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论是哪个公证处,法定继承都是公证处最为基础的业务,尤其是在县区级的公证处法定继承会占到总业务量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是业务支柱。首先先来介绍一下银行存款法定继承业务。

由于银行业的发展,存折和银行卡的普及对于生活有著极为方便的作用,几乎每个适龄人都持有一张及以上的银行卡或存折。一旦持卡人发生意外死亡,如何继承人持卡人的遗产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国家的继承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了继承的程序、规则、继承人的范围,看上去有关规定很明确、清晰,但实际上银行无法按照规定操作。首先银行面临的是遗产范围确定的问题,主要是已婚的被继承人如何确认个人财产的范围。其次是银行不知道该把这笔遗产给哪位、哪几位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每一顺位都常常有复数以上继承人。那银行就不知道到底将遗产给谁,就算银行要求全体继承人到场,它也没办法确定全部继承人到底有多少。最后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并没有赋予银行处理遗产的权力。严格来说继承并不是法定的公证事项,本质上公证处之所以能够处理遗产是基于所有继承人协商同意而公证处给予证明,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委于1980年颁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简称《通知》)以及1981年与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查询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总结:公证处处理的继承案件一般是要求继承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银行存款法定继承首先第一步是确认当事人死亡,一般来说要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殓葬证、骨灰证死亡公证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足以证明死亡事实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从实际操作上讲我们公证处是要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其它的证明只能作为辅助证明材料,主要是由于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比较容易造假。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死者是死亡于家中,尤其是在盛行土葬的农村地区,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根本没有其他证明材料。况且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之前会审查当事人是否「死亡」,比较严谨。

第二步确定继承人范围。这一步一般是通过一份叫做「亲属关系证明」的文件来解决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包括:被继承人的性别、出生时间、民族、籍贯、生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结婚时间、配偶姓名;生前离异的,应注明有无再婚);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不继承的,应注明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若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的,应提供该子女的死亡凭证及其家庭情况证明;若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提供配偶、父母死亡证明及其家庭情况证明。我处,一般若是本地户籍则是要求户籍地村委会、户籍地政府计生办、户籍地政府三方会签,而外地户籍则是需要户籍地公证处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

第三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对于银行存款法定继承而言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存单、存折、存款查询通知书、股金证、基金证明、证券证明等财产的凭证。对于需要办理银行存款法定继承的当事人而言缺少存单、存折及相应凭证是很正常的情况,再加上存折会出现数额不确定的情况,所以这一步常见的方法是通过公证处开具存款查询通知书到各大银行逐一查询。一般而言已婚人士的财产是需要对半分的,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才算是遗产,若有其他证明材料则例外处理,。

第四步则是需要所有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般就是亲属关系证明上的那些人,但发生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则是例外情况。接下来的操作则是按照公证处的具体要求进行。

此篇文章因为公证的特殊性只做参考,不能作为实际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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