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使用 國稅局:不免除設算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表示,
將財產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
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無償向家中長輩借用房屋,經營公司,
可否辦理法院公證無償借用,而免除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
(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
國稅局表示,
該民眾借用之房屋係供公司使用,公司性質上為法人組織,
係屬房屋借與法人使用,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之他人定義,
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
依法得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之要件有二,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本案民眾無償向長輩借用房屋供公司使用,
雖實際上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但因涉及營業行為,不符合第二項要件,
故依規定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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