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測之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不論是哪個公證處,法定繼承都是公證處最為基礎的業務,尤其是在縣區級的公證處法定繼承會佔到總業務量相當大的比例甚至是業務支柱。首先先來介紹一下銀行存款法定繼承業務。

由於銀行業的發展,存摺和銀行卡的普及對於生活有著極為方便的作用,幾乎每個適齡人都持有一張及以上的銀行卡或存摺。一旦持卡人發生意外死亡,如何繼承人持卡人的遺產就成為一個不得不重視的問題。國家的繼承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規定了繼承的程序、規則、繼承人的範圍,看上去有關規定很明確、清晰,但實際上銀行無法按照規定操作。首先銀行面臨的是遺產範圍確定的問題,主要是已婚的被繼承人如何確認個人財產的範圍。其次是銀行不知道該把這筆遺產給哪位、哪幾位繼承人。繼承法規定了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每一順位都常常有複數以上繼承人。那銀行就不知道到底將遺產給誰,就算銀行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它也沒辦法確定全部繼承人到底有多少。最後最為重要的是法律並沒有賦予銀行處理遺產的權力。嚴格來說繼承並不是法定的公證事項,本質上公證處之所以能夠處理遺產是基於所有繼承人協商同意而公證處給予證明,其法律依據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委於1980年頒布的《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簡稱《通知》)以及1981年與中國銀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簡稱《補充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查詢儲蓄存款有關問題的請示》。總結:公證處處理的繼承案件一般是要求繼承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

對於銀行存款法定繼承首先第一步是確認當事人死亡,一般來說要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殮葬證、骨灰證死亡公證書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等足以證明死亡事實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從實際操作上講我們公證處是要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宣告死亡判決書。其它的證明只能作為輔助證明材料,主要是由於其它的死亡證明材料比較容易造假。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死者是死亡於家中,尤其是在盛行土葬的農村地區,除了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根本沒有其他證明材料。況且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之前會審查當事人是否「死亡」,比較嚴謹。

第二步確定繼承人範圍。這一步一般是通過一份叫做「親屬關係證明」的文件來解決的,親屬關係證明一般包括:被繼承人的性別、出生時間、民族、籍貫、生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死亡原因、死亡時間、死亡地點;被繼承人生前的婚姻狀況(結婚時間、配偶姓名;生前離異的,應註明有無再婚);被繼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情況;在繼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是否有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所有繼承人不繼承的,應註明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若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的,應提供該子女的死亡憑證及其家庭情況證明;若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后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提供配偶、父母死亡證明及其家庭情況證明。我處,一般若是本地戶籍則是要求戶籍地村委會、戶籍地政府計生辦、戶籍地政府三方會簽,而外地戶籍則是需要戶籍地公證處出具親屬關係公證書。

第三步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對於銀行存款法定繼承而言被繼承人遺產的財產證明材料主要是指存單、存摺、存款查詢通知書、股金證、基金證明、證券證明等財產的憑證。對於需要辦理銀行存款法定繼承的當事人而言缺少存單、存摺及相應憑證是很正常的情況,再加上存摺會出現數額不確定的情況,所以這一步常見的方法是通過公證處開具存款查詢通知書到各大銀行逐一查詢。一般而言已婚人士的財產是需要對半分的,只有屬於被繼承人的那部分才算是遺產,若有其他證明材料則例外處理,。

第四步則是需要所有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一般就是親屬關係證明上的那些人,但發生轉繼承和代位繼承則是例外情況。接下來的操作則是按照公證處的具體要求進行。

此篇文章因為公證的特殊性只做參考,不能作為實際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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