。
在应试科目修正部分,为配合用人机关需求,将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外轨)三等考试消防警察人员专业科目「工程数学」修正为「微积分」、
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别轮机组及航海组专业科目「海巡法规」及「海巡法规概要」
科目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海关缉私条例、
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执行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修正为「(包括海岸巡防法、国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关缉私条例、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惩治走私条例、
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章行政与第五章罚则、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
四等考试行政警察人员类别普通科目修正为「法学知识(中华民国宪法概要、法学绪论)」、
专业科目删除「法学绪论」及「行政法概要」,
新增「警察法规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执行法、社会秩序维护法、警械使用条例、集会游行法、
警察职权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及「犯罪学概要」、
四等考试交通警察人员类别专业科目删除「运输规划学概要」,
新增「警察法规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执行法、社会秩序维护法、警械使用条例、集会游行法、警察职权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