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房屋无偿借与他人营业使用 国税局:不免除设算租赁所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日前表示,
将财产借与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使用,
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
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
国税局指出,
日前有民众来电询问:自己无偿向家中长辈借用房屋,经营公司,
可否办理法院公证无偿借用,而免除设算房屋所有权人之租赁所得?
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
(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使用,
国税局表示,
该民众借用之房屋系供公司使用,公司性质上为法人组织,
系属房屋借与法人使用,符合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之他人定义,
又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
依法得免除设算租赁收入之要件有二,第一是无偿,第二是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本案民众无偿向长辈借用房屋供公司使用,
虽实际上无收付租金之事实,但因涉及营业行为,不符合第二项要件,
故依规定仍须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标准设算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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